试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式之改进
——以“检察督促令”为契点
2017-07-25王华伟刘一玮
湖北社会科学 2017年6期
王华伟,刘一玮
(1.齐鲁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353;2.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法律园地
试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式之改进
——以“检察督促令”为契点
王华伟1,刘一玮2
(1.齐鲁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353;2.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具有合宪性和正当性,但具体的监督方式尚未完善实有必要予以改进。检察督促令方式是对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的补充和创新,其理论的正当性来源于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必要监督,督促令的内在优势、实践试点和学理分析以及监察和检察体制的改革,使其实施具有了可行性。在改进的方向上应以“检察督促令”为契点予以构建,其中检察建议可适用于一般轻微违法作为,纠正违法通知可适用于情节较重违法作为,检察督促令适用于不主动履职、不依法起诉、不落实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的行为。当上述监督方式均不奏效时,应适用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督促令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检察权监督行政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在具体监督方式上,除了传统的检察建议等之外,近年来又出现了一种新型方式——检察令状。①《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第38条第1款:“审判、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法律意见、检察建议或者督促令,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回复。”由于“我国对于司法机关令状制度的研究尚不深入,尤其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令状制度,更是鲜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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