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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经济犯罪防控研究

2017-07-24赵长明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17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防控

摘 要:当前,P2P网络借贷发展速度较快,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府监管不力,以及商家鱼龙混杂等原因,导致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屡屡发生。为了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公安刑侦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并实行政府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犯罪预防力度,对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经济犯罪;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7-0198-02

P2P网络借贷,就是出借人为了收取利息,通过第三方平台向借款人借出一定额度的贷款,一般借贷的额度都较小。P2P网络借贷平台当前发展速度较快,这是因为一方面贷款操作手续便捷,另一方面收益较高,这两个方面分别吸引了借款人和出借人。但是,这其中也隐含着较高的经济风险,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犯罪现象频发,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一、P2P网络借贷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

1.非法集资类犯罪

P2P网贷平台所涉嫌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手法有如下三种:第一,空手套白狼,即行业内常说的“庞氏骗局”。这种非法集资手法主要是平台运营者在短时间内大量发布假标,从而募集数额较大的资金,并将新募集的资金用于投资经营,或者卷款而逃。第二,采用资金池模式。这种非法集资手法,主要是平台通过发布虚设的理财产品、借款标等快速募集资金后,再通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从而将投资人的资金归入平台账户[1]。这种做法的风险在于平台有可能在控制了一定数量的资金后,对坏账进行掩盖,甚至是跑路。第三,审核不严格,使得风险问题频发。网贷平台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应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还款能力,一旦发现借款人试图利用平台发布假标情况,应及时予以停止或者将相关信息删除,以防止借款人的非法集资行为。

2.诈骗类犯罪

诈骗类犯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借款人,一个是网贷平台运营商;犯罪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合同诈骗,二是贷款诈骗,三是一般詐骗。通常情况下,一般诈骗主要是网贷平台经营者在购买网站模板后,搭建一个网贷平台,然后用伪造的文件或者套用其他公司的文件来操作域名注册、账户开设等非法活动,之后再以虚假的注册信息、管理团队、地址等,以“秒标”等诱惑力极强的标的,诱惑投资者进行投资;资金一旦入户,诈骗犯极有可能卷款跑路。所谓贷款诈骗,主要指借款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通过一些虚假的资金使用理由、向网贷平台上传虚假产权证明、虚假还款能力证明、重复使用抵押物等,以达到骗取贷款之目的的非法贷款行为。而合同诈骗则常见于债权转让,一旦借款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在无法偿还或者信用资质不够的情况下,利用虚假的证明和借款理由而骗取了投资人的借款,那么这种诈骗方式就是合同诈骗。

3.洗钱犯罪

一些P2P网贷平台的管理存在问题,像监管不力、用户身份认证存在漏洞、交易实行匿名方式、对资金来源审查不严格以及无法审核资金去向等上述平台管理的欠缺,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这些人利用网贷平台的便利之处进行洗钱,将各种犯罪,像贩卖毒品、贪污受贿等所得的非法资金,通过网贷平台进行投资后将黑钱洗白,从而达到隐藏赃款之目的。

二、P2P网络借贷经济犯罪的产生原因

1.市场准入门槛低

当前,P2P网贷平台在注册时,国家有关平台实缴资本的有关规定不明确。正因为入行门槛低,因而公司同质化现象严重,业内竞争非常激烈。而平台的估值过低现象,也导致一些公司无法通过融资来进一步扩充实缴资本,自然抗风险能力也不高。P2P网贷平台的搭建较容易,也是犯罪现象频发的另一个原因[2]。运营商前期只需几万元即可购买模板搭建平台,一旦平台搭好,后期只需投入少量费用以做好网站维护和软件更新,因而运营商在网贷平台的搭建上所需费用极少。国家目前尚未出台对P2P从业人员资质方面的有关规定,很多平台工作人员都是半路出家,而这些人非常缺乏有关贷款风险管控的经验,这就使得网贷行业的金融风险成倍增加。

2.行业监管机制不完善

虽然前几年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就P2P行业的监管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然而其细则却迟迟没有发布,这就导致有限的投资理财渠道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旺盛的投资愿望,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的受限无法满足其发展所带来的日益增长的资金缺口。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制度的缺失和监管不力,必然导致P2P行业的风险日益发酵,并日渐频发,诈骗现象屡见不鲜。另外,线下交易的传统监管模式,已然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在便捷性和时效性极强的互联网金融面前,传统监管制度已然捉襟见肘。

3.平台征信审核能力有限

平台征信审核能力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采集线上审核数据的能力不足。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而借款人向平台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银行征信记录,主要由借款人自主提供,然后平台主要依据这些材料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且绝大部分网贷平台并不具备使用线上大数据进行信用等级评估的资金实力,这就使得借款人极易通过伪造的身份、收入证明以及财产评估报告和虚假的信用额度骗取高额借款。第二,线下审核能力不足。有些网贷平台为了节省成本,不设置专门的线下审核部门或者风险把控部门,不实地了解借款人的经济情况和抵押物情况,一旦向还款能力不足或者信息不真实的借款人提供大额贷款后,平台的坏账率必然会成倍增加。

三、P2P网络借贷经济犯罪的防控措施

1.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参与联动的工作机制

由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动,成立专门机构,专项整顿P2P行业和P2P公司。由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联合银监会、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组建P2P行业专项整顿小组,各部门采取联合行动,摸清辖区内P2P公司的真实底细,包括经营者、规模等,并予以科学的风险评估;同时,将对P2P公司的整顿工作纳入社会治安治理体系,多部门联动,并定期召开通报会议,从而消息共通、齐抓共管[3]。

2.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把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

一旦发生P2P网贷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广泛地收集相关信息,以全面掌握犯罪类型、犯罪基本情况和犯罪新动向,从而在更深层次、更广维度上挖掘情报,并予以整理、分析,进而展示网络经济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公安机关的有关部门可以此为依据,制定更合理、更有效的整治措施。第一,以情报信息为引导或主导,侦查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在使用一切可利用之手段破案时,必须以稳定大局为出发点,将公开手法和秘密方式相结合,尽可能地获取情报,从而提高侦查工作的工作效率。第二,注意收集电子证据。P2P借贷平台是网络借贷行为发生的唯一渠道,因而由这个平台而起的经济犯罪其证据基本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之初,就应做好借贷平台的记录和保存工作,利用服务器的系统日志收集、调取相关犯罪证据。

3.强化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犯罪嫌疑人借助P2P平台所进行的犯罪活动,一般来说其专业性较强,空间和时间的间隔也是一大难题,这就决定了公安部门的刑侦工作必须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实行多部门联合行动,大力缩减犯罪分子的活动范围。第一,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需积极建立与工商、银监会等有关行政部门的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情报互通,从而实现公安机关的侦查与行政机关的“阵地控制”的有机联合[4]。第二,积极借鉴国外有关组织和执法部门在侦查P2P网络借贷所引发的犯罪案件方面的先进工作经验,并通过情报交流、侦查协助等方式,建立合作,从而拓宽联合执法渠道和执法领域,严厉打击国内P2P网络借贷犯罪案件。

4.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防范能力

网络经济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欺骗性和隐蔽性极强,加上有些人的法律观念淡薄,导致部分群众无法分清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什么是犯罪。针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应在充分研究P2P网络借贷所引起的经济犯罪特点的基础上,对近期高发的犯罪情况,通过大众媒体,像电视、报纸以及微博等,向群众予以通报,并提供相应的自我保护方法,从而使广大民众加强防范,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联合银监会、工商部门,就P2P网络借贷所引发的经济犯罪情况举行专项通告会,并就打击情况和成效举行成果展,从而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从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上推进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有效把控。广泛利用各媒介的宣传作用,对典型案例加以深刻分析,提高对其防范意识,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使犯罪分子变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不给犯罪分子任何犯罪机会[5]。

四、结论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迅猛发展的背后隐藏着一些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那么这个行业究竟该如何有效预防经济犯罪行为呢?首先,网贷平台应做好监管和審核工作,从源头上控制经济犯罪行为;其次,公安机关应联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信息沟通,确保执法工作做到位;再次,投资者和公众应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确保自身经济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多部门的联合监管,需要创造健康的市场环境,才能化风险为生机,有效维持金融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 王莉娜,徐朱之.议P2P网络借贷平台经济犯罪特征及防范对策[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201-202.

[2] 戴新福,张瀛.浅议上海地区P2P网络借贷领域涉众型犯罪形势及防控机制构建[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2):179-180.

[3] 王铼,罗军.人人贷经营中易引发经济犯罪的防控研究[J].净月学刊,2014,(2):211-212.

[4] 武敬忠.“P2P 网贷平台”风险分析及对策[J].经济犯罪侦查研究,2014,(3):159-160.

[5] 赵长明.经济犯罪侦查学的人性基础[J].商场现代化.2007,(2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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