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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机遇与挑战

2017-07-24姚天琳王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机遇与挑战应对措施一带一路

姚天琳++王莹

摘 要:“一带一路”是习总书记为应对新经济形势所做出的重大经济战略构想,这一构想旨在形成“古代陆路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两条经济脉络,通过这两条路线的带动作用形成新的经济格局。对内不仅有利于缩小东西部的经济差距,推动西部等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同时还要加强对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使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更上一层楼。因此,在“一带一路”这一背景下,既给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带来了难得的机会,与此同时,也给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带来了诸多的挑战。

关键词:一带一路;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遇与挑战;应对措施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问题的研究,首先要明确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所谓国际商事仲裁,或简称为国际仲裁,系指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商事仲裁。由于提交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多发生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又可称为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或者国际贸易仲裁。[1]基于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的理解和掌握,我们可以把国际商事仲裁和各种国际经济贸易有机地联系起来。我国为适应国际经济新格局的新变化,在改革发展的上升期由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这一经济战略构想将成为我国对外开放新的增长点,对内加快促进东西部改革开放的步伐,并推动东部地区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加大对外投资的力度,对外将进一步加强与中亚、西亚、东南亚等国家的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同时可以逐步辐射到南亚和非洲等地区,扩大中国的国际影响力。在“一带一路”这一经济背景下势必会使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持续增长,国际贸易往来日趋频繁,国内外的经济合作日益加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我国因此而随之而来的国际商事贸易纠纷也逐渐增多。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就为处于国际贸易往来纠纷中的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鉴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民间性、自治性、专业性等特点,致使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具有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所不具有的天然优势。

采取国际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就意味着要走仲裁机构的程序并适用他们的规则,那么在“一带一路”的经济战略构想下的经济发展趋势势必会给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带来机遇与挑战。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迎来的机遇

(一)推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水平国际化

在实践中,基于“一带一路”经济大格局的影响,会使我国商事仲裁机构有更多的机会来推动仲裁机构加快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与此同时,在与域外日益密切的经济往来中,为国内仲裁机构带来了更多的案源和与国外商事仲裁机构合作交流的机会,使我国商事仲裁机构不断向专业化、科学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从而利于我国的商事仲裁水平国际化目标的实现。

(二)构建起新型的国际商事仲裁格局

在如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在其国内法中规定了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法规。在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当属1958年由联合国主持并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的中心及主要仲裁机构分布于欧美国家,这与环亚洲——太平洋经济活跃带的国际经济贸易的现实状况不相符合,与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国家在现今的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中日益增长的地位也不相符合。在“一带一路”这一经济战略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可以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主体、以香港仲裁中心为“第三种选择”,以此来扭转国际商事仲裁目前以欧美为中心的局面,建立起以中国——亚太为核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格局。[2]

(三)有利于积极推动仲裁机构的民间化

长期以来,对于如何定位我国仲裁机构的问题一直制约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进程。通过研究调查可知,像伦敦国际仲裁院这样的英美法系仲裁机构的模式主要是限担保公司式。而像德国仲裁协会、中国台湾中华仲裁协会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机构等多采用社团法人式。其实我们理应知道,各国仲裁机构的设立形式不同,与各国不同的法律环境以及仲裁的不同理解有着密切的联系。不过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各主要仲裁机构均明确具有四个特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独立性、非政府性或民间性。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定位,应当在“一带一路”这一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抓住机遇,积极推动我国仲裁机构的定性与改革,以此同时必须坚持国外仲裁机构所具有的共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独立性、非政府性或民间性,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提供更加稳健的机制和途径。[3]

在“一带一路”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仲裁商事机构面临上述几种机遇,这对于我国全面推进仲裁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此同时,就我国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的现行的发展状况来看,对于应对“一带一路”下的经济发展格局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显然是不够成熟的,而且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面临的挑战

(一)我国现行的仲裁制度的现状难以应对复杂的国际经济纠纷

在我国,过去传统的民商事纠纷都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的,通过仲裁途径来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案件少之甚少。与此同时,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绝大多数的仲裁机构目前的状态仍是官办或半官半民的状态,仲裁制度和仲裁协议相关规定还处于一种僵硬的状态使之不能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灵活、方便等优点。[4]从我国商事仲裁的这一现状来看,我国的仲裁制度仍是不能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的。在一带一路的经济大格局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势必会大幅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有各种各样纷繁复杂的涉外经济纠纷。对于这样的经济纠纷,采取相对传统的诉讼程序不仅会消耗大量的时间,而且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也相对较高,因此大多数的当事人乐于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但是就我国目前的仲裁制度现状来看,我国的商事仲裁机制是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涉外经济纠纷的。

(二)我国《仲裁法》立法存在一些缺陷

我国《仲裁法》自颁布施行以来,为解决纠纷争议,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健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做出了巨大的貢献。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逐步深入,尤其是在一带一路这一大经济背景下,我国《仲裁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例如,我国《仲裁法》中虽然明确了仲裁机构中的独立性,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仍然不够。更重要的是,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机构的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一问题严重限制的我国仲裁制度在国际商事经济纠纷领域的适用,使之不能有效解决我国涉外民商事经济纠纷。

三、关于现行仲裁制度的应对措施与完善

在一带一路这一大的经济背景下,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现状,为了为我国的涉外民商事经济贸易提供便捷、高效、省时的纠纷解决机制,我们要立足长远积极地做出改变,使上层建筑发挥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为此我们要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改革与完善进行深刻的思考:第一,对我国仲裁立法进行改革是关键。对此必须提及的就是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做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但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渐步入深水区以及一带一路经济构想的提出,很显然我国的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国情已经与以往大有不同,我国目前急需对仲裁制度进行改革,那么笔者认为第一步就应该首先撤掉这两项保留,以此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才能使我国的商事仲裁水平尽早与国际接轨,以此保障我国在对外民商事交往中的重大利益。第二,应当完善我国仲裁制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5] 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仲裁方式、仲裁地点以及约定事项等都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与灵魂,因此应把这一原则视为仲裁制度改革的重点。第三,我国的仲裁机制急需扩大仲裁范围。我国仲裁法中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有关规定范围较窄,并且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对此我们应从仲裁的国际公约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中吸取经验成果,规定“当事人有权和解的任何财产性纠纷”可以仲裁。这样的改革思路既能充分落实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此繁荣我国仲裁事业,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涉外经济贸易往来合作,不断适应在一带一路的经济背景引领下带来的各种纠纷,使仲裁机制适应经济发展速率,进而促进各方面的全面可持续发展。第四,建立健全完善的仲裁司法监督体系。通过对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工作的监督管理来提高我国仲裁机构的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使其与国际仲裁水平接轨。

最后,笔者认为,随着由我国主导的一带一路经济格局的日渐深入,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将会迈进更深的层次,那么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只有抓住机遇进而进行深入的改革与完善才能为我国的涉外经济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省时省力的解决争议的平台,才会使我国的涉外经济的当事人在国际舞台上更加有底气,同时也会获得国际同仁的认可。对此我们所要做的不仅是要抓住机遇使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融入到经济改革发展的大格局中,还要从各个方面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包括根据实践不断完善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立法,建立健全的仲裁机构的运行机制、明确仲裁机构的管辖权问题以及不断地对仲裁机构的发展路径进行探索等。

虽然在理论上有诸多权威学者纷纷提出了进行改革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种种举措,但是实践中的复杂情况远比我们想象中的更加复杂,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建立健全的国际商事仲裁机制以及改变我国国际仲裁的现状仍是任重而道远的,这需要法律人才的不懈努力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推动。

参考文献:

[1]宋连斌.仲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2]杨习丽,李佳佳.“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机遇与挑战.法制博览,2016.

[3]张祖平.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性质与改革困境.法治论坛,2011,26(5).

[4]陈杰.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现状和发展.2013.

[5]熊先觉,刘运宏.中国司法制度学.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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