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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的影响和发展

2017-07-24董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8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变迁体系

董亮

摘 要:当今世界刑罚制度逐渐由监禁制度向非监禁制度过渡,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制度下最具代表性的产物,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成果与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现状之对比着手,介绍社区矫正制度引入中国后的发展现状与未来发展方向。

關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体系;变迁

一、社区矫正的起源和概念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现代社会法学界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刑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也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截至2000年,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纳入社区矫正的非监禁人数已大大超过监狱中的监禁人数,完成了由以监禁刑为主向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性转化[1]。例如2000年英国判处的刑事案件中,判处社区服务刑罚的比例为33%,判处监禁刑的比例为25%。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实际上包括三类服刑人员,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对于第三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国外社区矫正的发展成果

1.矫正方式种类兼具宽泛性与递进性

西方各国在社区矫正手段的设计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与源自监狱矫正的传统型矫正手段单一、技术含量低、现代化手段运用得极少不同,西方各国借助雄厚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研究成果,在社区矫正中运用了多种多样的有效手段并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2]西方各国通过设计种类繁多的社区矫正方式,以达到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不同的矫正内容,同时根据矫正对象的年龄、犯罪性质以及主观恶性程度等设计严厉程度不同的矫正措施,并且互相衔接,对罪犯的自由限制和管理形成一个由宽到严的阶梯。[3]兼具宽泛与递进的社区矫正立法设计,赋予法官较大的裁量空间,允许法官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最适合犯罪人的某一种或若干社区矫正令,更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

英国的立法机关通过近百年时间确立的社区矫正令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2000年英国国会通过的《刑事法院量刑权限法案》中规定:英国社区矫正的种类由社区令、补偿令、缓刑(暂缓执行)和假释构成。《刑事法院量刑权限法案》第33条第l款的规定:“社区令”包括宵禁令、缓刑令、社区服务令、结合令(指缓刑令与社区服务令的结合)、毒品治疗和测试令、管护中心令、监督令和行动计划令。宵禁令适用于所有年龄段的罪犯;缓刑令、社区服务令、结合令、毒品治疗和检测令仅适用于己满16周岁的罪犯;管护中心令适用于未满2l周岁的罪犯和不履行责任者;监督令、行动计划令(犯罪人在计划令生效日起的3个月内遵守特定的行为规划,遵守特别的行为计划,并接受监督,服从监督人的指令)仅适用于未满18周岁的罪犯。补偿令适用于未成年人罪犯。缓刑(暂缓执行)适用于被判处2年以下监禁刑的罪犯。[4]英国的社区矫正在矫正种类体系设计上还具有严密的递进性,各个社区矫正令之间根据年龄和犯罪情况等,对罪犯的自由限制和管理形成一个由宽到严的阶梯。[5]

2.社区矫正手段的多样性

西方各国在社区矫正手段的设计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与源自监狱矫正的传统型矫正手段单一、技术含量低、现代化手段运用得极少不同,西方各国借助雄厚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研究成果,在社区矫正中运用了多种多样的有效手段并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最为常见的是传统型的矫正手段——社区服务,即安排罪犯为政府和私人的非营利的机构从事劳务工作,如伐木、清扫马路等。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发达,现代科学技术成果也被越来越多国家应用于社区矫正中。常见的有电子腕带[6]、数据库信息共享、语音汇报识别系统、测谎器、尿检。另外还有工作中心、日报告中心、滥用酒精和毒品的门诊矫治、居住的滥用酒精和毒品的治疗、对性罪犯的治疗、对使用抗滥用毒品和酒精药物的罪犯提供资助、提供补助金等制裁性及服务性矫正手段。

西方各国建立多种不同形式的制裁、服务和干预的手段和措施的社区矫正体系,意图通过形式丰富、内容各异的矫正手段实现矫正目标的同时,也使罪犯在承担刑事责任时尽可能减少其今后犯罪的可能性,充分考虑并尊重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需要,并在矫正过程中给予制度化的帮助。

3.社区矫正运作的规范性

西方各国通过立法机构颁布明确的规范性文件,从程序上严格保障社区矫正的运作,从实体上明确社区矫正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

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通过修正案方式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典》,又颁布专门法律法规来具体指导社区矫正运行工作,如在1992年颁布的《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就是专门指导加拿大成人矫正的重要法规。该法在制定过程中,在全社会范围里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律师、法官、警察、公众甚至被害人、罪犯的意见,使法律的出台能得到普遍的认可。加拿大虽有比较健全的社区矫正法规为社区矫正运作的规范性提供了前提,但其两级垂直管理体制和明确的专业化分工是社区矫正得以规范运作的保障和关键。加拿大设立联邦级和省级的矫正机关分别负责对联邦一级和省一级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的管理,两级垂直管理的专业化分工体制下,各部门分工明确,人员各司其职节、互相配合,不但有利于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管理和素质的提高,并能大大减少地方干预,显著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成效。

四、国内社区矫正的发展现状

我国行刑实践中长期以监禁矫正模式的刑罚制度为主,从1982年到2002年,我国监狱的在押犯数量从1962年增加到154万,短短20年间增加了近2.5倍,并且呈继续增加的趋势,各级政府用于监狱的经费逐年增加,2002年全国监狱执法经费支出144亿元,平均关押每个罪犯年费用为9300多元,显然单一、僵化的矫正模式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国内犯罪人员矫正的实践需要。而与此同时,西方国家在20世纪70、80年代广泛开展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并使之逐渐成为主导的行刑方式,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众多有识之士开始呼吁借鉴西方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寻求更人道、更有效的刑罚执行方式和罪犯处遇模式,提高行刑质量、降低行刑成本。[7]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确定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并于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制度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2016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社区矫正立法进程上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同时在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十余年中,各地也因地制宜制定了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指导文件。

截至2016年,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41个地(市)、2784个县(市、区)、38637个乡镇(街道)开展,覆盖率超过95%,全国共成立矫正小组67.8万个,建立教育基地9353个,社区服务基地25204个,就业基地8216个,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超过8万人,社会志愿者51万余人。全国共有社区服刑人员73.1万,累计接收211.3万人,累計解除矫正对象65万多人,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保持在0.2%左右,矫正效果令人满意。

然而,在我国社区矫正本土化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依然影响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推广。

首先,司法理念的转变需要时间。我国传统刑罚观念奉行“重刑主义”,注重刑罚的惩治功能;社区矫正是对犯罪行为较轻的罪犯采取相对较轻的刑罚的刑事政策。而社会和民众受传统观念支配,支持更为严厉的关押行刑方式,将社区矫正与“放虎归山”相等同。

其次,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起步晚、制度不健全的特点,相对西方较为完善的制度,显得较为落后。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来规定社区矫正制度,虽然司法部门出台了一些指导文件,各地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文件,但比较零散,远没有达到系统的程度。立法的落后以及缺少指导社区矫正的规范,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人员短缺、各单位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

再次,个别地区实际执行效果得不到保障。我国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存在多头管理,比较混乱,容易出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现象;在一些地方的试点工作中,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采用基本相同的社区矫正方式,忽略了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矫正需要与成年人的差异。

一项制度在形成之初必然遭遇种种问题,关键在于需要拥有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在学理中分析问题,再回到实践中解决问题的勇气和智慧。[8]当前,社区矫正正在从“社区矫正法制化”向“社区矫正法治化”变迁,尽管我国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制度并非尽善尽美,但10余年探索的经验与成果让我们有理由对社区矫正在中国的未来充满期待。

参考文献:

[1]范燕宁.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适用意义[J].中国青年研究,2004(11)43-54.

[2]陈和华,叶利芳.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J].犯罪研究,2006(1):62-67.

[3]陈和华 叶利芳.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J].犯罪研究,2006(1):62-67.

[4]刘强.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37-183.

[5]陈和华,叶利芳.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J].犯罪研究,2006(1):62-67.

[6]电子手铐:即在罪犯的手腕或脚脖上附上一个电子传导器,矫正工作者为罪犯设定一个特别的日程表,要求罪犯大部分时间在家,当罪犯应该在某个位置而没有在时,计算机将会给社区矫正官发出警报。

[7]谢澍.社区矫正的中国实践——十年回望:社区矫正在中国[J].检察风云,2013(4):6-9.

[8]李钰.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意义[N].法制日报,2016-0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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