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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廓损伤法医学鉴定1例

2017-07-19蔡春祥

法医学杂志 2017年3期
关键词:案例标准

蔡春祥

(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重庆 404300)

耳廓损伤法医学鉴定1例

蔡春祥

(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重庆 404300)

法医学;耳廓;司法鉴定;残疾鉴定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李某,男,于2015年4月5日被人咬伤后致左耳廓上缘部分缺损(缺损部分未找到),送医院行清创缝合术,诊断为“左耳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

1.2 法医学检验

伤后第2天法医临床学检查:李某精神差,左耳廓上缘部分缺损,创口已缝合,创周软组织肿胀,未见渗血、渗液。

伤后1个月复查:李某左耳廓上缘部分缺损,耳廓缺损面积按照最大投影面积采用网格纸法测量、计算,经计算李某左耳廓缺损面积相当于一侧耳廓10%,耳廓上缘形成3.5cm×0.4cm愈合瘢痕(图1)。

图1 左耳廓缺损情况

1.3 鉴定意见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f)条之规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 讨论

2.1 耳廓外伤概述

因耳廓显露于外,易遭机械性损伤、冻伤及烧伤等,其中以挫伤及撕裂伤多见。如同时伴有耳廓皮肤及软骨小面积缺损,可作边缘楔形切除再对位缝合。对完全断离的耳廓应及时将其浸泡于含适量肝素的生理盐水中,尽早对位缝合。术中用肝素溶液冲洗断耳后动脉,吻合颞浅动脉耳前支或耳后动脉,可望断耳再植成功[1]。

2.2 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m)条规定,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属轻伤二级。本案例中,李某左耳被咬伤后缺损,经治疗左耳廓缺损达一耳廓面积的10%,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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