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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无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2017-07-18

时代风采 2017年12期
关键词:待岗小田张某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期说说“有劳动无合同”的几种相关情形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实名:妻子“替丈夫”打工

案例:张某原是一家钢铁企业的工人,因为去产能减员,张某下岗。随后,张某在某物業公司找到—份公益性清扫楼道的工作。干了—段时间,企业上新项目,张某被原单位找回上班。随后,经物业公司同意由张某的妻子接替做清扫工作,并用张某的工资卡从物业领工资。不久前,张某的妻子清扫过程中受伤。张某代妻子向物业主张工伤待遇、主张核销医疗费等。物业以与张某的妻子“无劳动关系”予以拒绝。

说法: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的妻子接替张某在物业公司的工作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当认定张某的妻子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应当给予张某的妻子工伤待遇。

冒名:弟弟用哥哥名字上岗

案例:小田和哥哥一起到城里打工,主要从事给楼房外墙粉刷、喷漆的活。在进行身份登记的时候,由于小田的身份证遗失尚未补办,他就用哥哥的身份证登记上岗,但做了三个多月一直没签劳动合同,工资和保险都没有。小田于是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补交各种社会保险,此时工程队以其冒名打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没签订劳动合同,“冒名打工”,冒名者虽有过错,但不影响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成立。小田与用人单位建筑工程队存在劳动关系,其发生“工资”、“保险”等纠纷,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故小田“支付双倍工资,补交各种社会保险,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待岗:身跨两单位上班

案例:黄某所在的造纸厂因环境污染动迁改造,工人全部待岗,并且停缴了“五险一金”。待岗期间他去了一家建筑工程队做了一名建筑工人。但新用人单位因他是待岗的没有和他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保险。请问,黄某的保险应该由谁负责?

说法:《国家对劳动者中的一些特殊群体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是认可的。《社会保险》在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因此工人待岗后“五险一金”原单位停缴的,就职的新单位应当为其续缴。

借调:一份劳动合同两家用

案例:赵某在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管多年,熟悉网络系统维护与管理等各项业务。最i确成立不久的网络经营公司欲借用他,两家公司领导间初步商定,借用时间一年。并向他交待了借调期间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问题。他表示服从公司的决定,但要求与借用单位再签一份劳动合同,借用单位说没有必要。请问,一份劳动合同“两家用”,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说法:借调是一种人事安排。是被借调的人员由原任机构或单位,暂时“借”到其他机构或单位任职,以执行指定的工作。借调中存在三方关系,借出单位、借入单位和借入人员,一般是由借入单位和借出单位签订借调合同,在征得被借调人员的同意下,被借调人到借入单位从事劳动。被借人与借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借调期间受借入单位的管理,被借人员和借出单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借调人员一般不需再与借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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