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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侵权案始末

2017-07-15王羽

上海企业 2017年6期
关键词:非诚勿扰注册商标交友

王羽

2013年2月,这档家喻户晓的栏目被温州小伙金阿欢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此后,这起侵权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一波三折。最终,2016年12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由于涉诉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

家喻户晓的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自2010年1月开播以来一直火爆,收视率甚高。2013年2月,这档家喻户晓的栏目被温州小伙金阿欢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此后,这起侵权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一波三折。最终,2016年12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由于涉诉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列入了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由于被诉侵权的《非诚勿扰》节目的知名度和广受欢迎,本案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再审判决认为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体现了“比例协调”司法政策。

温州小伙状告江苏卫视非诚勿扰侵权

江苏卫视是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旗下的卫星频道,《非诚勿扰》是江苏卫视的电视栏目之一,被冠名为“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实为婚恋交友电视节目,于2010年元月开播,是国内家喻户晓、极有影响力的一栏节目。

然而,2013年2月,一位名叫金阿欢的温州小伙一纸诉状,将江苏广电总台和珍爱网告上了深圳南山区法院。原来,这名温州小伙早在2009年就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非诚勿扰”的商标。据《新快报》报道,早在2009年2月,冯小刚电影《非诚勿扰》刚开播没多久,金阿欢就发现了这个电影名字的市场价值,随后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非诚勿扰”文字商标。2010年9月,金阿欢取得了商标注册证。在这一过程中,金阿欢还启动了自己的创业计划,创办了号称“中国第一实体婚恋加盟品牌”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网站。

在金阿欢提出申请商标约一年后,也就是2010年1月15日,电视栏目《非诚勿扰》首播。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就是婚恋交友节目,与自己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服务类别相同,江苏卫视节目名称《非诚勿扰》也与自己商标的名称相同,故认为江苏卫视一方侵害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遂于2013年2月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

《新快报》在报道中指出,金阿欢之所以在深圳起诉江苏广电总台,是因为2012年9月22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组在深圳现场招募嘉宾,报名地点就设在福田区。金阿欢认为,这足以表明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和珍爱网在广东地区对其实施了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遂于2014年12月,判决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改判要求停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定,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江苏电视台通过江苏卫视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费获利,足以证明系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在判定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深圳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原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在《非诚勿扰》节目中使用“非诚勿扰”商标侵害其商标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停止使用栏目名称。同时,珍爱网公司因参与了《非诚勿扰》节目的嘉宾招募,并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等,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

再审认定不构成侵权

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申请。与此同时,二审判决引来观众热议,并纷纷为面临更名的《非诚勿扰》献策献名。2016年1月15日,江苏卫视发表声明称,维护法律权威、尊重法院判决,暂时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2016年5月13日,广东省高院经审查裁定提审本案。2016年11月15日,廣东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根据《法制日报》报道,法庭上,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与金阿欢分别围绕“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江苏电视台是否侵害了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珍爱网是否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三大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充分发表了意见。

经审查,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被诉“非诚勿扰”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江苏电视台在被诉节目上使用“非诚勿扰”是否侵害金阿欢注册商标?珍爱网公司是否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

广东省高院认为,江苏电视台对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从客观使用情况和主观意图来看,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非诚勿扰》节目作为一档以相亲、交友为题材的电视文娱节目,其服务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旨在娱乐、消遣的文化娱乐节目;凭节目的收视率与关注度获取广告赞助等经济收入;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为通过电视广播渠道提供和传播节目;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电视观众等。与满足特定服务对象、以通过提供促成婚恋配对服务来获取经济收入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区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

广东省高院同时指出,即使认定其为类似服务,也必须紧扣商标法宗旨,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在确定其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由于金阿欢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较低,本案对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金阿欢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因被诉节目标识作为娱乐、消遣的综艺性文娱电视节目为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能够对该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和混淆,被诉行为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广东省高院作出判决: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用于不同服务不会混淆误认

案件宣判后,《法制日报》记者就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专访了此案承办法官肖海棠。

肖海棠介绍说,一般而言,相关电视台为了区分其台下多个电视栏目,都会对相关栏目进行命名。这些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的标准是,这种使用的目的是否为了指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没有起到识别作用。

本案所涉及的“非诚勿扰”标识,一是从客观情况看,它在使用方式上具有持续性与连贯性,整体呈现方式上也具有一定独特性,经过江苏电视台大量宣传,具有较强显著性,相关公众一看到被诉标识,就会联想到该电视节目及其提供者江苏电视台,这就起到了商标所具有的指示来源的功能作用;二是从主观情况来看,江苏电视台也有将该标识作为品牌来使用和维护的意图。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性使用。

关于《非诚勿扰》这种电视节目是否侵权的问题。肖海棠表示,就本案而言,被诉“非诚勿扰”节目从整体来看,属于电视文娱节目,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所使用的第45类服务不相同也不类似,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侵权。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除了《非诚勿扰》节目本身影响力大、受众多之外,还因为这类案件争议所反映的情况正是当前电视节目普遍存在的情况,案件的裁判可能影响这一行业的发展方向。

肖海棠表示,“判决除了定分止争之外,还应当具有评判和导向功能。所以在审理这个案件时,我们除了审查本案的证据之外,还深入了解了广电行业的背景,收集了全国近五年来所有涉电节目名称的案件,慎重地作出本案的判决,期待能够在此类纠纷解决上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在维护保障商标权人正当权益、合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创作空间和热情,以及促進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非诚勿扰”商标被诉无效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延续五年之后,仍有余波。5月16日,“非诚勿扰”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在北京开庭审理,“非诚勿扰”商标最早持有方华谊兄弟、《非诚勿扰》节目制作方江苏电视台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曾经的原告”金阿欢告上法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未当庭宣判。

据《财新网》报道,华谊兄弟、江苏电视台于2016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请求宣告金阿欢持有的“非诚勿扰”商标权无效。而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华谊兄弟与江苏电视台的无效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维持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权。

华谊兄弟、江苏电视台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内容有三:一是“非诚勿扰”是婚恋交友服务中的商贸用语、广告语,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显著性;二是“非诚勿扰”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三是金阿欢主观上并非真实使用“非诚勿扰”商标,而是恶意抢注并诉讼牟利。

针对原告诉讼内容,审理焦点归结为“非诚勿扰”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具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及“其他不良影响”;是否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这三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未当庭宣判,目前此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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