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保理的法律关系
2017-07-13徐学银
科学与财富 2016年37期
关键词:法律
徐学银
摘要:国际保理业务有四方当事人,供应商、出口保理商、债务人、进口保理商,他们之间形成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由国际贸易合同来约定;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出口保理协议是确定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关系由《相互保理协议》约定;债务人与进口保理商之间具有间接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国际保理法律关系债权让与
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为以赊销(OpenAccount,o/A)或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贸易提供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资金融通便利中一项或多项服务,并办理相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或担保手续的综合性国际金融业务。双保理是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保理方式。笔者以双保理为例来论述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国际保理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一)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为供货或提供的服务出具发票,其应收账款由保理商叙做保理的当事一方。供应商就是基础贸易合同中的出口商,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债务人
债务人是指对于供货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义务的当事一方。债务人即为基础贸易合同中的进口商,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是指根据保理合同接受供应商转让应收账款的当事一方。出口保理商位于供应商(出口商)所在地,既可以是独立的保理公司,也可以是当地的银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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