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洋工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017-07-13颜梅生
莫愁·时代人物 2017年8期
颜梅生
外国企业直接招用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2016年7月1日,周丽琴与一家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代表处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谁知仅过了4个月,周丽琴便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周丽琴遂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为由,要求对方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但却遭到拒绝。
说法:周丽琴的确无法获得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也指出:“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业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正因为本案所涉公司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周丽琴也没有通过涉外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决定了彼此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
员工被派往境外工作,应当保留劳动关系
案例:郭玉芳与一家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后,即被派往国外的分公司工作,工资由公司每月打至其银行账户。2016年12月,郭玉芳被分公司“遣送回国”。郭玉芳遂要求公司就其在国外工作10个月期间的9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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