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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受理范围

2017-07-08陈春旭

新农村 2017年11期

陈春旭

前言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也必须要与时俱进,如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受理范围,如何让纠纷得以更好的处理,这才是我们要研究的重点。

1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现状

虽然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但该法仅仅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却并没有明文规定仲裁机构的权力职责范围,也没有列出任何约束仲裁程序执行的明确条文,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可执行性大打折扣。因此,积极研究、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方法摆在当前相关政府机关和部门的重要任务。

2006年6月,农业部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矛盾和纠纷问题通过电话咨询、网络通话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公开征求解决办法和意见,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征求意见稿,采集广益,寻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最佳解决办法。经过半年时间的对各种方案、意见的研究和讨论,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送审稿编写完成。在此之后的历届政府会议上,陆续有几百件法律草案提请讨论研究,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领导班子对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问题的高度重视和重大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独立仲裁权有明文规定,坚决禁止社会、个人或行政团体干涉仲裁、执法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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