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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律师信箱

2017-07-08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医院

借故让员工待岗并降低工资,单位必须补发差额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员。2016年4月初的一个周末,公司安排了重要活动,而我因事先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一大早便已驾车和男友外出游玩。由于公司领导在现场没有看到我,经部门主管催告后,我表示一时难以赶到,使得领导当即大发雷霆。次日,公司出台了一项新规,并宣布立即生效,且对以前的情形具有溯及力:在重大活动中缺席的,一律待岗1至6个月“闭门思过”,期间只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该新规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也未进行公示。我随之被“待岗6个月”。我虽然一再抗辨,但公司以其具有自主管理权为由固执己见。待岗期届满后,我越来越感觉不是滋味,曾多次要求公司按照我的合同工资标准,每月补发3300元,共计19800元的差额,而公司则一口回绝。请问:我的请求成立吗?

读者:陈丽芳

陈丽芳读者:

你的请求成立,即公司应当补发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虽然具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但行使该权利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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