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应按约归还保证金
2017-07-08周秋元李信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7年5期
周秋元 李信江
2013年8月19日,原告江西某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南昌县支行)贷款600万元整,被告南昌某担保公司为原告担保了300万元整。双方约定:原告按担保贷款额的20%向被告南昌某担保公司支付60万元的保证金,原告归还贷款的同时被告南昌某担保公司立即将60万元保证金归还至原告账户上。贷款到期后,原告如期归还了农发行南昌县支行的借款,但被告南昌某担保公司却没有按约归还60万元保证金给原告。2014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南昌某担保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书,被告南昌某担保公司承诺于2014年11月18日前归还原告60万元保证金,被告胡某对此承担无限担保责任。协议到期后,被告南昌某担保公司仍未归还,原告催收未果,因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南昌某担保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9日起按日息千分之一计算至归还保证金之日止);2.被告胡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南昌某担保公司辩称,被告南昌某担保公司已经归还原告20万元;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合同约定被告胡某只对本金负保证责任,利息不负保证责任。
被告胡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南昌某担保公司为原告向农发行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为此向被告南昌某担保公司交纳60万元保证金,双方实质形成了反担保的质押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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