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合作社成员的退出问题
2017-07-07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6期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谈谈合作社成员的退出问题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对于合作社,成员的加入与退出无疑是一个基本问题。上次我们谈了加入问题,今天谈谈退出问题。对于一个期望达到合作效果的组织来说,是否应该限制成员自由流动,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复杂。林毅夫曾经讨论过退出机制对于契约履行的意义,他认为,在合作社里,如果成员被剥夺了退社权,就使自我履行的默契协议无法维持,大家就会竞相偷闲。不过也有学者认为,限制成员自由退出的策略会比成员可自由退出的策略更有效。
其实,关于退出机制,更好的讨论也许不是该不该为契约设“出口”,而是如何为退出设定合适的要求。一方面,人们固然不宜加入一个无法退出或退出成本很高的契约。但另一方面,如果在契约有效期内,契约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无成本地退出,那么这实际上否定了契约存在的价值。所以,为退出设定一定的成本有助于契约当事人更好地合作。有效的制度安排往往不是规定人只能做什么,而是规定人如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受损者如何避免继续受损,又如何得到补偿,这样,可以有效防范退出蜕化成一种机会主义的行为。
在合作社中,通常有两种退出情况:一是成员主动退出,以及其主动退出时面临的退出限制和获得的投资赎回;二是成员被动退出,以及其被动退出时面临的退出限制和获得的投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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