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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露台漏水引起的开发商产品责任纠纷

2017-07-06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7年6期
关键词:物业公司防水层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郝某于2012年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位于小区的5栋1单元17层。该楼层有一个露台,属全体业主所有,与郝某的房屋毗连,出入該露台需进出郝某居住的房屋。在物业公司接到郝某关于该露台渗漏水的投诉后,开发商便派人进行了维修,但双方因维修方案无法达成一致,维修施工中止。郝某的房屋系跃层结构,渗水露台与其第一层房屋相邻,不久,郝某家的渗水情况更加严重,室内地板也开始受潮变形,卧室墙面下部的涂料层出现起皮脱落现象。后期,物业与郝某多次协商防水维修问题,因郝某对维修方案及施工人员资质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协商无果,维修中止。后郝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赔偿其因漏水造成的损失30000元并承担相关的全部鉴定费用。

法院审理

审理中,郝某申请对露台渗水与室内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造成的室内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露台渗水与郝某家的室内损失有因果关系,露台防水层存在缺陷,属防水层施工质量不到位所致;室内修复费用为14454元。

法院认为,开发商有义务确保房屋能正常使用,由于公共露台存在防水缺陷,致使郝某家室内的地板受潮变形且墙面涂料起皮脱落,郝某主张该部分损失应由开发商给予相应的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郝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因两被告在得知该露台渗水后,随即便派人进行了维修,维修过程中因与郝某就维修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维修中止,虽然郝某称系两被告提供的修复方案不符合标准,但郝某阻止维修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故对损失的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两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损失扩大的程度,故酌情认定扩大部分为室内损失的20%。最后,判决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郝某11563元(14454元*80%);鉴定费1万元,郝某负担2000元,开发商负担8000元。

律师提醒

开发商应当保证其所售房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质量及居住标准,本案中,鉴定单位确认涉案房屋露台渗水属防水层施工质量控制不到位所致,与室内损失有因果关系,确定室内修复费用为14454元,开发商应承担修复费用,但开发商在着手维修时,原告作为被侵权业主,不同意修复方案,但又没有提供维修方案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依据,从而客观上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故应当承担相当比例的责任。律师提醒,作为业主,应当对房屋公共部分的维修有配合的义务,本案中的郝某虽不同意修复方案,但未提供修复方案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证明,并且阻止了维修的进行,造成了房屋受损程度的扩大,最终经法院判决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作为业主方应当引以为戒。(供稿沈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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