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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间性视阈下的民族互嵌及其政策意蕴

2017-07-05王世靓纪晓岚

理论导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民族政策

王世靓+纪晓岚

摘 要:从文化层面来说,当前的民族互嵌研究还应关注民族间交往互动的隐形地带,即文化间性。实现交往理性、促进民族互嵌的基本原则有三:一是就不同民族而言,主體与主体互为条件的共在是各民族文化间性存在之前提;二是理解差异,尊重他者,运用文化对话及有效沟通,承认并重视不同民族的文化间性;三是以中华民族共同体为导向,确立不同民族主体间共识的基本规范,增强国家认同。基于文化间性理论,反思我国民族政策,应注重新时期文化弱势民族和新生代少数民族群众的“互主体性愿望”,在深刻理解多民族文化包容性的基础上努力促成各民族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公共性这一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

关键词:文化间性;民族互嵌;交往理性;民族政策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6-0023-04

“推动建设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思想提出以来,学者们对“民族互嵌”的研究可谓热烈,研究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有关“民族互嵌”的相关主要概念阐释和理论内涵。二是“民族互嵌”的可能性分析、基本特征及功能定位。三是有关“民族互嵌”的建构路径。四是有关“民族互嵌”的意义。此外也开展了微观层面的相关调查分析加以验证,这些从理论与实践上进行的研究十分必要,具有深远的意义。笔者认为,从文化层面来说,当前的“民族互嵌”研究还应关注民族间交往互动的隐形地带,即文化间性。本文拟基于文化间性视角,从民族互嵌出发,分析促进民族互嵌交往理性的基本原则,并运用文化间性理论对当下我国民族政策进行反思。

一、民族互嵌与文化间性

我们知道,民族构建有两大基本纽带即文化和政治,二者在民族形成过程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文化所具备的相互区分之功能是民族认同意识和民族分界意识的来源”,[1]不同的个体因书写表述共同的语言文字、身着相同的民族服饰、参与相同的宗教仪式和节日风俗,来判断他者为“我族”还是“他族”,并对进一步的交往进行初步判断,这是文化层面个体判断的本能。“民族互嵌”研究实质上是针对多民族的跨文化交往和如何促成融洽的跨文化交往行为之研究,跨文化交往引起的各种冲突的定位语均为“文化”(如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现实发展和文化误解引起的文化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文化即是导致民族关系危机和民族间人与人的关系被异化的根源,间性特质存在于不同民族文化之间。

“文化间性”一词源于社会交往理论,来自西方战后迄今的哲学阐释中颇为引人注目的话语“主体间性”。哈贝马斯提出,“‘自我是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中凸显出来的,这个词的核心意义是主体间性,即与他人的社会关联。” [2]即个体之所以与众不同,正是因为与其他人的关联,倘若不属于某个社会群体,这个个体的“自我”和“主体性”就无从说起。国内学界探讨文化间性时,王才勇率先指出“每一种文化就都有一个间性特质的问题,即在与他者相遇时或在与他者的交互作用中显出的特质”。[3]这说明“文化间性致力于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宽容,以文化间的相互开放和永恒对话为旨归”。[4]从这一基本概念来看,其主旨意涵与中国民族工作中争取实现“尊重差异,和谐统一”的基本目标相通。笔者着重对文化这一基本纽带开展民族互嵌的探讨,而理想的民族互嵌则意味着不同民族间互相承认他者主体的存在,并正视而不是忽视他者主体间的差异,且不畏惧差异。文化间性视角提倡“从主体间入手,找到众主体皆可接受的一个平衡支点”,[5]对我国的民族互嵌而言,这个平衡支点建立在“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本共识之上,而民族互嵌研究之隐形地带——文化间性产生于多民族共在同一社区场域的事实中,这也是党中央重视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的原因。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共存的国家,56个民族的特性(亦即民族文化关键符号)都是这些民族在历史悠久的日常生活与文化生活里,慢慢沉淀和形成的、既最深层又最基础的部分,它们促成了民族成员的族群认同和自我认同。而少数民族文化本身就是本民族存在的目的和需要,又突出表现成为一个民族生存的工具和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民族特性的存在是浓缩各族人民的集体智慧和感情的产物,其本质上代表了民族文化的精髓。当我们开展跨文化交往的民族互嵌研究时必须认识到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能引发彼此反响的内在关联。

文化间性思想强调多元共存、平等对话,这与党中央提出的“尊重差异,和而不同”相通,凸显了它并不是独白型的意识形态,也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当前党中央提出“民族互嵌”的两个关键点在于“空间互嵌”和“精神互嵌”,相对于空间互嵌,多民族的“精神互嵌”即彼此之间的文化融通和心理接纳显得更为重要。学者郝亚明指出,“嵌入式民族结构不追求民族结构同化,而试图建立一种民族间的内在关联,以一种形散神不散的意蕴来确保民族关系的平等与和谐。”[6]可以看出,文化间性理论与“民族互嵌”思想本质较为相近,二者都主张多元和差异,并在差异中产生新的更高的统一,即试图超越一元化强力政治的多元共存,逐步实现和谐互补的理想状态。

二、促进民族互嵌的交往理性基本原则

上文阐述了文化间性理论与民族互嵌的相通之处,那么我们应该积极考虑促进民族互嵌的交往理性基本原则并在现实生活中加以应用以期获得预期效果。“所谓交往理性,就是要让理性由‘以主体为中心转变为‘以主体间性为中心,终止工具理性在科学领域的独断与主宰,让话语性的交往行为深入理性。并通过实践(包括劳动实践和语言实践),在主体与客体之间以及主体与主体之间建立其有机的联系。”[7]57“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实践中的理性要求,实乃思维着、行动着、言说着的主体在日常生活和科学活动中的根本态度与最终立足点。他确信只有按照交往理性要求,一个社会或语言共同体的成员才能达到对客观事物的共同理解,进而协调他们的行动,在以客观世界为对象的生产活动中取得成功。”[8]对民族互嵌来说,交往理性同样重要。哈贝马斯倡导社会交往中要个人服从整体开展理性沟通和合理交往,而“这个交往的基础并非简单的‘求同存异,而是要在不同主体间确立可能得到共识的基本规范”。[9]民族互嵌亦非简单的“求同存异”,而是在国家统一下的“求同”和“存异”,在“存异”基础上的“求同”,这个“同”最后以“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华民族共同体”为旨归。因此,当前我国促进民族互嵌的交往理性基本原则应包括:

首先,就不同民族而言,主体与主体互为条件的共在是中国各民族文化间性存在之前提。我国多民族共存的现实情况体现在多族群共在某个民族社区并在民族社区的各种情境下共处,由于“主体与主体的共在是主体间性理论的最基本的内涵”,[10]“共在”与“共处”进一步可延伸出各民族的共享与公责。而间性主义作用于不同民族成员心理所发挥的效应,是促使不同民族成员享受异质文化,领略不同文化的魅力。因此,在促进民族互嵌的目标下,必须积极倡导平等的文化对话准则,在不添加任何前提要求下,共在于中国国土范围内的不同民族有权利和自由来选择是否保留本民族的信仰、生活生产方式及参与社会的模式。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认识到各民族在民族社区这一场域中主体与主体互为条件的共在事实,以交往理性为出发点,努力尝试体会和理解异族文化,在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把平等的文化对话当做不同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的基本伦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交往行为,真正促进不同民族的族际交往取得质量和深度的提升。

其次,理解差异,尊重他者,承认并重视不同民族的文化间性,才能积极运用文化对话及有效沟通。基于与他民族共在和共处于同一个民族社区这一场域事实,各民族的自我认同与超越,源自本民族群体和个体价值观的不断提升,理解差异,对他者尊重,承认并重视不同民族的文化间性,应注意在不同民族文化的对话与交流过程中的他者性,構建一种以对他者的责任为核心的伦理关系,即建立在他者基础上的主体性,才能对其他民族成员表现出“同属于一个大家庭”的责任和关怀。在这个层面上才能超越“小我”的个人利益和“我族”的群体利益,到达“他族亦兄弟”的境界,才能真正领会费孝通提出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设想,即各种不同文化之间要通过接触、对话、交流形成“和而不同”的多元一体文化格局,做到“发自内心地欣赏异民族的文化”。[11]这里强调无论哪个民族成员绝不要抱有不现实的、非文化的态度和幻想,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里,民族间的文化间性都不可能消失。关键是如何理解和看待文化间性,间性视角提倡的是:不同民族间应该相互尊重和相互理解多样化存在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等,在不“妄自菲薄”和不“狂妄自大”的前提下进行文化对话与交流,而这一对话与交流应是平等的,促成民族之间的相互学习、“取长补短”,而非僵硬、机械地“全盘吸收”,这种“取长补短”式的吸收可以促进新质文化的产生,助推两种及以上的民族文化的有机结合。可以说互动互补式的动态融合,有助于实现“共赢”。

最后,以中华民族共同体为导向,确立不同民族主体间共识的基本规范,增强国家认同。长久以来,我国不同的民族成员都有一个共同身份即中国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是中国社会结构之中一分子,都依赖于中国的社会结构而生存。千百年来中国的发展历程说明和证实了中华民族大家庭是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我们所拥有的共同的社会身份能够成为塑造不同民族群体共同心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民族交往实践中,不同民族相互了解较为片面,对不同民族的认知充满了大量的“道听途说”,从而对某些民族群众贴上了“标签”,否定这些少数民族群众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贡献,这是一种以个别现象否定整体的唯心主义思想。究其原因,是由于民族间的交往不够。“这些消极后果的存在进一步说明,促进族际交往是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必由之路。”[12]我们追求“求同”和“存异”的过程,即通过寻求异质群体之间的共性及对异质性的宽容理解来建立情感关联,但又不仅仅是追求这两个过程,建立的情感关联正是不同民族主体间共识的基本规范的根基所在,为增强民族认同,有学者提出在建构文化多样性背景下可从三个方面入手,“增强民族文化的自觉;保持民族传统文化的开放性与发展性;主流文化与民族文化之间应该保持恰当的张力,在多样性、差异性的张力中探寻增进文化生命的自信,启发新文化创造的契机。”[13]并在此基础上增强中华民族的国家认同,当前进一步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迫切要求这种促进不同民族主体间共识的基本规范尽早实现更高层次的完善。

三、文化间性理论之于中国民族政策的反思

20世纪上半叶以来西方的治理思维演变过程由主体性迈向主体间性,而文化间性对我国处理民族关系亦有借鉴意义。各民族相互承认各自的主体性和文化间性存在成为了间性思维在中国国家治理中的现实反映。在多民族现实交往关系中,间性理论提出存在两种交往关系,分别是“外在的主体间性”和“内在的主体间性”交往关系。两种交往关系尤其是后者是理想图景中的民族交往关系,即“基于一种内在的人格尊重、关怀和公共利益的交往,在这种交往中,每个个体都是共同体的一分子,成员之间形成无条件的爱的关系”。[14]但现实情况中由于历史变迁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相对于人口较多民族,被标签化为“弱势民族”其文化也被标签为“弱势文化”。中国多民族交往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以及基于内在的人格尊重、关怀和公共利益的交往均显不足。尽管如此,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至今,在一定程度上,文化弱势民族不再是过去普遍意义上的民族政策客体,他们渴望得到文化强势民族承认、尊重,同样追求文化主体的地位和价值,希望能够逐步上升到主体地位的“互主体性愿望”,这促使我们对当前我国民族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进行反思。

回顾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其颁布实施已经30年,各地区还有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础制定和实施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民族地区实施自治制度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尽管有学者肯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多元一体”的族际关系和族际整合主体间性思维,[15]“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代表的民族政策体制系是好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放大、有的地方缩减,没能全面正确的贯彻落实。”[16]民族政策执行效果却部分背离了政策设计之初衷,在涉及到民族文化的相关政策内容,如少数民族人口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少数民族人口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一定程度上未能注重弱势民族文化的所需所想,引起了族际关系紧张和矛盾的加深。这就要求民族地区的各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法规在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应真正从少数民族成员的切身利益出发,真正到群众中去搜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让少数民族群众享受到公民应有的平等权利和其民族文化层面的主体地位。改革开放30多年来,新生代少数民族成员接受了与老一代相比更多更优的知识教育,此外加上信息化时代的迅速更迭,他们对国家认同、民族认同都有着不同于老一代人的看法和观点,在当前社会快速发展中,他们与中华民族、本民族同呼吸共命运的感受更加深刻,他们的主体性思维和追求“互主体地位”的要求更加迫切,因此,适时和适当地对当前部分民族政策进行调整十分必要和重要。民族政策调适的基本准则一是平等,二是公正,这就要求必须以中国56个民族成员首要的身份即中国公民为基础,顺应时代和社会变化,实事求是地进行政策的微调,而不是全盘否定。未来我国进一步推动民族互嵌,要依赖在民族政策制定与执行时主体间性和多民族文化间性的解读方式的得当,应深刻理解多民族文化的包容性并努力促成各民族的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和自身经济发展水平较快发展,因为“某一文化所赖以生长的民族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它对异质文化的包容性就越强”。[17]

四、余 论

综上可知,文化间性理论用于“民族互嵌”研究,具有重要启迪意义,可以说,其为民族互嵌研究提供了更宽和更深的学术研究视角。笔者认为:基于文化层面来说,“民族互嵌”的终极目标是从文化间性迈向公共性。我国多民族文化间性的存在与解读是实现“民族互嵌”公共性必不可少的环节。公共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也是促成当代“社会团结”的重要机制,这个发展和转变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党中央提出的“推动建设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从一定意义来看,就是尝试把民族社区内的一般层次上不同民族的文化关系認识,内化为生命个体超越文化实体局限以通向自由本性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情怀,换句话说,当民族社区中不同民族文化的求同存异能够避免民族文化之间的冲突,进而避免不同民族文化因误会等因素导致的族际关系破坏,可帮助我们在民族社区这一场域中生发出对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独特情怀,这顺应了当前“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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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郝亚明.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现实背景、理论内涵及实践路径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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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周良勇.主体间性与多民族国家治理——兼论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J].前沿,2012,(7).

[16]郝时远,张海洋,马戎.构建新型民族关系郝时远、张海洋、马戎访谈[J]. 西北民族研究,2014,(1).

[17]邹广文,夏莹.文化主体、环境与态度——从中西方文化交流看文化交流的主体间性及其原则[J].求是学刊,2003,(4).

【责任编辑:宇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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