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版“梅根法”的制度风险
2017-07-04龙敏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7年2期
龙敏
[内容摘要]社会规范总是同一定的社会秩序相联系,并随之不断变化,面对新的社会风险给社会秩序形成的威胁,必然会有相应的社会规范作出回应,以满足人们对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需求。慈溪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出台就是社会规范对严重的未成年人性侵害风险的回应。新的社会规范在应对风险的同时,不能忽略其本身带来的新风险。信息公开制度风险的控制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风险的理性认识与精算评估为基础,以完善的配套制度和实施机制为必要。就慈溪版“梅根法”的现状来看,无论是犯罪风险评估工具、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是合理的实施机制均不完备,因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不宜操之过急。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 梅根法 信息公开 制度风险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等单位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各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防止该类人员再犯。慈溪市的这一规定是我国首次探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希望以此来实现特殊预防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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