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都是法人单位吗?
2017-07-01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7年3期
■梁永良
学校都是法人单位吗?
■梁永良

案例:孙某是幸福小学二年级学生。2015年6月28日,孙某上午参加考试后,下午又同其他同学去学校,却被告知下午不上课。随后,几个同学到河滩玩耍,孙某不幸溺水身亡。孙某的父母认为,学校在未通知学生家长的情况下突然中途放学,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对孙某溺水身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认为,提前放学是执行上级要求,且孙某溺水身亡发生在校外,学校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对孩子承担监护责任,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校接受教育而发生转移,故应对孩子溺亡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对学生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义务,学校未将提前放学这一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致使孙某离校后脱离监护人的监管,对孙某溺水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幸福小学是乡总校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法院最终判决乡总校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5万余元。
分析:本案中,学校容易出现这样的疑问:既然是幸福小学发生的过错,为何却由乡总校来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实际上,在教育管理方面,幸福小学名义上是学校,其实是教学点,属于乡总校分支机构,其人财物全部由乡总校管理。因此,作为法人组织的乡总校,应当对其分支机构——幸福小学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看来,并非所有的学校都是法人,都能够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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