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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刑事立法问题研究

2017-06-30刘文燕范婷婷张冬冬

北方经贸 2017年3期

刘文燕 范婷婷 张冬冬

摘要:在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着较大问题,就是还没有关于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和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我认为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應该规定危险犯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对保护环境,有效遏制各种环境犯罪有帮助。事实上,环境犯罪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西方文明的兴起,人类现代化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非常严重,对环境产生的破坏不可估量,这是人类自身发展的重大威胁。而且目前来说,我国的环境犯罪现象非常严重,无论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还是人类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用刑法手段来保护环境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急迫的一个重大问题。

关键词:环境犯罪;行使立法;无过错责任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有一定的进步,但很多问题还需要探讨和改进。另外,国家能否作为环境犯罪的主体,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个权威的定论。我以为,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因为确定这一点对预防国际环境领域犯罪的发生,以及有助于及时解决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有帮助。本文就以上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希望对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有些帮助。

一、危险犯应该在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有相应规定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足以造成某种实害危险的犯罪行为,即使实际危害后果还没有发生,可危险的状态已造成那么就构成了犯罪,这就是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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