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比较法视野下的混合共同担保

2017-06-30耿林

江汉论坛 2017年6期

摘要:尽管混合共同担保的学术与实务争鸣不断,但却未有通说形成。德国理论与实践把混合共同担保放在一个体系下思考,相关经验值得借鉴。混合共同担保本质上与共同保证并无差异,均应以连带债务构建担保人对债权人义务的基础。在外部关系上,债权人有权选择履行义务人,包括在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在内部关系上,担保人之间有相互求偿权,并应平均分担义务。未来民法典物权编修订应建立法定债权转移规则;充分认识担保规则的任意性特征,在立法技术上统一处理当事人变更约定的情形,并置于规则的最后。

关键词:混合共同担保;人的担保;物的担保 法定债权转移;立法技术;德国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6-0118-11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76条规定了一项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形,我国学术界常称之为“混合共同担保”。其实,所谓混合共同担保,早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称简《担保法》)中就有规定。此后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又对《担保法》中的规定予以了限缩解释。2007年《物权法》第176条再次对混合共同担保问题作出不同的立法表述。这些立法上的变化表明,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对混合担保制度在认识上并不成熟,最近在自媒体盛传的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① 即是代表,此例一出,旋即引起争鸣一片。……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