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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比略·格拉古改革评价的几个问题

2017-06-28杨俊明

历史教学·高校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违宪土地改革

[摘要]提比略·格拉古是古罗马著名改革家,在其保民官任内推行的土地改革运动对罗马共和国的历史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格拉古在改革中推行了很多极具战略性的“违宪”举措,这些举措对改革的成败影响甚大,成为后世评论其改革得失的焦点。

[关键词]格拉古,土地,改革,违宪

提比略·塞普罗尼乌斯·格拉古(Tiberius Sempronius Gracchus,公元前164-前133年)是古罗马杰出的政治家和改革家。在保民官任内,他推行土地改革法案,旨在解决罗马社会面临的土地问题和社会问题。关于格拉古改革的评价问题,不管在其生前还是死后,一直是史学家争论的焦点。不少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古典作家将其改革视为“应受谴责”的行为。西塞罗将提比略视为可怕的“僭主”;蒙森认为格拉古试图在罗马实现君主制;啾奥多洛斯认为格拉古一系列改革的后果就是无法无天的状态与国家的崩溃。哪可庇安则认为格拉古改革“只要能够得到贯彻执行,这将是最好的和最有用的法律”。在那个政局动荡的年代,古典作家无法对其做出不偏不倚的判断。现代作家中不少学者指责其策略上的失误,并且将其对元老院权威的挑战视为“过于激烈且不合时宜”。也有学者认为他不惜以违背宪法的代价竭力维护民主,是革命者的行为。更有学者将他视为向贵族特权进攻的第一人。可见,不少史家都关注格拉古改革过程中的某些“违宪”行为。本文就此展开论述,不当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关于提比略绕过元老院直接向公民大会提交土地法案的问题

提比略正式提出土地法案的确切时间不得而知。“他在保民官任期内唯一有确切时间记载的是他于公元前134年12月10日正式就任保民官。”普鲁塔克记载:“格拉古在保民官任期之初就着手处理此事。”为此,他特意征求了首席元老(他的岳父克劳狄乌斯)与杰出的法学家(克拉苏兄弟与穆修斯西伏拉)的意见。从公元前134年夏竞选保民官到12月正式就任,提比略及其拥护者有大量的时间做准备,因此,他在就任以后能够立即提出土地法案。鉴于古罗马土地改革的历史,尤其是利留斯对土地改革的短暂尝试,可以断定对一个贵族而言,提出土地改革法案是一种需要勇气的行为。对初入政坛的提比略而言更是如此,因为在元老院中他缺乏个人威望。然而事实很快证明,提比略走得更远,他没有遵照习惯先将法案提交给元老院商议,而是直接向公民大会提出了土地法案。“共和初期,贵族为了确保法律和宗教原则免受新法的侵害,他们会将经由人民立法的法案送交给元老院。”因此,尽管提比略的举动并非一种违法或者骇人听闻的行为,但元老院认为他严重违背了传统惯例。

格拉古的土地改革计划只局限于公有地。“格拉古时代,公有地约占意大利半岛的四分之一,约21000平方英里。”公元前133年,公有地被分为三部分。”一部分被授予殖民地与自治市的居民,一部分由监察官租借给个人,租借者每年缴纳一定租金给罗马城邦,这两部分公有地被排除在土地法案之外。而对于第三类公有土地,土地占有者既不是自身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也不是从监察官手里租赁而来。据阿庇安记载:“耕种此类土地的人,每年只需从产出中缴纳谷物的十分之一,水果与牧群的五分之一作为实物税。”

“格拉古土地法的基本内容是每户家长不能占有超过500犹可的公有地,约计310英亩。”倘若该户有儿子,即每个成年儿子可占250犹可土地,这些额外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小孩自身。但每户占有公有地数额不得超过1000犹可,所占公地为私人永久所有。而凡超出此数额者,必须将多余的土地交还国家,由国家将其划分成每块30犹可的份地,分配给无地农民,此项份地要交纳少数租金。此类土地不可出售,提比略试图利用这种方法防止农民进一步破产。他还成立一个由三人组成的土地委员会,负责土地分配事宜。

格拉古土地法对大土地所有者的态度远比人们想象的慷慨大方。大庄园实际上占有的土地远远超过了人均家庭享有的500犹可土地和每个小孩享有的250犹可土地。由于土地的确切数量受到土地的肥沃程度、草类的茂盛程度以及气候的影响,许多牧场要求每年供养一头牲畜。事实上,格拉古土地法留给大庄园大量的公有地。因此,不能过分夸大大庄园对格拉古土地法的排斥。格拉古土地法绝不会使罗马富裕的大土地所有者陷入贫穷。伽图曾写道:“240犹可的橄榄园需要13个人劳作,而100犹可的葡萄园需要16个人作业。”瓦罗的估计虽与伽图略有不同,但他也证实500犹可的土地范围相当广阔。他还曾表明平均每个人能够耕作8犹可的土地。因此,格拉古土地法并不会明显缩小大土地所有者与小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差距。从经济角度考虑,格拉古的土地法案对土地所有者并未构成潜在的威胁,所以,自土地法案颁布起及此后引起的争论,实际上是一场政治斗争。

虽然格拉古后期的改革措施颇具争议,但其最初的土地法案不仅符合罗马处理公有土地的传统,而且比之前的土地法更具合理性,更富效率。首先,他允許每个小孩获得额外的250犹可土地。其次,格拉古对土地所有者做出了很大的让步,即土地所有者保留的公有地变成了他们的私有财产,不需要任何租金。再次,获得公有地的小农需要交纳部分租金,这就意味着重新分配的土地并不完全是穷人免费获得的礼物。这一方面有利于稍稍平息社会上层对土地法的愤怒之情,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一种新的税收来源,从而增加了城邦的财政收入。而格拉古关于租赁费用的条款也确保了这部分财政收入。

格拉古土地法也试图弥补之前土地法的漏洞。第一,重新分配的小块土地不能出售转让。第二,格拉古任命了一个三人组成的土地委员会执行新的土地法案。前者能够有效阻止富裕者兼并小农的土地,使其土地法能够长久实行下去,这与此前失败的土地改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土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有地的没收与重新分配,并仲裁因此产生的各种诉讼纠纷。正因为这个强有力的机构督促土地法案的实施,格拉古土地法不只是一种简单的姿态,而是强有力的行动。因此,关于土地不可转让的条款与三人委员会的创立都有利于格拉古土地法的强制实行,这是与之前土地法截然不同的。

不少学者认为,提比略绕过元老院直接向公民大会提出土地法案的行动,违反了罗马共和国存在已久的“宪法”传统。然而,关于提比略的行为,我们使用“法律”“宪法”这些术语并不准确。因为它们在某种意义上都过于精确地适应了罗马社会的环境。值得注意的是,罗马人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往往不会尊崇成文法,而是遵照习惯与传统。尽管在一些事件中习惯法被无视(例如西庇阿违背公元前151年法律,企图连任执政官),但是这也不能将这些习惯法定义为非法。在这种条件下,习惯法十分重要,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习惯法会遭到大量的指责。尤其是保留在其他社会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法是为了应付那些违反宪法的行为。然而,习惯法的实践相较于成文法是很难精确定义的。尤其是当鲜有证据能够表明(如罗马共和国的情况),哪一个特定时机是适用习惯法的良机。因此,如果“法律”“宪法”这些词的使用范围被严格地规定,那么它们只适用于格拉古兄弟活动的背景环境。

提比略绕过元老院直接向公民大会提交土地法案不仅符合保民官的特权,也符合公元前287年的《霍腾西乌法》。《霍騰西乌法》规定:“平民大会颁布的法律不一定非要预先经过元老院的批准。”因此,格拉古直接将土地法案提交给公民大会也是确保罗马共和国的统治权掌握在全体公民的手里。此外,格拉古的行为究竟是否违反了罗马共和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也是很难确定的。即使罗马长期的政治实践表明统治权掌握在元老院、执政官等权贵手中。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保民官在制定法案的时候,是否需要寻求元老院的合作。我们可以找到很多的例子表明元老院经常参与咨询讨论在公民大会上通过的法案。然而,我们的信息量绝不可能覆盖所有的法律。此外,很多特例也是值得怀疑的。例如,公元前189年的《任特提亚法》(Lex Terentia),还有公元前150年著名的《埃利亚弗菲尔法》(Lex Aelia Fufia),它将裁判官对“不利预兆”的使用扩展至解散公民大会,这种阻止保民官立法的尝试,都没有遭到元老院的制裁。而公元前137年的《卡西安法》(Lex Cassia)也给格拉古提供了一个最新的排除元老院影响直接通过公民大会立法的例子。鉴于缺少直接证据,我们无法确定格拉古直接提交法案给公民大会这一行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违反了罗马的传统。

相反,格拉古绕开元老院的行为极具战略性。首先,提比略知道元老院一定会扼杀所有的土地改革法案,因此,元老院对土地法案的讨论必定毫无收获。如果土地法案有获得元老院批准的可能性,那提比略定会将法案呈交给元老院。其次,提比略知晓土地法案通过的动力只来源于将从中获利的人们。他直接将土地法案提交给公民大会的举动不仅证明了土地法的闻名程度,也使得公民大会的权力更加引人注目。再次,如果提比略一开始就将土地法案提交给元老院审议而没有获得任何支持,那他很可能会丧失政治升迁上本来存在的优势,同时也不得不对元老院做出妥协让步。而他可能采取的任何措施不仅会被视为对元老院表达意愿的侵害,同时也会与他将法案在第一时间提交给元老院审议的做法相背离。最后,考虑到提比略早期的政治经验,他的行为也是可以理解的。他在公元前137年与曼西努斯人签订了一个停战条约。而元老院对这个条约的评价不仅使他蒙羞,并且对他的政治事业造成了近乎毁灭性地打击。因此,他作为一个有志青年的品性与野心都不允许自己再次陷入这种尴尬的境地。格拉古转而寻求广大公民的支持,因为这些公民在那次事件中给了他足够的支持。

二、关于罢免屋大维保民官职位的问题

格拉古的土地法本身是一项有利于解决罗马城邦困境的法案,且无论其内容还是实施方式都异常温和。它对于非法侵占公有地的贵族既不惩办也不罚款,反而赔偿地价。它的实施方案也完全是在合法的范围内以和平的方式推进。即便如此,一些有权势的人物都纷纷站出来反对提比略:小西庇阿表示不赞成他的政治策略与战术,尤其是在其所关注的盟国方面;昆塔斯·梅特卢斯·马其顿尼卡斯和提图斯·安尼乌斯则对提比略的外交政策特别不满;而普布利乌斯·科尔涅利乌斯·斯奇比奥·纳西卡则与提比略·格拉古的父亲有旧恨。他们先是竭尽诸般手段蛊惑人心,宣称格拉古的土地改革方案将会扰乱罗马现存的政治体制,使罗马社会陷入混乱。继而谋求另一位保民官屋大维的支持。依据罗马惯例,由平民大会选举产生的保民官拥有同僚否决权。因此,“贵族为了削弱保民官的权力,往往会争取获得更多处于同一阵营的保民官的支持,这也是他们保持政治独断性的一贯伎俩”。

提比略在第二次公民大会上发表演说进一步为土地法案辩论。在这次演讲中,他重申了土地提案的公正合理之处以及罗马在对外征服战争中士兵的重要性。他不仅分析了法案通过能够带来的好处,同时也强调了法案的失败将威胁到城邦的安全。最后,他提醒富人注意法案的合理性,因为法案对他们的个人利益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当他完成激烈的演讲后,便命令书记员阅读法案。“这时屋大维命令该办事员保持沉默,按程序行使他的否决权并阻止了投票。”否决权的行使极有可能是元老院的压力所致。“提比略对屋大维的否决极为不满,他收回了最初的法案,并提出了更受贫民欢迎而对富人却更加激进的措施。”根据普鲁塔克的说法,最初的法案对大土地所有者做出了实质上的补偿,格拉古对法案的修改主要是删除了关于补偿的条款。可以看出,提比略出于愤怒提出的激进法案远不如最初的法案考虑周全,改革者在与元老院的斗争中变得极端且“不负责任”。这也是格拉古与元老院冲突的一个早期实例。

“这次会议之后,提比略与屋大维陷入了无休止的公开辩论之中。”两位保民官虽然表现了极大的热情与决心,但他们都以最大的礼仪尊重对方,从未恶言相向。“因为在过去他们是挚友,而且他们的高贵天性和所受的教育制约和规范了他们的行为。”后来,提比略意识到屋大维本身拥有大量土地,因此土地法的通过会使他遭受损失。“提比略随即提出补偿屋大维因为土地法案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他甚至提出用自己的钱买下屋大维的土地交还给城邦,以此来换取屋大维收回否决权。提比略的反对者当然不可能接受这种公开的收买,就像先前不可能屈服于他具有说服力的辩论一样。然而,这却成功地将公众的视线吸引至屋大维的大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地位上来,从而引发了公众前所未有的愤慨。这一策略的结果是,屋大维在公众的眼里成为了富人利益的代表者,而提比略却表现为愿意牺牲自身利益以换取土地法通过的伟大形象。最后,提比略以此为由认定屋大维是人民的叛徒,并着手处理罢免屋大维保民官的职务。提比略如此巧妙地设计了整个事件,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他早就认定罢免屋大维的职务是很好的解决办法。

虽然罢免屋大维的事件使罗马人陷入了围绕该行为是否合法的无止境的争议之中,但必须承认此次事件很好地体现了提比略的政治技能。这也是他当时所能想到的最直接、最简单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任何群体而言,挑战元老院的权威都是危险的,而对保民官来说则更是如此。保民官一直充当着替元老院把关公民大会立法权的角色,这是保民官唯一可能且被广泛接受的使命。而经历罢免屋大维的事件以后,保民官开始变得不再为元老院所用。可以认为,相较于土地法本身,提比略诱使公民大会罢免屋大维的行为对元老院尊严的伤害更大。历经罢免屋大维的事件后,大多数元老院议员将提比略视为一个彻底的反叛者,而不仅仅只是一个令人恼火的、虚伪的改革家。

罢免屋大维以后,土地法案也被投票付诸成为法律,提比略似乎在这场斗争中获得了胜利。然而,这次胜利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他倒台的原因,因为他将自己置于革命者的危险位置,更因此成为了元老院永恒的敌人。他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或者至少不是违法的——意味着不管怎样这里没有宪法先例——但它显然冒犯了罗马的传统权力。

关于罢免屋大维的问题,学者们意见不一。古代作家常常将冒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保民官看成是一项罪名。普鲁塔克认为它“既不合法也不公平”。对格拉古充满敌意的西塞罗和李维虽然没有明确表明其行为是违法的,但是也承认“他的行为确实暗含了非法性”。古典文献中還引用了其他以各种方法罢免裁判官的例子,甚至还有执政官被迫退位的例子。然而,如所指出的那样,退位与罢免是截然不同的。此外,据说公元前321年在卡夫丁峡谷击败罗马军队以后,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如果这个事件被视为罢免屋大维的一个先例,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个事件发生在将近200年前,这个引用过于古老,而且关于那个时代的文献资料也不尽如人意。现代学者也很关心其中涉及的“宪法”问题。大多数历史学家将罢免屋大维视为极不寻常的事件,即使它没有违宪或是具有革命性。甚至有人认为它“颠覆了维持罗马政局稳定的至关重要的原则”。费雷罗称之为“非常而违反宪法”的事件,并且坚信提比略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煽动者”。

无论如何,讨论这个问题是否合法没有任何意义。前面已经提到,我们缺乏足够的信息确认在当时的罗马什么是合法的法律程序,而什么行为又是违背法律程序的。此外,罗马法律实践的基础《十二铜表法》表明,不管人们最后的裁决是什么,它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提比略说服人们罢免屋大维时,相较于法律条文,这种精神更重要。虽然提比略在整个事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屋大维是经由正式的部落投票被罢免的。因此,在罢免屋大维的事件中,提比略并非独自战斗,他将这份责任赋予了每个投票的公民。虽然提比略在日后显然会被要求对罢免屋大维的事件负全责。但是从战略上来看,他在元老院的敌人不可能要求他在整个事件中承担个人责任。考虑到当时民众的情绪和提比略对公民大会的影响力,他不仅可以忽视屋大维的否决直接举行投票通过土地法案,甚至还可以不经由任何正式的部落投票直接宣布罢免屋大维的职务。然而,提比略没有这样做,他再一次让自己的行为披上了一件“准宪法的外衣”。不管是在公元前133年还是以后,他解决问题的非传统的性质显然会成为争议的焦点。然而,即使大多数格拉古土地法的反对者会指控他的非法操作,而他同时代的支持者会坚决捍卫他得体的行为。

然而,应当注意重要的一点是,格拉古毫不犹豫的采取了违反罗马政治传统精神的措施。罢免屋大维可能不是一个革命性的行为。然而,正如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认为的那样,这具有革命的基调。保民官最初是作为一个阶级机构产生的。然而,新贵形成以后,保民官不再是平民对抗贵族的革命性机构,它逐渐沦为贵族尤其是元老院的政治工具。因此,提比略罢免屋大维的行为即使有违传统政治惯例,但是他力求重新确定保民官职位的阶级性质,并且更新保民官的早期地位,使之不再只是平民对抗贵族的工具,而是平民对抗有地位的人与元老院贵族的工具。此外,提比略通过罢免屋大维重新确认了保民官必须忠实于人民利益的原则,相较于先前100多年所遵循的传统与古老的法律,他在民主理论上迈出了一大步。

三、关于提比略作为次年保民官候选人的问题

在土地改革计划取得胜利以后,提比略面临着两种基本选择:一是卸任保民官职位,完全将自己暴露在敌人的报复之中;二是继续连任保民官,从城邦利益出发并且利用自身的威望继续进行广泛的社会改革。提比略毅然选择了后者,也就开启了与元老院对抗的新阶段。

随着公元前132年保民官选举的到来,提比略决心竞选下一届保民官。这里最重要的问题是,明确提比略竞选下一届保民官的原因。根据罗马共和宪政体制,保民官任期只有一年,卸任后的保民官会寻求更高的公职。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保民官竞选连任,但是提比略的敌人显然认为他的尝试是非法的。而且,就目前所知,自从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结束以后,没有一位保民官成功连任。尽管提比略漠视传统,但他不屈不挠的追求连任保民官并最终导致了自己的死亡。

根据阿庇安的说法,格拉古唯恐邪恶将会降临而决定竞选连任保民官。普鲁塔克直截了当地表明:“提比略的朋友认为敌人将他视为主要的目标,他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所以最安全的办法是竞选连任下一届保民官。”狄奥表明,提比略发现他先前对传统惯例的挑战不足以保护他免受敌人的迫害,为了安全起见,他决定竞选连任下一届保民官;李维没有过多地涉及这个问题,他只简要表明提比略试图连任下一届保民官时遭到了贵族的杀害;西塞罗提及了提比略的企图并表达了自己的异议,认为实际上是提比略连任保民官的企图造成了这次屠杀;弗洛鲁斯认为提比略竞选连任是为了完成他未竟的事业。

古典文献对提比略竞选连任保民官的动机提供了多种解释。这些解释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关注的焦点都集中于个人安全与土地法案的实施。提比略决心竞选连任不可能纯粹是为了自身安全,因为从提比略个人看来,第二任期对他来说绝非必要的。如果提比略的政治生涯没有过早的夭折,他可能会在任期结束后顺利卸任。此外,提比略也许认为自己的竞选连任对土地法的成功至关重要。像大多数政治家一样,他已经意识到个人利益和选民利益的一致性。至少,提比略和他的支持者都意识到倘若他退出政坛,土地法案或多或少会受影响。但是,他不可能过于自负地认为土地法案的实施完全依赖于自身保民官职位的延续。因为土地法已经获得通过并得到广泛认可,土地改革所需的资金也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此外,作为三人土地委员会的成员,他已经处在一个理想的职位可以监督土地法的实施。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到公元前133年夏天,土地法案的实施不是当时罗马最关键的事务。此时至关重要的是提比略自身的地位问题。竞选连任保民官确保政治上的优势地位已经成为他的一种习惯。他放弃了原本正常的职业生涯晋升,而专注于保民官的职位。在保民官任期内,他获得了城邦核心人物的地位。公民大会实际上已经成为他的御用工具,公民大会的决议也顺从他的意愿。一旦卸任保民官,他将失去对公民大会的控制力和作为一个受欢迎的领导者的影响力。而连任下一届保民官无疑可以维持和巩固自身的地位,并且继续推进改革。

提比略的反对者多次提到连续担任同一职位是非法的行为。他们援引的可能是公元前342年的一次平民会议决议,根据该决议:“任何人在十年以内不能担任同一职位。”然而,根据此后很长一段时间的惯例,该法律并未得到实施。此外,即使这个限制曾得到遵守,它也只适用于高级官职,对保民官并不奏效,因为直到公元前196年才开始禁止保民官与高级官职的连任。当然,随着保民官逐渐失去其阶级性质,它已经变成与所有其他城邦官员没有差别的官员,因此最终所有官职的规则都应当扩展至保民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提比略的诉求确实有违于传统惯例。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提比略继任保民官的斗争与罢免屋大维的行动具有相似的意义,即他希望突破先前100多年来所遵循的惯例,将保民官从贵族手里夺过来,恢复其作为平民反对贵族的人民机构的特点。然而,他的贵族反对者将其视为谋求自身权势增长的“野心家”,他们眼里的提比略俨然成为了整个罗马城邦的领导者,而不仅仅只是平民权益的保护者。

[作者简介]杨俊明,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世界史学科学术带头人,兼任中国世界古代史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罗马史。

[责任编辑:杜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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