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牌并非免责“挡箭牌”
2017-06-24杨涛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7年3期
关键词:防范措施
文 杨涛
警示牌并非免责“挡箭牌”
文 杨涛
春节期间,笔者在某矿山公园游玩时看到,公园人工湖里有座漂亮的假山,因为距离湖边不远,很多人跳到假山上去拍照。尽管公园管理部门在湖边设立了安全警示牌,但一些游人却视而不见,跃过将近一米多的距离跳到湖中假山上拍照,此时湖水深达两米多,加上天气寒冷,如果稍有不慎,就可能失足掉入湖中发生意外。
安全警示牌已设立,游人却视而不见,出现这种情况的确让人尴尬和纠结。一旦发生失足溺水等安全事故,管理部门似乎也可以推托责任,因为他们已在湖边设立了警示牌,并声明“后果自负”。但问题是,管理部门既已预见可能会出现的后果,后续的安全防范措施为什么没有跟上呢?能否让安全管理更人性化、更到位、更细化一点呢?
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安全管理不能仅限于挂几块安全警示牌;对经营管理者来说,更不能认为只要挂出了几块安全警示牌,就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就一切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
日前某媒体报道,一市民到浴室洗澡时因地面湿滑摔伤,经营者以自己在浴室内放置了警示牌为由,认为已尽到提醒义务,顾客洗浴时摔伤是自己不慎。但消协调解认为,安全警示牌不应成为经营者免责“挡箭牌”。因为事故发生时,该浴室地面的确湿滑,而且地面铺设的瓷砖也不是防滑砖,浴室虽然设置了警示牌,但未对地面湿滑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如放置防滑垫、铺设防滑地砖等,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是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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