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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之构建

2017-06-23张陶然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

摘 要 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意义重大,是推进检务公开、深化检察院司法改革的必经环节。对于这项新的制度,我们既要将制度内容具体化和统一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规范性,还要预知制度实施中可能或已暴露的问题并摸索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 终结性 法律文书 文书公开制度 检务公开

作者简介:张陶然,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17

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必要性探讨

(一)终结性法律文书的理论阐述

1.终结性法律文书的概念及特点。终结性法律文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类,它指的是具有终结诉讼意义,能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法律文书。检察机关是有权制作终结性法律文书的主体之一,其他司法机关以及仲裁、公证机构等也有权制作终结性法律文书。终结性法律文书除具备法律文书的所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第一,具有终结诉讼的程序性意义是此类文书区别于其他法律文书的最大特点。将立案决定书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作比较我们会发现:前者表示诉讼继续进行,后者则意味着诉讼程序的终结。第二,终结性法律文书会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诉讼的非正常结束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重新分配,这正是其终结程序的意义所在。第三,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为具有诉讼终结决定权的司法、仲裁、公证等机构,其范围要比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更狭窄。

2.检察院终结性法律文书的范围。

(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必要性

首先,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有助于提高检察官业务水平,加速检察官队伍素质建设进程。检察官个人的业务素养很多时候体现在其具体的办案活动中,这往往难以把握,而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为我们了解检察业务和检察官职业素养打开了一扇窗。 其次,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是实现检务公开、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运行,满足了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能有效促进群众与司法工作者之间的信任与理解。最后,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能切实有效地推进实现司法公正。对于实现司法公正而言,司法人员的廉洁自律与外部的监督制约同等重要。“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无能为力。和公开性相比,其他各种制约都是小巫见大巫。”

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之建构

在最高检下发的《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文件中提到,要求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一律向社会公开。在此号召下,江苏、山东、宁夏、安徽、广东等多地检察院将开始探索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有些检察院还制定了实施方案。 在综合各地方文书公开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笔者描摹出一个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大致框架,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一)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内容

1.公开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外,其他的案件都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就可公开的文书种类而言,文章第一部分已提到检察机关制作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的种类,共12种。对于这12种文书,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都是可以公开的。文书公开的范围还有一个问题值得一提,那就是对于单个文书来说公开的范围是什么。实践中较为合理的做法是:考虑到保障人权的要求,将文书中姓名等有关个人隐私的信息做不公开处理,而文书的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经过、基本事实及主要证据、处理意见和说明等部分应予以公开。

2.公开的方式。综合现有条件,当前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通过专门的文书公开网站或者在各级检察院官方网站设文书公开专栏。时至今日,网络公开已成为检务公开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如苏州市就是通过建立“苏州市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网”来实现文书公开,而安徽省检察院的方式是在“检务公开”栏目下设“终结性法律文书”专栏。 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于信息获取效率高、传播速度快、信息覆盖面广。第二,借助于报纸刊物、文书汇编册等传统纸质媒介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这种方式是文书公开最早采用的手段,在《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以及地方检察刊物中我们会找到许多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的身影。但这种方式的缺点在于因刊物版面所限,对法律文书的公开不得不有选择地进行。第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式。如通过电视媒体定期公开部分法律文书、在检察院设置检察信息显示屏对包括文书公开在内的各种检务信息滚动播放、在检察机构内部设置专门部门处理公众到检察院查阅法律文书的事项以及设立专门地点(如检务大厅)供群众查阅法律文书,等等。

3.配套制度的建立。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本身尚待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更是缺乏。笔者认为,奖惩机制与监督机制是最有必要建立的配套制度。首先,建立奖惩机制,提高检察人员制作优秀法律文书的积极性。优秀的法律文书凝聚了检察官个人的能力和心血,可以考慮对其进行额外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于能多次甚至长时间跨度内制作出优秀文书的检察人员,可以将此作为其晋升提级的考核加分项。若法律文书中出现瑕疵,检察机关内部应设立公开文书的内部负责制,即“谁制作,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文书出现问题,应责令责任人做出修改完善,将不利后果控制在最小范围;造成的损失能弥补或挽回的,对责任人可以免除处罚,对其加强职业教育和外部监督;若造成的损失巨大且无法挽回,或在社会上有严重不良影响的,对于责任人可以视情况给予人事行政处罚,具体的处罚方式需综合考虑损失大小及弥补程度、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和其一贯的工作状态等因素。其次,建立监督机制,使文书公开制度实现真正的阳光透明。引进监督机制能够保障文书公开制度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这里所讲的监督机制需要通过内外两方面的相互配合实现。内部监督机制,也就是检察机关本身对于其要发布的终结性法律文书进行监督。这包括文书制作者的自身监督、上下级检察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文书发布机关对文书制作者的监督几部分。外部监督机制则更为宽泛,其他国家机关、党政团体及公众都属于外部监督的主体。内外两部分相结合,才是实施有效监督的理想状态。

(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中需特别注意的三个问题

笔者通过查阅上述省市文书公开制度的文件以及浏览相关文书公开网站发现:制度实施已有两三年的时间,其中暴露的问题已比较明显。所以,在这里有必要对其中出现的具有共通性的问题做出特别分析,以求在今后的文书公开制度实施中避免出现类似情况。一是文书公开的及时性有待提高。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笔者发现部分省市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网站公布文书的效率较低,甚至有建立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专栏却至今未公开过一件文书的情况。因此,及时更新法律文书,讲求文书公开的时效性,是文书公开制度完善的必经之路。在实践中,为提高文书公开的及时性,可以建立文书定期公开方案,定期更新需公开的文书。二是文书公开应保证文书的真实完整。之所以强调文书公开的真实完整性,是因为在实践中出现这样一种现象:部分检察机关在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时是有选择地进行,本应公开的文书没公开,或者在公开某一文书时会对文书内容进行删减修改。这样做损害了文书完整性,无法保证文书的真实可信。大众面对的是不全面不完全真实的文书,文书公开的效果则失去意义,甚至会滋生司法腐败、权力寻租等问题出现。保证文书真实完整的方法即是在文书公开制度中统一文书公开的内容,对于应公开和不公开的范围作出明确说明。三是文书中讲法释理性工作需重点加强。书写格式化、法律阐释和推理部分不够充分是我国司法机关文书所呈现的通病。司法機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本是最具有权威性的代表。然而,文书孱弱的说理、公式化的空洞用词、对事实及证据不加推理分析地堆砌使这种权威性大打折扣,难以服众。在今后的文书制作中,我们需扩大文书中的说理释法内容,明确引用条文,重视法律推理,尤其要给予对案情分析和法律适用阐述的部分足够篇幅。

三、结语

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司法建设发展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大事件。公开只是方式,实现公正才是最终目的。但是,如果方式出现问题,最终目的的实现可能会遭遇诸多坎坷。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需要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和细致缜密的实施方案,也需要一批业务精湛、素质优秀的检察人员队伍。所以,真正实现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需要的是检察机关从人员队伍到制度建设的全方面更新,这对于深化司法改革来说,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

注释:

http://epaper.nfdaily.cn/html/2014-01/15/content_7266493.htm.2014年6月20日最后访问.

万鄂湘.中国司法评论(春之卷).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7.

http://www.spp.gov.cn/dfjcdt/201404/t20140421_71122.shtml.2014年7月5日最后访问.

http://222.92.77.172:5200/home/index.aspx.2014年7月3日最后访问.

http://www.ah.jcy.gov.cn/jwgk/.2014年7月1日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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