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视角下海外投资的保障与救济机制探析
2017-06-21张建宁子君
桂海论丛 2016年6期
关键词:一带一路
张建+宁子君
摘要:“一带一路”战略为中国资本跨境投资提供了新的契机,但同时也意味着风险与机遇并存。为了充分保障投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投资权益,构建完备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实属必要。中国在近年来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从有限接受转向全面接受的立场,符合国际主流趋势,但面临一定的解释困境。分别从投资保险与争端解决两个角度,完善中国现有的投资保险与救济机制,是“一带一路”战略安全实施的前提。
关键词:双边投资协定;海外投资保险;投资仲裁;“一带一路”
一、海外投资保障与救济机制概述
与投资准入、设立、营运阶段不同,海外投资保障与救济机制堪称确保投资安全的最后一道“安全阀”。通常认为,投资保障与救济机制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投资争端解决制度这两项关键内容共同构成。前者着重发挥消极的救济功能:一方面,应通过投资者母国的国内法,确保投资保险机构在向海外投资者赔付后获得对投资东道国求偿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国家间所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以下简称Bits),以条约方式对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提供制度支撑。则着重发挥积极的救济功能:对投资者母国而言,其倾向于尽可能弱化东道国国内司法救济的作用力,而将争端提交诸如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项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等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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