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人作证制度浅析
2017-06-23臧昊何玉杰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臧昊 何玉杰
摘 要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证人作证制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完善作用,极大的推进了法律的实施。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方面的规定在学术和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要解决证人作证问题首先应当明确消极作证的处罚条件、扩大证人保护范围、明晰作证补偿标准、放宽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从制度上规范证人的作证行为,消除证人的作证顾虑,使得证人作证制度能真正起到帮助案件审理、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关键词 刑事诉讼 作证补偿 证人保护 证人证言
作者简介:臧昊、何玉杰,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15
一、引言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作证制度进行了重大改动,这次的改动对我国证人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改动分别从三个方面进行,即: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强制出庭作证和证人保护与补偿。学术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在证人作证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仍然遇到很多暂时难以逾越的障碍,需要对该制度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以解决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二、《刑事訴讼法》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足
(一)刑诉法未对证人消极作证作出规定
关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强调可以强制其出庭作证,但是对于证人消极作证却没有明确的意见。证人的消极作证一般为两种,第一种证人本身愿意出庭作证,但是在作证过程中有明显的消极情绪,比如故意答非所问,自己所说的话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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