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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损害及保障

2017-06-19谭嘉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关键词:法律救济权益保护

摘 要:为了锻炼自身能力、减轻家庭负担等,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了校外兼职。但是,兼职的大学生因为缺乏社会经验,自身的合法权益极易被不法企业或中介公司所损害。需要国家完善相关的法律,政府制定相关具体政策和保障措施,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兼职指导等方法来保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法律救济

随着时代的进步,大学生从事校外兼职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現象了。大学生进行校外兼职,不是单纯的想赚点外快,而是想让自己得到锻炼,更快速的融入到社会中,为自己的将来奠基一个基础。大学生兼职涉及许多问题,其中其权益受到侵害及保障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及其特点

所谓大学生兼职,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自己课余的时间去寻找非在学校工作岗位提供自己的劳动力,来提高自身能力与获取报酬的行为。大学生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他们是社会发展的后备军,是社会前进的推动力,同时又是需要社会特殊的关注和保护的一个群体。切实增强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保护,改善大学生兼职的环境,不仅有利于促进就业环境的改善,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还能推动文明城市、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最终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大学生兼职有以下几个特点:

1.工作岗位来源复杂

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岗位来源并不是学校提供的岗位,通常是由兼职的大学生自己通过校内外各种招聘广告、网络信息、中介公司等各种不稳定的来源获得。这些广告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

2.报酬标准相对较低

大学生兼职一般是用高劳动力换取低报酬。一般报酬是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商定,但是因为大学生兼职这一法律地位的空白,使得大学生兼职一般是用人单位单方决定,而且因为大学生缺乏一定的生活阅历,其报酬一般都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3.工作的不稳定性

用人单位在不需要你的时候,一句话就解决你们的劳动合同关系结束,完全不考虑大学生精力与时间的付出。大学生一般都准备好了干一段时间的劳动,而因为用人单位的出尔反尔,导致付出的时间与、精力与报酬不成正比。

4.工作场所的相对隐蔽性

大学生兼职的场所一般在校外,兼职场所没有保障性,导致在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时候,往往找不到对象可以去进行权益维护。而且其侵权行为较难被发现,也没有相关监督主体或机构,即使有,也难以进行公开化的监督。

5.人身安全易受损害

因为没有法律的保障,许多兼职的大学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女大学生的人身安全。据《扬子晚报》报道,在2013年 8月,南京一女大学生在暑期兼职应聘歌手,但是面试时被“老师”强暴,另外据网络报道,2013年8月,江苏省高邮龙虬镇一女大学生暑假兼职遭遇性骚扰;2013年6月,一名江苏徐州女大学生当家教惨遭杀害。从此给做兼职的大学生敲响警钟,兼职也是存在极端风险的。①而且,许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不给兼职的大学生买意外保险,导致兼职的大学生利益受损得不到保障。

据抽样调查,具有校外兼职经历的学生占89.27%,其中调查表明有1~2次兼职经历的为78.8%。但是,大学生参加校外兼职中还是存在着不少的风险,合法权益可能遭遇侵害。抽样调查显示大约有 42.6%的大学生遭遇过权益侵害,例如欺骗介绍费、超时工作等,而仅有1.8%的大学生选择了向法院起诉, 8.6%的大学生选择了向相关的劳动部门投诉,却有 62.5%的大学生选择沉默,另外的26.3%的大学生则采取了其他方法。如何在制度层面、法律层面、管理层面等给学生参加校外兼职营造安全的环境,提供更为完善的保障和服务,是当前摆在高校管理者和法律研究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②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分析

1.大学生维权意识淡漠

许多大学生不想在大学四年惹上麻烦,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选择了忍气吞声,导致用人单位越来越猖狂,越来越克扣大学生的报酬。许多大学生在进行长期兼职时,不敢采取签书面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只是用口头协议来与用人单位协商。他们缺少相关的法律意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用人单位的不正规

许多不正规的用人单位成立,利用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薄弱,“用兼职名义骗取大学生劳动力与财力”,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容易上当。而且,大学生兼职市场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法律约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行为。

3.学校的帮扶力度不够

许多高校内都设有勤工助学的工作,但是,学校供应的岗位有限,许多大学生都得不到锻炼。为了减轻家庭负担,或为了得到更多的社会锻炼,或为了……虽然大学生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原因各有不同,但是大学生已经普遍想去成为一名劳动者。而在校内明显得不到锻炼的情况下,校外兼职的现象已经日趋普遍。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高校针对学生校外兼职的管理和指导几乎是空白。导致许多大学生分不清事实,导致上当受骗。

4.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不保护大学生校外兼职。大学生劳动者这一尴尬的地位,在《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上属于一片空白,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以保护大学生这一劳动者的法律地位,没有任何法律是保护大学生这一权益,致使许多大学生在权利被侵犯了,还找不到救济途径。而有相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协商签订了属于民法管辖范围内的劳务合同。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工作,原则上应该和学校、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些高校在规章制度上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例如《厦门大学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中有如条文“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部门应分别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或接受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用人请求,加强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但是因为程序不够简明、管理漏洞过多、大学生与高校维权意识不强等因素,使得这些规定总是形同摆设,执行情况并不是非常乐观,大学生兼职管理处经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目前,主要有四种保护大学生兼职权益的途径: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但是因为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都不是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方面,让大学生在要维权的时候无所适从。目前,对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的保护处于边缘化的状态。③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的保障措施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现行法律上,大学生校外兼职的法律定义是一片空白,没有任何法律给予了进行校外兼职的大学生一个劳动者的合法的法律地位。首先,我们法律要给予并且确定进行校外兼职的大学生的法律地位,让兼职的大学生有法可依,让用人单位有法必依。

其次,我们要明确兼职的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兼职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将其法律责任具体化是首要之急。在当今的社会大背景下,大学生进行校外兼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调整,但是《民法通则》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地位。如果能用简单的劳动合同来确立双方的关系,那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将会得到《合同法》的维护,大学生校外兼职将会得到实质上的保障。

最后,我们要将兼职的大学生作为弱势群体来进行保护,用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对其权益进行保障,例如:规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等,还要用相关的法律条文来限制不法企业的不法行为。并且我们可以通过有关司法解释及具体司法实践对进行兼职的大学生这一偏弱势的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保护。例如:增加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有冲突的时候,法院可以适当的对大学生群体有倾向性的保护,因为此时的大学生就犹如未成年人,能力还不足以抵抗一个社会人士。

2.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要对相关的中介部门进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那些经常违法违规的中介公司或企业进行“黑名单”,并进行公告批评,让大学生能够更加了解相关企业。而且,公安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打击企业或中介公司的不法行为。

教育部门需要对大学生兼职这一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改革。时代在变化,教育局的相关政策却还在原地踏步。因为没有迈出改革的一步,导致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没有办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百丈竿头须进步,何况,我们还没到百丈竿头的地步。教育局需要积极的去顺时代潮流,改革一套适合的政策。

3.建立一个保障校外兼职的保险

保险本身就有经济补偿职能,大学生校外兼职不可避免的存在了许多风险,我们可以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帮助大学生,及时给大学生一定的帮助。而且保险还有社会管理职能,保险可以影响和改变社会主体之间的行为模式,调解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矛盾,面对日趋庞大的进行兼职的大学生队伍,面对大学生权利被损害的现象越发频繁,保险业怎能不发挥它本身的作用呢?

4.强化高校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与指导

学校应该顺时代之潮流,保护大学生兼职权益。高校应本着为发展和锻炼学生为目的,免费建立一个校内与校外相互联系的公益平台,公益平台里面应该包括用人单位的公司情况、需要兼职的同学的简历、相关中介的资料等相关信息,在这个平台上,大学生就不需要被动的去配合用人单位,在这里,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可以达到一个相对平等的位置。并且高校可以在里面建立一个学生与用户之间的信誉档案,在大学生毕业之后,用人单位可以以信誉档案作为一个参考,考虑是否长期合作,让大学生毕业后不必再次迷茫的寻找工作。在这个平台内,如若有大学生权益被损害,可以让法学院的学生有一个锻炼的机会,让法学院的学生为权益被损害的大学生进行一个权利的维护。

因为大学生兼职的人数的扩展,高校或许没有办法提供足够的工作岗位,但是高校可以适当给兼职的大学生一些指导与建议。大学生的社会意识淡薄,不能很好的判断一些社会工作,学校就要进行该义务给高校在一些大学生进行兼职被欺骗时,应该给大学生敲醒警钟。高校应该多关注大学生兼职这一块,因为这是大学生在大学期间权益最容易被侵害,应该给予这一块更多的注意力,让大学生有意识的去维护他们的权利。

5.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与自我保障能力

因为大学生的忍辱吞声才造成了自身权益被损害,只有从根本上才能杜绝此等权益不会被不法企业所侵害。如果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不高,还是如此的淡薄,那么,就算外界给他们更多的帮助,还是保障不了他们自身的权益。首先,大学生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例如《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知识,或者是找劳动者权益保障协会帮忙,不能惧怕所谓的“麻烦”,要勇于保护自己的权益;其次,不能盲目的相信网络兼职、中介公司,我们要增强我们的辨别是非的能力,要去查实工作、公司的真实性,不要被骗子公司所骗倒;最后,在确定录用的时候,如果是长期兼职,要签书面合同,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如果是短期兼职,最好留有相关的有证明力的证据,例如:工作聊天记录等,来确保我们的权益得到实现。

四、结语

大学生兼职既能缓解大学生学习、生活压力,也能给大学生今后的社会生活进行“热身”。而且,大学生兼职给社会注入一股新鮮的力量,不断注入新元素。可见,大学生兼职是存在一地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大学生兼职一直都得不到对等的保障,我们政府、社会和高校并没有给兼职的大学生权益予以保障,所以我们的政府、社会和高校应予以重视。我们的政府、社会和高校应秉承“高度重视、齐抓共管、通力合作”这十二字方针,齐力稳步推进大学生校外兼职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④

注释:

①罗敏:《大学生校外兼职合法权益保护探析》,2014年6月《法制与社会》,第1页。

②罗敏:《大学生校外兼职合法权益保护探析》,2014年6月《法制与社会》,第1页。

③董月霞、沈蓓绯、乜鑫宇、顾春霞:《对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保护状况研究》,2013年1月中旬《法制与社会》,第1页。

④罗敏:《大学生校外兼职合法权益保护探析》,2014年6月《法制与社会》,第2页。

参考文献:

[1]董月霞,沈蓓绯,乜鑫宇,顾春霞.《对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保护状况研究》.《法制与社会》,2013年1月.

[2]罗敏.《大学生校外兼职合法权益保护探析》.《法制与社会》,2014年6月.

[3]刘里卿,张杰英.《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权益的范围界定》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2年第12卷第4期.

[4]王家贤.《论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及其对策》.《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年03期.

[5]刘兴茹,刘德萍,翟玉章,杨正,王艺霖.《关于大学生兼职时期的权益保障的科研报告》.《成功(教育)》,2013年第4期.

作者简介:

谭嘉莉(1994~ ),女,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现为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法学专业2013级学生。本文指导老师:任汝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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