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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积极主义立场下的刑法适用解释研究分析

2017-06-19张子高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我国刑法中存在的弊端也逐渐得以完善,对于刑法使用解释来说,能够很少的诠释刑法适用性。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因案件审理较为复杂,刑法适用解释需要进一步完善,所以,本文将从刑罚积极主义与刑法适用解释入手,重点研究刑罚积极主义立场下的刑法适用解释,以便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罚积极主义;刑法适用解释;扩大解释

为正确应用刑法,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注意刑法规制。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体系存在着刑法规范不足的情况,因此,就要联系实际情况用刑法适用解释研究刑法规范不足问题,以便发挥刑法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一、刑罚积极主义与刑法适用解释

1.刑罚积极主义

对于刑罚积极主义来说,也叫刑法积极主义,其实质就是积极刑法很少或不涉及宪政基本架构,它所代表的也只是司法立场与态度[1]。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中,各个企业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而这些企业间又存在竞争,因此,在使用刑法的过程中就要十分小心。通过研究刑法理念得知,积极主义与消极主义共同存在,而刑罚积极主义则是指合理追求现实价值的体现,也就是说法官有无权利行使释明权,同时也包括诉讼信息的交换[2]。通过研究发现,对于积极刑法的研究已经获得了大众认可,所以只有全面了解积极刑法主义才是关键。

2.刑法适用解释

在利用罪行法定的过程中,实际上就是防止出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相结合的情况,只有做到两者分离,才能有效避免执法者随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然而,对于绝对罪行法定来说,在审理案件中并不具有可行性。所以,具体事就无法与抽象法律规范相映衬,只有在必要措施的作用才能实现两者间的比较。现阶段,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刑法适用解释[3]。首先,对于刑法规范来说,其主要构成部分为文字词语,但由于这些词语自身存在不确定性,在使用中就需要应用到刑法适用解释。其次,刑法规范的实现来自于现实生活,而这些规范的使用对象则是那些没有出现的事实,基于此,案件事实是否被法律规范所涵盖,也需要用刑法适用解释来完成。由此可见,刑法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并不大,所以,应重视刑法适用解释的应用,以此促进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

二、刑罚积极主义立场下的刑法適用解释

对于刑罚积极主义立场来说,要了解类推使用与扩大解释可以从是否存在明显突兀得知,如果某种结论的推出会让人产生突兀感,就意味着它的出现给人民带来了“突然”之感,但由此得来的结论却与词语真实含义还存在一定差异,且超出了正常预测范围,所以,应将其看做是类推适用。如果结论得出以后没有给人带来明显突兀感,那就是扩大解决。

1.类推适用下能够给人带来突兀感

通常情况下,总是以是否给人带来明显突兀感确定类推适用。在我国一直对执法人员抢劫怎样量刑存在争议,有些人认为对于执法人员的这种情况应着重处理,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应该按照冒充执法人员来处理,其实通过观察可以得知,他们所纠结的无非是“冒充”这一名词。在刑罚积极主义立场下的刑法使用解释中,在“冒充”一词被应用以后很容易让人对其身份产生突兀感,这种说法多超出大众预测,这就出现了类推适用。如果是对真正的执法人员抢劫要着重处理,大众还不会对此产生突兀感。

2.扩大解释下能够不会让人感到突兀

对于扩大解释来说,主要指某些结论在被提出以后,并没有让大众感到意外,而是在合情合理范围内。一般来讲,有些事例的出现可以解释某些结论,但不会让人感到意外。如对于“信件”一词来说,其中涵盖了很多内容,不仅包括纸质信件,还包括电子信件,不管是哪种形式的信件,如果没有经过收件人的允许就私自起开或损坏都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力的行为,都要按照相关刑法严肃处理[4]。对于这种处理方式多数人都能接受,并不会认为有不合理之处。但如果将“雇佣他人杀人”解释为“正常劳务雇佣关系”就出现了不合理的情况,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正常劳务雇佣关系”所从事的是正当工作,而不会威胁到他人生命安全的,而“雇佣他人杀人”则已经直接对他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所以,也就不能被看做为扩大解释范畴。但属于同类的事物可以用其扩大意义来解释,如有些人喜欢将船票称为车票,这样的词语给人的第一感觉并不恰当,但又没有不合理之处,更没有超出人们预测,所以,属于扩大解释范畴。

能够给人带来突兀感的,才能被看做为类推适用,其原因在于只有存在疑问的解释才是类推适用范畴,这里所指的疑问是本质上的疑,对于将船票解释为车票的说法并没有不妥之处,只能算作形式上的疑问,而非本质上的,船票确实是车票的一种。由此可见,只要不是本质上的疑问均属于扩大解释范畴。

三、结束语

通过以上研究得知,由于刑法规范中存在一些问题,就需要用刑法司法来解释,这样就可以体现出刑法作用,发挥其应有作用。通过研究得知,在刑罚积极主义的影响下,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并不相同,在实际工作中也不能将两者混为一体,只有区分开才可以。所以,应当用是否存在显著突兀感作为界定标准,如果所得出的结论让人强烈的感受到突兀感,就属于类推使用范畴,反之则属于扩大解释,这也是保证刑法能够被利用,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要方式。

参考文献:

[1]杨兴培.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透析和批评[J].法学家,2013,01:30-47+176-177.

[2]孙道萃.论罪责刑关系作为刑法解释对象[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4:8-20.

[3]王统.试析刑法积极主义立场下的刑法适用性[J].法制博览,2015,01:145+144.

[4]宋保振.教义学立场下刑法目的解释的效力与规则——兼对“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认定的反思[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42-49.

作者简介:

张子高(1992.3~),男,籍贯:河北省邢台市,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