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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入市,增值收益该如何分配

2017-06-15司野

人民论坛 2017年14期

司野

【摘要】从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改革试点的实践情况来看,在增值收益分配方面仍然存在缺乏监管、政府直接参与分配、入市范围过窄,农民土地权利无法真正实现等问题。只有拓宽入市范围、明确交易主体、建立二次分配机制,才能真正实现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配置。

【关键词】土地征收 增值收益 市场化分配 集体土地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飞速发展,城市平面扩张的刚性需求使得土地资源的身价倍增。在城乡二元化的土地管理结构中,国家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用,实行土地供应的统一调配。在国家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之下,集体土地只能被动地等待政府以征收的唯一途径转变为国有土地,才能用于商业用途。农民集体虽然在法律上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当中,农民却无法自由获得由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土地价值增益的部分。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已不再需要延续传统的发展方式,农民的土地权利应当被宪法和法律予以重新确认,农民集体应当共同分享工业化与城市发展带来的经济利益。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增值收益分配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一条改革之路,即打破原有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实行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在入市范围方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集体土地入市进行了原则和范围上的规定:入市土地的范围限定于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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