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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特征、模式及启示

2017-06-13孔令孜麻小燕李小红

江西农业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农场土地经营

孔令孜,宁 夏,麻小燕,谢 鹏,李小红

(广西农业科学院 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广西 南宁 530007)

国内外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特征、模式及启示

孔令孜,宁 夏,麻小燕,谢 鹏,李小红*

(广西农业科学院 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广西 南宁 530007)

分析了美国、日本、俄罗斯、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外家庭农场的发展状况及主要特点,以及国内上海松江模式、浙江宁波模式、吉林延边模式、安徽郎溪模式、湖北武汉模式的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对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6个启示,分别是政府高度重视及法律支持、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确定适度经营规模、建立各级示范家庭农场制度、优化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培育高素质家庭农场人才。

家庭农场;发展现状;特征;模式;启示

自201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家庭农场”概念以来,我国家庭农场已规范化运行近4年,其中涌现出了许多成功的发展模式及经验。而国外家庭农场已运行非常成熟,从以美国为代表的人少地多、农场规模较大的“美国模式”,到人多地少、自然资源贫乏的“日本模式”,农业生产均依靠家庭农场。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已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总结分析国内外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特征及模式,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家庭农场发展,提升家庭农场经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 国外家庭农场的发展状况及主要特点

1.1 美国

美国作为最早发展家庭农场的国家之一,农业生产主体以家庭农场为主。美国农业部将家庭农场定义为主要经营者以及与其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其他成员拥有农场50%以上的业务即可认定为家庭农场。2012年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86.71%,以家庭农场为依托的合伙制农场和公司制农场占11.60%;家庭农场土地面积占全国农场的61.50%,合伙制农场和公司制农场分别占17.07%、14.35%(表1)。

由表1可知,按农场年均销售收入来划分,美国家庭农场可分为小型家庭农场和大型家庭农场,年收入25万美元以下称为小型家庭农场;25万及以上称为大规模农场[1],大规模农场又可分为大型和超大型两类,销售规模分别为25万~50万美元、50万美元及以上。

美国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特征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以市场为导向,自主决策。美国家庭农场主要采用订单式生产[2],销量决定产量,同时,坚持效益最大化原则,严格控制生产成本,依靠市场实现利润最大化。美国农场土地产权清晰,农场主对农场具有自主支配权,可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而改变生产及经营管理方式。

表1 1997~2012年美国农场构成情况

注:资料来源于美国农业部2012年农业普查报告,美国农业普查每5年开展一次。

二是多种工具防控风险[3]。通过合同制经营、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投保保险公司、兼职经营等方式,转移部分风险,进而有效地规避和防控风险。农场主可根据农场当年实际情况,通过签订合同将某一生产经营活动环节承包给公司、合作社等农业服务部门,在既得利益的保障下,合理转移风险。

三是生产区域专业化。一个生产区域根据自然条件及环境来选择只生产一种或两种农产品,区域专业化分工明确。美国主要农业生产区域包括以小麦生产为主的北部平原农场;以玉米生产为主的中部平原农场;以畜牧为主的南部平原、西部山区农场;以果蔬生产为主的太平洋南岸农场;以乳制品生产为主的五大湖地区的农场。通过合理使用自然资源、气候条件等,形成专业化生产带,从而提高农业生产力。

四是生产高度科技化与机械化。依托本国高科技化水平,农业科技运用较为成熟,生产机械化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美国,家庭农场无论规模大小都会使用小型现代化农业生产工具,80%的家庭农场将全球定位系统、物联网、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与收割机、播种机、拖拉机等传统的机械设备良好对接[4],实现农业生产的智能化管理,极大促进了美国家庭农场生产的信息化、机械化水平,更加有利于家庭农场的高效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五是农产品高度商品化。农产品商品化是指将产品投入到市场上进行销售,同时农场所需要的产品也来源于市场。美国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以销售为最终目的,商品化程度较高。

1.2 日本

根据2005年《日本农林普查》的规定,农场是指直接或者基于合同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农场包括家庭农场、独立农场和公司农场三类。其中家庭农场是指独立农场或者一户一法人。同时,农场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是经营0.3 hm2以上的耕地;二是种养面积、饲养或交付家畜的数量等于或大于预先确定的标准(例如:0.15 hm2以上的户外蔬菜种植面积,350 m3的蔬菜种植设施,1头奶牛);三是基于合同接受农场工作[5]。

由于日本农用土地面积有限,农业自然资源较为稀缺,精耕细作成为了农业生产的主要方式。通过扩大农户经营规模、提升土地生产率等途径,日本农业由传统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向集约化、适度规模化的现代农业转变。从发展历史进程来看,1930年至2014年日本农户总数量呈现“基本稳定-明显上升-快速下降-平稳下降”的趋势[6]。2014年日本总农户141.2万户,较1999年减少106.3万户,减少42.94%;专业农户40.6万户,较1999年减少6.24%;兼业农户100.6万户,较1999年减少50.71%,减幅最为明显(图1)。由于战争的影响、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农户耕地规模逐年扩大,导致农户数量整体呈减少态势。2014年兼业农户数占总户数的71.25%,占有重要地位。

资料来源于日本统计局。

日本家庭农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适度的经营规模与高度的科技生产水平。2014年日本耕地面积451.8万hm2,人均0.04 hm2,由于全国农业有限的土地面积,家庭农场必须采取适度的经营规模。依托日本国内科学技术的发展,农业现代化生产水平不断提升,各种农业高新技术的普及,“有机农业”、“绿色农业”等新农业模式较好地缓解了人地矛盾。

二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20世纪60~70年代,日本政府出台了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行农田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此次改革有效避免了土地分散带来的发展阻碍。截至2013年12月,日本大部地区成立了农地流转中介组织,农民只需花费较少的费用便可向中介组织提出扩大耕地的申请,并保证其较长时间的使用权[7]。

三是政府及法律支持。在发展资金方面,政府除了提供无息贷款、延长贷款偿还时间,还对扩大的土地提供直接补贴[8];对于不满45岁的务农人员,政府提供最低工资。在法律方面,日本政府通过出台《农业法》、《农地基本法》等法律,推动土地改革,让农民有地可种,并扩大耕地规模,实行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业协同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基础性服务。

四是注重品牌建设。由于经营规模的限制,规模化生产较难实现,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知名度成为主要发展途径之一。大部分农场主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生产和发展具有本地特色的优质农产品,发展品牌化农业,提高产品知名度。

五是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在政府的支持下,农民合作组织蓬勃发展,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下同)成为日本农业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农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农协网络,包括生产、销售、采购、技术指导等方面,与农户形成了较为紧密的联系,在保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3 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农场法》(以下简称“《农场法》”)规定了农场的概念、建立、成员、财产、经营等相关内容,《农场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农场,是指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公民联合起来,财产共有,在亲自参与的基础上共同进行生产和其他经营活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农产品销售)的组织”。20世纪90年代后,俄罗斯开始将土地及国营农场私有化,农业生产主体主要分为3种[9]:一是原有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经过重新登记、改组而成的农场企业(Agricultural enterprises),土地产权由国家转到企业;二是农民以私有土地组建的家庭农场和个人经营(Peasant/farm enterprises);三是居民在自家住所的耕地中进行的居民经济(Household enterprises)。

2000年之后,俄罗斯家庭农场在数量上虽然不断下降,在质量和规模效益上却得到了提高和发展。目前,俄罗斯已登记的农场总数超30万个,经营土地达到3000万hm2。2014年俄罗斯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贡献率达10.0%,同比1992年增加8.9个百分点,贡献率的增长速度远远大于农场企业与居民经济的(表2)。

表2 俄罗斯主要农业生产组织的农业生产贡献率 %

注;数据来源于俄罗斯联邦统计局(http://www.gks.ru/bgd/regl/b15_12/IssWWW.exe/stg/d01/16-02.htm)。

俄罗斯家庭农场有以下几个发展特征。一是经营规模逐年增大。2000年以前家庭农场拥有农业用地面积在70 hm2以下的有21.56万个,占总数的83%,但只占农业用地面积的430万hm2,占家庭农场农业用地面积的30%;而拥有农业用地面积在71 hm2以上的家庭农场,虽然只有4.55万个,占总数的17%,但占农业用地面积达1010万hm2,占家庭农场农业用地面积的70%[10]。2000年之后,俄罗斯家庭农场在数量上虽然不断下降,在质量和规模效益上却得到了提高和发展。目前,俄罗斯已登记的农场总数超30万个,经营土地达到3000万hm2。

二是生产水平提高。2014年俄罗斯家庭农场生产谷物2660万t,较1992年增长10.92%;甜菜3245.4万t,较1992年增长5.75%;葵花籽264.1万t,较1992年增长13.67%;蔬菜210.1万t,增幅最大,达到25.94%;马铃薯236.5万t,较1992年增长6.70%(表3)。

三是政府重视,立法保护。政府对经营家庭农场的农民无偿提供定额标准以内的土地,5年内免征土地税,农用机具折价后分期付款,使用期可达25年,提供无息或年息低于2%的贷款,向家庭农场发放补贴,对家庭农场主和成员进行经营管理和科学技术培训等。此外,俄罗斯对家庭农场立法相当重视,以法律手段保障家庭农场的建立和经营。1990年11月22日,《农场法》出台,历经多次修改。2003年6月11日,新的《农场法》颁布,1990年《农场法》废止。随着家庭农场发展的需要,2003年《农场法》在2008、2009、2010和2012年又经过多次修订[10]。

1.4 其他国家

1.4.1 韩国 韩国作为人多地少的丘陵山地国家,人均农用耕地较少。在1950年土地改革中,土地改革法限制了农民拥有土地的规模,实行农民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20世纪90年代开始才逐渐放宽土地规模限制直至取消。2010年韩国家庭农场117.7万户,较1970年减少130.6万户;家庭农场平均规模1.58 hm2,较1980年增加约0.58 hm2,家庭农场平均规模有较大提高[11]。韩国家庭农场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农地面积小,生产经营集约程度高。韩国家庭农场以中小型家庭农场为主,韩国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引导家庭农场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有机农业等。二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较为完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部门及各组织专业分工明确,家庭农场负责具体的种植和养殖业务,农民协会、农业合作社等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社会化服务[12]。

表3 俄罗斯家庭农场的农产品生产情况 万t

注:资料来源于俄罗斯联邦统计局(http://www.gks.ru/bgd/regl/b15_12/IssWWW.exe/stg/d01/16-07.htm)。

1.4.2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基本单位,约占全国农场的95%,合作经营农场、私营农业公司和公有农场仅占5%左右。20世纪70年代开始,澳大利亚政府实施农业改革,不断调整制度安排和相关政策,提高现代化农业水平。澳大利亚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包括3个:一是土地产权多元化,租赁公有土地经营为主。澳大利亚72%的土地产权归国家所有,只有15%为个人所有,家庭农场租赁公有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现象较为普遍。二是土地集中,经营规模扩大。政府在农业改革中,以政策引导债务风险高、生产能力不足的农场退出,使土地和资本不断集中,农场数量减少的同时农场规模扩大。三是农场专业化经营程度高。澳大利亚农业生产型农场可分为单一专业化农场和混合型专业化农场,2013年,超过85%的农场为单一专业化农场[12],整体专业化程度较高。

2 国内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及经验启示

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以来,各地开始重视家庭农场的发展,积极推动家庭农场的建设,我国家庭农场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全国家庭农场数量快速增长,以种植业为主。根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5年6月底,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达24.0万个,较2014年的13.9万个增长72.7%。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14.2万个,占总数的59%;畜牧业家庭农场5.0万个,占总数的21.0%;渔业、种养结合、其他类型的家庭农场4.83万个,占比为20%[14]。二是种植业家庭农场经营耕地以流转为主。由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222.9万hm2,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166.2万hm2,占总面积的74.6%。种植业家庭农场经营耕地中,流转经营的耕地面积132.1万hm2,占79.5%。

近几年在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下5种典型发展模式。

2.1 上海松江模式

上海松江区作为全国家庭农场发展首批试点之一,其发展模式较好,成为发展范本之一。从2007年开始发展至2014年秋播,松江区家庭农场发展至1240户,经营面积1.02万hm2,占全区粮食播种面积的90.9%,其中机农一体家庭农场405户,占比32.7%;种养结合家庭农场73户,全区机农一体和种养结合家庭农场的总比例达到38.5%。

上海松江模式主要呈现4个特点:一是本地家庭经营。要求农场经营者必须为本村的农户家庭,特殊情况下可为本镇或本区户籍农户家庭。根据松江区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原则,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主要依靠家庭人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外,且不得将所经营的土地再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二是适度规模。适度规模经营原则中要求,经营土地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主要探索发展6.67~10 hm2的家庭农场。三是一业为主向多业结合转变。发展初期,家庭农场主要从事粮食作物种植,产业单一;随着发展的推进,现主推种养结合、机农一体,多元化发展。四是高额补贴向适当补贴转变。2007~2010年,在中央、市级补贴的基础上,松江区农委给予粮食生产类家庭农场3000元/hm2的土地流转费补贴,补贴运行成本较高。2011年后采取考核补贴的方式,补贴分4个等级,3000元/hm2、2250元/hm2、1500元/hm2、不补贴。

2.2 浙江宁波模式

浙江宁波市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被作为积极培育家庭农场的5个重要范本之一,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较好。截至2015年底,宁波市共有家庭农场3769家,经营面积3.79万hm2,平均10 hm2/家,年销售农产品总值36.17亿元,其中净利润100万元以上的有664家,净利润50万元以上的有296家。

浙江宁波家庭农场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经营多样化。宁波市家庭农场的经营多元化,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覆盖面较广。截至2014年底,宁波市共有家庭农场3718家,其中种植业2848家,养殖业589家,种养结合150家,其他131家。二是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比例较高。截至2014年底,宁波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9.88万hm2,占农户家庭承包面积的64.9%,规模经营总面积10.51万hm2,规模经营率达到66.3%。三是企业经营化程度高。大部分家庭农场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拥有自己的商标、品牌与法人代表,且引入企业经营化和工厂化管理理念,甬商文化氛围较为浓厚。

2.3 吉林延边模式

吉林延边州的家庭农场发展时间较早,是全国五大示范模式之一。截至2015年底,延边州共有家庭农场1360家[15],吉林延边的家庭农场特点主要有:一是农场主本土化。家庭农场登记要求中规定,家庭农场主需具有吉林市农村户籍、从事农业生产发展。二是政府扶持力度大。七项扶持政策帮助家庭农场较好发展与盈利。扶持政策包括对家庭农场的贷款贴息,各项国家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大规模种植可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的政策,补贴农业保险保费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加大,经相关部门许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土地建设生产经营用临时建筑物。三是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农户自愿将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政府成立的公益性平台公司,并与其签订经营转让合同,该公司再将土地转包给农民经营,并向金融机构出具共同偿还借款的承诺,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贷款。

2.4 安徽郎溪模式

安徽郎溪县将家庭农场定义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以专业大户为基础,以职业农民为主体,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专业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安徽郎溪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经营结构以粮油为主。以粮油作物种植为主,茶叶、水产、畜牧、蔬菜、水果等特色主导产业为辅。二是农场主具有区域性。准入办法中要求农场主在郎溪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对户籍所在地并无要求。三是家庭农场协会助力发展。2009年郎溪县家庭农场协会成立,该协会是郎溪县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不仅向农场主提供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每年还举办数场家庭农场与银行的对接会,推出家庭专项贷款产品,给予家庭农场一定的金融支持。

2.5 湖北武汉模式

湖北武汉的家庭农场发展较早,在2009年已开展试点培育家庭农场,比传统模式有大幅提升。湖北武汉家庭农场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经营者本土化。湖北省家庭农场创建登记中要求,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二是经营者文化水平较高。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要求经营者必须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绿色证书”、市级以上农业技术培训资格证书。三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3.33 hm2;从事养殖和其他种植的,达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四是经营结构单一。武汉市家庭农场主要以种植业为主,99家武汉市示范性家庭农场中种植业家庭农场有41家,占到总数的41.4%[16]。

3 启示

根据国内外家庭农场的发展经验,总结出以下成功的经验与做法,为我国家庭农场的培育提供借鉴和参考。

3.1 政府高度重视及法律支持

国内外家庭农场的发展均离不开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政府部门的顶层设计及政策引导对家庭农场的发展有较大影响。如日本政府除了提供无息贷款、延长贷款偿还时间外,还对扩大的土地提供直接补贴;俄罗斯政府对家庭农场的支持也是动态变化的。从国内来看,家庭农场发展较好的地区政府在财政投入与补贴、税收、农业保险等方面给予优惠与支持。吉林延边对经营水田、蔬菜和经济作物50 hm2以上、旱田100 hm2以上的家庭农场贷款利息补贴60%,农机补贴由一次性3台扩大到5台。重庆市对种植1.33~6.67 hm2的种粮大户每公顷补贴2100元,超过6.67 hm2的每公顷补贴3000元。浙江海盐县给予当年新成立、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经营规模达到6.67 hm2以上的现代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超过13.33 hm2以上的经营面积或农场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现代家庭农场,给予其融资资金3%的财政贴息;2013年起,县政府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家庭农场给予其保费50%的补助。安徽郎溪县税务部门为家庭农场办理税务登记开通绿色通道,通过到户辅导建帐、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建帐、引导中介机构代理建帐等方式,帮助家庭农场提高核算水平和办税能力。

3.2 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土地流转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前提和基础。如日本政府通过出台《农业法》、《农地基本法》等法律,推动土地改革,并成立了农地流转中介组织;韩国取消对土地规模的限制,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引导家庭农场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澳大利亚的土地经营主要以租赁共有土地经营为主,利于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在国内,浙江宁波市长期支持土地流转工作,2012~2015年期间,每年投入土地流转的扶持资金达3000万元,在全市各涉农县市、乡(镇)、村分别建立了信息服务平台、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三级服务机构,构建及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处。2015年,宁波市的土地流转率和规模经营率分别达到66.5%和67.3%,土地流转成效较好,利于家庭农场的建设与发展。上海松江区通过引导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以增加补助的方式引导农民将承包地委托村集体组织流转,择优确定家庭农场经营者。2007~2010年,松江区在中央、市级粮食生产补贴的基础上,直接给予粮食家庭农场每公顷3000元的土地流转费补贴,2011年将直补方式转变为考核性补贴,为降低农户生产经营成本、推动家庭农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性作用。

3.3 确定适度经营规模

由于各地的土地情况、生产力水平、家庭成员经营管理能力的不同,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需因地制宜,不能盲目扩大经营规模,造成发展与实际不相协调。日本农业与我国农业有相似之处,即人多地少,其家庭农场发展成功经验之一就是确定适度的经营规模。上海松江区根据当地的耕作水平和农业生产力状况,把现阶段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明确为6.67~10.00 hm2;嘉定区规定经营规模在10.00~16.67 hm2。江苏省要求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应在6.67 hm2以上,从事经济、园艺作物等生产的应在2 hm2以上。东北地区地势较为平坦,大片土地较多,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也相对较大。黑龙江省要求从事粮食或经济作物生产的家庭农场生产面积应在16.67 hm2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的,种植面积应在0.67 hm2以上。山东省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普遍在16.67 hm2左右。中部地区发展中等适度规模家庭农场,如湖北省要求登记的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不小于3.33 hm2。

3.4 建立各级示范家庭农场制度

由于示范性家庭农场起着示范带头作用,各地纷纷出台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政策文件,从土地规模、生产规范、经营效益等方面引导家庭农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建立各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制度。截至2015年,全国已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认定250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如浙江宁波市加强对家庭农场的财政支持,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励。2014年江苏省投入1000万元用于扶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2015年投入资金扩大至9000万元。2015年广东省整合农业专项资金2700元,对列入省级家庭农场培育和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每个10万元的奖励补助。2015年河北省投入500万元,重点扶持50家示范家庭农场。天津市建立了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按经营土地面积给予补贴,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在基础设施、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提升与改造。

3.5 优化农村社会服务体系

家庭农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配套服务体系的支持,如农业技术推广、金融服务、法律服务等。日本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系统的农协网络,在生产、销售、采购、技术等方面给予农户社会化服务;韩国拥有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社会化服务主要由农民协会、农业合作组织提供。在国内,上海松江区政府出台了《粮食家庭农场服务规范》,要求区农技中心等部门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措施包括派出技术人员与部分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对一的农业技术服务、农机合作社提供农机服务、区农委管辖的“浦江农资超市”将农资供应到户、对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家庭农场粮食提供烘干收购服务。在金融方面,天津市组建了天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试点,积极解决家庭农场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部分地区成立家庭农场协会,更好地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如安徽郎溪的家庭农场协会,为会员提供各项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产品销售、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并规范和协调协会内部生产和经营行为,推动了当地家庭农场的有序发展。

3.6 培养高素质家庭农场人才

高素质农民对现代家庭农场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型职业农民是未来家庭农场发展的核心力量,各地为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在培养家庭农场人才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江苏省通过家庭农场主培训,2014年在完成农业部5000名家庭农场主培训的基础上增加1亿元资金用于开展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并积极引导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农业院校毕业生投身发展家庭农场。浙江宁波鼓励家庭农场引进人才,市县两级财政给予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每人每年2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全市有107个家庭农场聘请了199名大学毕业生参与经营管理,其中44家农场58名大学生获得人才引进补助资金共116万元。江西省依托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等,进行全省家庭农场主专题培训,提升农场主的经营管理水平。湖北武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中,农场主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拥有优先申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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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晶晶)

Current Status, Characteristics and Pattern of Development of Family Farms at Home and Abroad and Their Enlightenments

KONG Ling-zi, NING Xia, MA Xiao-yan, XIE Peng, LI Xiao-hong*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Guangxi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Nanning 530007, China)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developmental status and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family farms in America, Japan, Russia, Korea and Australia, and the principal characteristics of several management patterns (Songjiang pattern in Shanghai, Ningbo pattern in Zhejiang, Yanbian pattern in Jilin, Langxi pattern in Anhui, and Wuhan pattern in Hubei) of family farms in China. Based on these analyses, we obtained six enlightenments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family farms in China: the government’s high attention and legal support, the improvement of land circulation mechanism, the determination of moderate management scale, the establishment of different levels of demonstrative family farm systems, the optimization of rural social service system, and the cultivation of high-quality family farm managers.

Family farm; Developmental status; Characteristics; Pattern; Enlightenment

2017-01-24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13年度研究课题(13DGL002);广西农业科学院科技发展基金(2015JZ144)。

孔令孜(1982─),女,广西金秀人,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农村信息与农业经济管理研究工作。*通讯作者:李小红。

F324.1

A

1001-8581(2017)05-01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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