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优先:新兴行业的规范、引导与呵护
2017-06-12贺绍奇
中国民商 2017年6期
关键词:规则
贺绍奇
在我国许多新兴行业都经历了无序、野蛮生长、乱象丛生、政府严厉监管、行业迅速衰退的恶性循环,如近几年兴起的互联网金融。
新兴行业,尤其是颠覆性的新兴行业,相对于成熟行业更需要规范、引导与呵护。自律倡导者认为,自律可以替代政府行政监管,更好实现公共利益、行业利益与行业企业利益的协调统一,凡是能够通过自律解决的,就不需要政府行政监管,行业自律能够更好地实现政府行政监管的目标。
即便需要自律与行政监管共同监管,政府行政监管也应当是补充性的、替代性的,即尽可能地让自律更好更大地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而不是取代和扼杀自律,只有在自律无效或不作为时,行政监管才加以干预。
在这方面,美国早期证券行业自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行政监管是为了更好发挥自律监管
自18世纪美国证券市场形成以来,美国证券市场和证券行业一直都是完全处于行业自律之下,美国联邦政府不加干预,直到1929-1932年金融危机后罗斯福新政,美国联邦议会先后通过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了联邦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证券市场和证券行业的监管。
美国第三任证交会主席道格拉斯(后来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国会立法听证时就阐释了美国监管者的立场,即行政监管的目的是要让自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和市场自律作用,而不是取代它,只是在自律无效或失灵时,行政监管才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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