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为避险跳车身亡驾驶员被判担全责
2017-06-10庞理鹏赵金莲
百姓生活 2017年6期
庞理鹏+赵金莲
人在紧急情况下往往会做出一些本能反应,为避险而跳车就是其中之一。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应由谁负责,这个问题常引起争论。责任方和受害方通常各执一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在此案中,副驾驶座上的乘客周某在行驶中的货车刹车失灵的情况下,为避险跳车,不料倒地受伤后不幸身亡,该案民事责任如何确定。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终审判定司机李某担全责,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范围内赔偿1万元,由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某物流公司、挂靠人(实际车主)郭某、司机李某连带赔偿57万余元。
而此前,一审法院判定自行跳车导致死亡的周某自担30%的民事责任,为何二审法院终审判定他不承担责任?笔者将此案例以点评的形式呈现给读者,希望能给大家学法用法有所助益。
案情回顾
2015年1月22日15时,李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搭乘周某从广西上思县南屏乡运载速生桉木驶往县城。当行至某岔路时,由于李某驾驶的货车制动性能不良,刹车失灵致使驾驶遇险,周某见状从副驾驶座跳车避险,倒地受伤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李某已赔偿周某家属丧葬费2.5万元,其他费用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但受害人周某在车辆刹车失灵致交通事故即将发生时跳车触地死亡,系避险过当行为,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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