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2017-06-10颜斐
百姓生活 2017年6期
颜斐
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而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儿童,则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该司法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哄骗拐走婴幼儿,按偷盗婴幼儿论处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与2012年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审结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近年来,此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但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法律政策适用方面存在的一些争议,亟需司法解释明确。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240条、第241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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