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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投资决策制度—慈善组织投资风险的法律控制(二)

2017-06-08吕琰杨维江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至爱 2017年4期
关键词:关联制度

文|吕琰 杨维江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完善投资决策制度—慈善组织投资风险的法律控制(二)

文|吕琰 杨维江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投资失误对于一般商事组织而言或可忍受,但是慈善组织用于投资的资产来源于捐赠财产,投资收益也须回归公益慈善项目,一旦投资失败,损害的不仅是慈善组织本身,更是本应受到资助或支持的潜在受助群体,因而,慈善组织对于投资决策有着更高的要求。然而现实中,慈善组织因决策不当而造成投资受损或其他问题的情况并不鲜见。决策不当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慈善组织不擅长投资、不熟悉投资规律等客观事实,但更多情况下是由于决策制度本身存在瑕疵,难以形成科学和有效的决策。

回避制度缺位致使关联方干预投资决策

回避制度是保证慈善组织投资决策公正性的重要制度环节,《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相关规定其实就是决策回避的意思表示,只是还缺少细节化的制度设计。我们认为,慈善组织决策回避制度的核心在于两个方面:

其一,若投资项目涉及慈善组织的关联企业,则相关人员应回避,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投资决策的任何环节。

其二,慈善组织应尽量减少,甚至避免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企业。对于必要情况下的关联投资,慈善组织应判断是否有利于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实现公益宗旨,必要时须聘请中介机构就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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