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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当心来自“虚拟世界”的犯罪

2017-06-07颜梅生

农民文摘 2017年9期

强索财物 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曾某等6人成立了一个“职业刷单组”,对网店的好评或差评,具有一定的操作话语权。因此,曾某等不时以若网店不向他们支付“保护费”,便给予差评相威胁。前后有17家网店不得不支付了12万余元费用。

【分析】曾某等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曾某等为了非法占有网店财物,以差评刷单损害其名誉相要挟,迫使网店遵从,无疑与之吻合。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正因为曾某等已使前后17家网店出于惧怕,不得不支付12万余元“保护费”破财消灾,属“数额巨大”之列,决定了他们罪责难逃。

恶意捧杀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案例】为挤垮竞争对手,肖某在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同时,也下了黑手:雇用刷单人针对对手网店进行恶意好评刷单,导致对手网店被监管部门认定虚假交易,不仅被要求停业整顿,还被处于罚款,损失达17万余元。

【分析】肖某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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