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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该为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买单

2017-06-07王景龙,张洪军,冯石亮

农民文摘 2017年9期
关键词:作业

今年夏天,各地连续发生高温、暴雨。灾害性天气给生产尤其是露天作业的建筑行业,造成了或间断或连续的停产,使其蒙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经营就要有风险,作业单位、经营企业,不应把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害转嫁到工人身上,劳动者不该为其买单。

因暴雨造成停工工人工资不应扣发

【案例】何某是一建筑公司的工人,七月中旬他们施工的某小区改造工地连降暴雨、大暴雨,各种露天室外作业都不得不停工。老板认为停工期间工人不劳动,理所当然不能得到报酬,就扣除了何某等工人停工期间的工资。

【分析】因暴雨造成停工,责任不在工人,风险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因暴雨停工,老板扣发、停发工人的工资是错误的。就此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在第12条中明确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高温津贴小时工也应当有

【案例】某村的几个年轻妇女来城里挣外快,她们在马路劳务市场被一清洁公司找去做保洁工作,工资每小时十二元。从早晨六点到下午五点,她们连续干了十天,一百个小时每人给了一千二百元。当时当地最高气温36℃,听说有高温津贴,可她们一分也没得到,问清洁公司,老板说小时工只有小时工资,没有发“高温津贴”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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