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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有了细化办法

2017-06-07本刊

农民文摘 2017年3期
关键词:消费者

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对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办法》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具体分为四步:1.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2.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3.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4.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此外,还明确了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费者使用优惠、信用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

——对退回的商品是否完好,《办法》将一般商品的“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同时,《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

《办法》具体明确了3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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