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发“案中案”法援律师依法快速维权
2017-06-05叶红红安徽省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司法所工作 2017年4期
文 叶红红[安徽省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张 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引发“案中案”法援律师依法快速维权
文 叶红红[安徽省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张 勇[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决陈某自负10%的责任,夏某承担90%的责任。

张勇律师
2015年3月8日,夏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与陈某驾驶的某某牌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夏某负全责,陈某无事故责任。随后,陈某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夏某支付前期治疗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夏某辩称陈某骑行的是机动车,向法院申请对陈某骑行的某某牌两轮电动车进行是否属于非机动车鉴定。2015年9月2日,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陈某骑行的某某牌两轮电动车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属于技术指数超标的二轮电动车。南谯区人民法院据此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虽然公安部门划分夏某承担全部责任,但陈某骑行的某某牌两轮电动车属于技术指数超标的二轮电动车,不能排除该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故陈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本次事故的赔偿承担次要责任。2015年10月24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判
【承办经过】
“明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自己无责任,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定自己承担10%的责任?”陈某怎么也想不明白。2016年6月,陈某来到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要求起诉电动车的销售商和生产商赔偿其由于电动车不达标而应当承担的医疗费466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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