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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的名与实

2017-06-03刘潇阳

科学与财富 2017年15期

刘潇阳

(山西财经大学)

摘 要:"春秋决狱",是以《春秋》等儒家经典的"微言大义"为断案标准来处理疑难案件一种司法活动。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儒家经义实质上有超越法律权威的地位,在中国法制史上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春秋决狱"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对于汉代法制以及中华法系的形成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忽视法律作用,重视儒家经典对中国法制化进程有一定阻碍。笔者从"春秋决狱"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进程、实践案例、具体法律内容及其影响作用等方面着手,剖析"春秋决狱"在法制化进程中的问题及借鉴之处,以期对现代法制化建设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春秋决狱 原心定罪 判例制度

一、春秋决狱的名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指统治者用儒家经典的四书五经指导司法实践活动的一种特殊断案方式。在汉武帝时期,“春秋决狱”被广泛利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纠纷或者疑难案件在法律中有规定,而该规定与儒家经典相悖,适用儒家经典;法律没有规定,直接适用儒家经典。以现在的法律思想看当时的司法活动,可以说古代的司法审判是将法律条文与判例相结合的一种活动,它将儒家经典中的故事、经义、经文应用于法,其作用相当于现在的司法解释,即出现疑难案件时,审判者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儒家思想,对法律条文进行限制或者扩张。“春秋决狱”的旨在纠正当时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审判不查明案由事实,良善之人无免责事由,罪恶之人亦无刑可处的过于僵硬的弊端,从而使司法审判顺乎天理人情,同时巩固统治者“天子”的地位。

二、春秋决狱的实

汉文帝断缇萦案,西汉孝文帝时,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犯了罪被判处肉刑,他的女儿缇萦上书汉文帝愿意没入为官婢,希望可以免去父亲的刑罚。汉文帝听说后,怜悯其孝义,发布诏令曰:我听说在有虞氏之时,仅画衣冠异章服就能平复杀戮,是子民不犯。这是什么样的治国之道啊!如今我朝已立有肉刑的处罚,然奸恶之辈泛出,这是什么原因?怎能因我教导训化不良而是百姓受罚呢。如今有人犯罪,还未教化却加以重刑,或者其已生悔意却已无向善之道。现在刑法断其支体,伤其肌肤,终身不得改善,这是刑法之痛且违背德性啊!又怎能称为民父母之意呢?于是废除了肉刑。

可见,《诗经》上所说的“恺悌君子,民之父母”是汉文帝废肉刑的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即汉文帝向往“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的一种统治状态。正如吕思勉先生所说:“汉文帝除肉刑诏,所引用的就是《书》说中的象以典型。”所以,汉文帝之所以废肉刑,实为附会《书经》之文,以反对肉刑之残酷。

三、春秋决狱的特点

(1)贯彻了大一统的尊君思想

董仲舒把“天人合一”的思想运用到政治统治中,将皇帝神化为天之子和天下人的父亲,独创出一套适宜统治者统治的君权神授说。他以儒家经典为基础,将其中蕴含的贵族等级观念转变成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理念。他以神学论证以君主封建专制统治的合法性,将皇帝置于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因而引用儒家经典断案的“春秋决狱”也贯彻了他这种大一统的尊君说。

(2)赋予断案者自由裁量权

“春秋决狱”的断案者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书,“春秋决狱”的案件大多是疑难案件,当法律条文的适用可能与伦理道德相违背,或者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文时,断案者就要从儒家经典中寻找可以借鉴的案例。但是,不同审判者对案件有不同理解,主观上的情感倾向有很大的主观能动性,所依据的儒家经典也不尽相同。所以,断案者在引用儒家经典裁判案件时当然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春秋决獄对我国现今法制建设的启示

构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亲属相隐制度,亲亲相隐制度贯彻儒家伦理道德的“春秋决狱”,将孝道、亲尊思想应用于法律实践,汉宣帝时,发布诏令明确“亲亲得相首匿”为原则的法律地位。尽管亲亲相隐制度之后被废除,但两千多年的存在历史使其对我国社会仍有较大的影响。

首先,“亲亲相隐”是保护人权的体现。自古以来,儒家伦理道德就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面对家人可能遭受的牢狱之灾,面对亲情和法律间的选择,自古以来的家人间与生俱来的亲情必然代替理智冰冷的法律,而“亲亲相隐”可以较好地弥补法律和亲情之间的这一矛盾,符合人们对于人性的追求,更为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和遵守,从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作为强制作证的证人出庭作证。这说明我国的法律对于人权的保护在逐渐得到完善和加强。

其次,“亲亲相隐”可以促使刑罚的效用得到较好的实现。犯罪者在犯罪之后如果被自己的家人“出卖”,其心里的怨愤有可能被激起,增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从而使刑罚不能实现其应有的效果。而如果犯罪者能在犯罪之后感受到亲情的温暖,其心里的不健康因素就会容易消除,从而使犯罪者得到改造,促进刑罚效用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