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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计算机网络犯罪控制对策

2017-06-03吴飘

科学与财富 2017年15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控制对策计算机

(武汉东湖学院计算机科学学院 湖北武汉 430000)

摘要: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高、取证困难、地域跨越范围广泛等特征,是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打击困难重重的原因之一;社会环境、技术、管理、法律体系、教育等方面的不利因素也是计算机网络犯罪迅速发展而难以控制的原因和条件。因此,本文从法律手段与非法律手段来浅谈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控制对策,以期为计算机网络犯罪控制提供借鉴。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控制对策

1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了网上通讯、网上娱乐、网上购物等等网上交流和消费,网络扩展了人类的生活空间,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计算机网络俨然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二空间”。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人类带来的巨大利益是以往新技术所无法比拟的。对于一部分运用计算机网络的人,受到良性文化的影响,能够正确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他们希望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展个人能力,增加社会交往,充分表达个人见解;而另一部分人受到恶性文化的传染,错误的认为计算机网络是自由的国度,凭借高科技的工具,蔑视他人的正当权利,挑战法律的威严。计算机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互连性等特点使计算机网络易受到黑客、恶意软件或是其他不轨行为的攻击。例如名目繁多的计算机病毒导致计算机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使得计算机网络的效率和作用大大降低,许多功能无法或者不敢使用。层出不穷的各种计算机病毒活跃在网络的每个角落,给人们的正常工作、学习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计算机网络空间的恶性文化更是戕害人们精神的毒药,需要恰当的引导和治理。

2法律手段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控制

2.1刑法手段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控制

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大致分为一下四类: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应用程序罪。

(4)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

关于刑法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控制,可以利用全国人大的补充规定和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适当增补计算机网络犯罪条款。全国人大应该借鉴国外关于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立法方式,学习先进的立法经验,增加“重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计算机网络刑法保护对象,对于“重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可以由最高法、最高检根据我国现有国情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补充解释。但是,被扩大的领域需要有一定限制,只有非法进入后对公共秩序和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可以成为本罪所保护的对象。那些与公共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社会大众的生活不密切,不起直接决定性作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不宜成为刑法这种最严厉手段所保护的对象。

2.2行政手段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控制

我国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目前采取的是多层次管理的方法,对于虽然有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征,但是不构成计算机网络犯罪,危害不大的计算机网络越轨行为,一般是遵照行政法规、部门規章等来处理。对计算机网络越轨行为处理得当,会避免越轨行为向违法行为转变,因此行政手段的有效实施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控制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众多规定中,大多以制度保护性法规为主,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界定、安全保护的范围、安全保护的目的、安全保护的管辖部门、保护的方式等诸多方面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且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方式,一般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罚款、不予批准、取消资格等为主。总体而言,我国正处于计算机网络管理起步的初级阶段,情况多变而复杂,使得行政立法频繁,难度加大,以致问题不断。

针对已经实施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修订,补充不足条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法内容要尽可能多的包含计算机网络上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涵盖计算机网络上的方方面面,在立法方面做到不留下任何可能性的保护空白。建立行政监督手段,并且配合各种管理和处罚细则,使得立法不但能够被运用,而且能够被有效落实。对于那些在现行《刑法》中没有被规定为犯罪的,不予刑事处罚的,但是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违规行为,都应该被纳入到行政法规中来管理。

3非法律手段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控制

3.1 大力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

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够提供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同时对法律落实起到巨大作用。从1946年的第一台以电子管为元器件制造的计算机,不仅体积巨大而且操作复杂,到今天的各种集成元件制造的微型智能计算机,不仅体积微小而且操作简单,计算机技术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为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提供可靠的第一手保护,犯罪人需要采用更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突破密码或者防火墙等保护措施,提高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技术难度。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及时发现计算机网络犯罪,找出犯罪轨迹,有效控制犯罪危害,为追究犯罪人责任提供了保证。

3.2 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

国际上维护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合作早就已经产生,但是还远远没有完善。例如,在刑事领域中,欧盟委员于2000年初及12月两次颁布了《网络刑事公约》(草案),2001年年底,该公约已经缔结。这个公约虽然目前只是面对欧盟成员地区性立法的一部分,但它开宗明义表示要吸纳非欧盟成员国参加,试图逐步变成一个世界性的公约。现在已经有50多个国家对这一公约表示出了强烈的兴趣。这个公约已经成为打击危害网络信息安全国际合作的第一个公约。在这个公约中,对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非法窃取计算机中未公开的信息数据、利用网络造假、侵害他人财产、传播有害信息等行为都规定了详细的罪名和刑罚。公约还阐述了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国际合作的意义,并具体规定了国际合作的方式和细节。但是该公约缔结范围有限,内容规定也有待完善。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的方式。

3.3 开展网络德育教育

网络德育教育是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计算机网络法律的制定、运用,还是用以控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先进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研究都只能作为控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他律方式而存在,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达到惩罚犯罪、控制犯罪的目的,但是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罪恶根源是人们的意识形态,人们错误的意识形态促生了人们的犯罪行为,因此修正人们的犯罪意识,让伦理道德意思在任何时刻、任何场所都能扎根于人们的脑海中,是制止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根本。

参考文献:

[1] 魏磊.论网络犯罪及其法律对策与非法律对策[J].科技与法律,2002(9).

[2] 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J].法学研究,2000(4).

个人简介:

吴飘,湖北武汉,单位武汉东湖学院计算机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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