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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人资本主义“改造”政策的历史观察

2017-06-02鲍晔明

中学政史地·教学指导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公私合营资本家总产值

鲍晔明

建国初期,我国通过“和平赎买”的政策,从个别行业的公私合营开始,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最后完成了对私人资本主义的改造。对私人资本主义的改造彻底消除了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的发展,这虽然使生产力在短期内有所发展,但从长期来看却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本文阐述了私人资本主义改造政策的实施,追溯了政策的来源,分析了现实情况和历史依据。

一、公私合营的发展历史

公私合营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是对私人资本主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方式。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没收官僚资本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转变为公私合营的企业。同时,一些大型私营企业遇到了困难,迫切希望国家投资,解决困难。在“五反”运动之后,工人阶级在私营工商业中建立起了全面的监督体制,很多资本家基本上丧失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热情空前高涨,迫切希望早日进入社会主义,因而将私营企业改为公私合营企业。对于这种情况,当时国家提出投资私营企业并与之合营须符合三个条件:①与国家经济发展计划相吻合;②私营工商业主完全自愿;③企业发展有前途,投资效益高。

到1952年,国家对公私合营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方针,主要对现有公私合营企业加强管理。为了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吸引海外华侨回国投资,并使其投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产业,政府倡导成立了一些公私合营的投资公司,国有股份一般不超过四分之一。1953年,李维汉在《资本主义工商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中指出,私营工商企业在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后,大多都获得了较大发展,成本降低,产量和质量都有所提升;而在较大的私营工商企业中,资本家受到了工人群众的监督,这本应对企业发展有利,但是由于发展畸形,出现了工人不服管、管理层不敢管的局面,极大地影响了资本家的积极性,生产难以维持。因此,他向中央提出了公私合营的计划,并获得了中央的批准,计划在两个五年内基本完成对雇工10人以上的私營企业的公私合营。到1954年底,全国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数量达到1746户,职工约54万人,产值约51亿元。由于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再加上国家资金的注入,合营后的企业在生产力和利润上都较合营前有了明显的提高。

公私合营显示出了巨大的优越性,以公私合营形式经营的工业企业产值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从1951年的3%上升到了1952年的5%,到1955年,国营、合作社营以及公私合营的工业产值占到了全国工业总产值的83.8%。在商业方面,1953年底国家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对粮油私营批发商进行了转业或淘汰,1954年又对重要生产资料和工业原料实行国营控制,私营大批发商被基本淘汰。对于次要商品的小批发商,国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留、转、包”的形式进行改造。“留”就是继续保留,但其业务要纳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转”就是引导其转入其他行业,“包”就是国家将经营困难又难以转入其他行业的批发商包下来,逐步进行安排。到1954年底,基本完成了对私营批发商的改造。1955年,国营和合作社商业占到了商业批发总额的94.8%,零售总额占到了67.6%。

二、“和平赎买”的具体形式

党和国家领导人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运用马列主义关于赎买政策的思想,对私营工商业采取了“和平赎买”的政策,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全行业公私合营前,采用分配利润的方法。这不是简单的国家拿钱来购买资本家的企业,而是在一段时期,工人阶级在满足了市场需要的前提下,将一部分生产利润分配给资本家。利润分配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50年到1952年,1950年底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盈余在缴纳税款、提取公积金后分配的股息最高不超过8%,股东红利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酬劳金不少于60%。可见在这一阶段,资本家所得较多,工人阶级所获较少。第二个阶段是从1953年到1955年,主要采取“四马分肥”的政策。1953年,时任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的陈云对大型私营工商企业的利润分配提出了新的原则:在正当盈利中,按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资方股息红利等四个方面进行分配。这一分配方法表明国家进一步限制了资本家的利润,使经营所得更多地补偿给了国计民生。

第二,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不论企业盈亏与否,国家对资本家按固定股息进行支付,息率幅度为年息1厘至6厘,之后调整为年息5厘,个别企业可以超过5厘。定息政策进一步削弱了私人资本的地位,生产资料和所得完全由国家分配,资本家对企业完全丧失了所有权,变成了企业的一名员工,也就是成为了无产阶级,企业的性质也不再是单纯的资本主义了,而是具有了社会主义的性质。

第三,对于资本家,能工作的由国家分配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适当作政治安排,保留原有高薪,这是对资本家的一种“赎买”。1956年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资本主义工商业主的资产总额达24亿元。1950年至1956年期间,国家以红利、定息、高薪等形式向原私营工商业主分配了34.1亿元,比全行业公私合营时他们的资产总额高出42%。由此可见,中国对私人资本主义是真正的赎买,而非剥夺。

三、私人资本主义“改造”政策的实施效果

周恩来在《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几个问题》中对改造的成绩作了肯定的表态,他指出:六年来,公私合营企业的产值已经占到资本主义企业总产值的一半以上,把加工订货算上,就占到百分之七八十。在大城市,国家资本主义比重还要大。在批发商业方面,凡是国营能够控制的物资,基本上都控制在我们手上了。在零售商业方面,经销、代销已经达到了四分之三以上。六年的功夫,我们就取得了这样的胜利,应该说成绩是大的、速度是快的。由此可以看出,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私人资本主义改造的效果非常满意。

关于生产力问题。对私人资本主义的改造,造成了整个社会的变动,对生产力是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的,但是综合来看,生产力还是发展了。在对私人资本主义进行改造的过程中,不仅工业生产得到了改善,农业生产也有了一定发展,整个国民经济都是向前发展的。从1953年到1957年,全部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8%,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4.5%,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0.9%,社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1.3%,国民收入平均每年增长8.9%。这表明,我国在逐渐消灭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同时,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可以说这是比较成功的改造。

关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问题。社会主义改造顺利完成后,私营工商业主拥有的私人资本基本上完全转变为国家所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销声匿迹,中国和平地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也相应地转变为全民所有制。

关于资本家问题。对资本家的改造是私人资本主义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造中,在保证不影响资本家生活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安排,包括安排工作岗位和政治地位。在几个主要的大城市,有接近65%的资本家直接参加了企业的生产经营,35%左右的资本家被安排为管理层人员。对一些在工商界影响较大、有代表性的资产阶级上层人物,还安排了较高级别的政治职务,如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部长、副部长、副省长等。这些政策使资本家感到有益,踊跃加入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阵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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