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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可否作为儒家伦理实践的判准?

2017-06-02潘小慧

长安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良知孔子

摘要:针对“安”是否可以作为儒家伦理实践判准的讨论,以《论语·阳货》“三年之丧”文本为据,从“女安则为之”出发,通过文本解析、“安”的伦理分析、“安”之外的伦理考虑三个方面进行论证。研究发现,宰我和孔子在“三年之丧”的讨论中孔子提出了“女安则为之”,“安”可否作为伦理行为的标准就在于良心可否作为伦理行为的标准;良心有其主观性以及客观限制,良心所判断的行为价值与其客观价值不相符合,孔子着重伦理教育的重点在于能恰当正确地感受和表达情感,让良心所判断的行为价值能与其客观价值相符合,可见“安”可以作为儒家伦理实践的初步内在判准,但不是“最终”判准或“唯一”判准,仍须尽力合乎客观伦理道德标准,努力培养“正确良心”。

关键词:儒家伦理学;孔子;女安则为之;良心;良知;三年之丧;伦理道德

中图分类号:B2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7)02000706

Abstract: Based on discussion about whether “Feeling at ease” can be regarded as criterion of Confucian ethical practice, this paper took the text of “threeyearmourning” of Yanghuo in The Analects of Confucius as a basis to demonstrate through text analysis, ethical analysis of “Feeling at ease” and ethical consideration beyond “Feeling at eas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oing it with feeling at ease”. 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 that Confucius proposes “doing it with feeling at ease” in discussion of “threeyearmourning” between Confucius and one of his followers called Zaiwo, whether “feeling at ease” can be regarded as standard of ethical behavior depends on whether conscience can be regarded as standard of ethical behavior; conscience has its subjectivity and objective restriction, and behavioral value judged by conscience is not consistent with its objective value. Confuciuss emphasis on ethical education lies in the ability to feel and express emotions properly and correctly, and then behavioral value judged by conscience can be consistent with its objective value. It can be seen that “Feeling at ease” can be used as preliminary criteria of Confucian ethical practice, but it is not the final criteria or the sole criteria. So it still needs to try to meet objective ethics moral standard and endeavor to cultivate “right conscience”.

Key words: Confucian ethics; Confucius; “doing it with feeling at ease”; conscience; intuitive knowledge; threeyearmourning; ethic

儒家倫理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一环,对儒家伦理的合理诠释是当代中华儿女的使命之一。本文以《论语·阳货》“三年之丧”的文本为据,关注“安”是否可以作为儒家伦理实践判准的讨论。

一、文本解析《论语·阳货》中宰我与孔子的对话按文意可以区分为3段: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综合各种说法,“期”字至少有两种读音、两种意思。第一种读期限之期,亦即时间的段落,像此处之期,三年为期已久;第二种读“基”,同“朞”,周年义,下文“期可已矣”之期是矣,意即守丧一年就可以了。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没,尽义。,新谷既升升,登义。,钻燧改火,期可已矣。”

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

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宰我宰予(前522前458),宰姓,名予,字子我,又名予我、宰我,春秋时代鲁国人。是孔子弟子,为孔门十哲之一,以言语著称《论语·先进》:“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季路;文学:子游、子夏。”,擅长言辞辩论。在此文,宰我反对传统的“三年之丧”(三年守孝期)关于“三年之丧”的起源,以及是否是殷代旧制(清初毛奇龄之主张)?到底是否为古礼?还是只是儒者之礼?学界说法不一。方述鑫以为:“三年之丧”之记载最早见于春秋时期,但是当时并未真正实行过,殷代和西周也未实行过,春秋战国时代各国普遍实行的是一种“既葬除丧”的短丧。孔子等人结合殷代的周祭,将当时通行的社会习俗加以规范理想化的改造,就演变成了后世儒家尊奉的“三年之丧”这种丧服制度中的最高礼仪。(方述鑫《“三年之丧”起源新论》,《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钱穆以为“时此礼久不行,宰我之问,盖讨论制作,与其存虛名,不若务实行。他日或制新礼,改定此制。非宰我自欲短丧也。”(钱穆《论语新解》,台北:三民书局,1973年第612页)胡适则主张“三年之丧”只是儒者之礼,对于古礼之说以为都是“儒家托古改制的惯技,不足凭信”。(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台北:里仁书局,1982年第132133页)由于此一考古问题并非本文要旨,也非笔者能力所及,故不细究。,跟孔子有一段关于此议题之对话。第一段记载宰我的论述,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他开门见山地指出“三年之丧”为期太久了;这第一部分可说是对现况的批评。接着,客观地分析“三年之丧”所可能导致的问题或后果,大致有两个面向:其一是“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其二是“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这第二部分可说是理据的提出。由此提出自己“一年之丧”(期可已矣)的主张;这第三部份可说是取代现况的主张或结论命题。关于两点理据,第一点提及“君子三年不为礼……三年不为乐……”,主词是“君子”,加上“不为礼……不为乐”的说法伍至学认为:“为礼”在《论语》中仅出现两次,另一处为《八佾》之“子曰:居上不宽,为礼不敬,临丧不哀,吾何以观之哉。”由此观之,为礼与“执礼”(《述而》)“复礼”(《颜渊》)“尽礼”(《八佾》)等其他用法之差别在于乃特指在上位者之行礼,所谓之“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子路》)。(伍至学《论宰我问三年之丧》,《止善》第6期,朝阳科技大学通识教育中心,2009年06月,第153166页),明显指涉这是君主或在上位者的行礼,也即是关涉国家政策层级的制度问题;礼坏乐崩是当时社会普遍的文化困境,礼乐也是孔子心中念兹在兹的人文关怀,这点理由应该颇能触及孔子的内心深处。问题在于:“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是否如实?令人怀疑的是,“三年之丧”不也是个礼吗?一个君子持守“三年之丧”,不也是在积极地“为礼”吗?不也是在防止礼坏吗?若不是宰我本身思维有矛盾,就是宰我的“为礼”内容并不包括“三年之丧”。第二点“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从自然世界的角度观察,从万物生长的周期来看,直接关涉实际民生,显然是务实效益的考虑,类似于墨家效益主义的思维模式。墨家主张节葬短丧,即着眼于其一贯之“求兴天下之利”《墨子》全书出现此语12次,类似语意的话语更多。。平心而论,宰我的论述不无其理,也没有明显不妥之处。

第二段记载孔子和宰我的对话。对于弟子理性的提问与论述,孔子反问了一个关键句:“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白话的意思是“三年内对宰我而言,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一年之丧之后、三年之內。吃香饭,穿锦衣,你心安吗?”宰我竟然回答:“安”(心安)。孔子接着响应宰我:“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白话的意思是“你心安你就做吧!君子守孝期间,吃肉吃鱼不觉其香,听音乐不感其乐,住宅不能安,所以不做。现在你心安,那么你就做吧!”整段响应中,孔子要表达的是一个有为有守之“君子”的正常反应与表现。“女安则为之”一句头尾共出现两次,代表它的重要性,还是表达出孔子真心认为“女安则为之”,笔者以为都不是。按《四书集注·论语集注》,朱熹认为第一次的“女安则为之”是“绝之之辞”,相较而言是一种劝戒意味;第二次的“女安则为之”则是“以深责之”[1],就是严厉的责备之意。

第三段记载宰我走后,孔子对他的评论,说:“宰我真是不仁啊!婴儿三岁后才能离开父母的怀抱。三年的丧期,是天下通行的丧期严格推究,那应该是古代贵族遵行的礼仪。。”至于“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一句,历来有两种解释:一为“难道宰我没得到过父母三年的怀抱之爱吗?”《诸子百家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论语》http://ctext.org/analects/yanghuo/zh一为“宰我是不是也有三年的爱心对他死后的父母呢?”[2]朱熹也认为,孔子担心宰我真的误以为“女安则为之”,于是就这么放心去做;因此进一步探讨此议题之本源,希望借由君子居丧之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之言,使得宰我或许能反求诸己终得其本心朱熹注为:“宰我既出,夫子惧其真以为可安而遂行之,故深探其本而斥之言,由其不仁故爱亲之薄如此也。怀,抱也。又言君子所以不忍于亲而丧必三年之故,使之闻之或能反求而终得其本心也。”(朱熹《四书集注》,第125页)。范祖禹北宋史学家、文学家、官员。则注曰:“丧虽止于三年,然丧者之情则无穷也,特以圣人为之中制而不敢过,故必俯而就之,非以三年之丧为足以报其亲也。所谓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特以责宰我之无思欲其有以跂而及之爾。”[1]

二、“安”的伦理分析“女安则为之”的“安”,简单来说,就是“良心的安不安”;“安”可否作为伦理行为的标准就是在问良心可否作为伦理行为的标准。良心基本上是伦理行为的标准,而且是内在标准、最近标准。当一个人面对伦理抉择时,若没有相关的客观讯息时,他所能仰赖的就只剩下主体内在的良心了。所以当孔子问宰我“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宰我毅然决然回答“安”时,孔子虽无奈,但也只能说“女安则为之”。问题是,良心的“安”是否是“最终”判准或“唯一”判准?明显不是。为儒家、为孔子而言,都不是。如果在同一件事情上,我的良心和你的良心呈现不同的抉择方向,那该如何?是要依循我的良心还是你的良心?可见良心有其主观性以及客观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每个人都按自己的良心做事,仍然有可能天下大乱。何故?因为我们的良心有可能会犯错。会犯错的良心称为“错误良心”,就是良心所判断的行为价值与其客观价值不相符合王臣瑞将良心的种类分为:(一)正确良心与错误良心;(二)确定良心与怀疑良心;(三)粗鲁良心、细腻确良心、疑惧良心和困惑良心。(王臣瑞《伦理学》,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第324页)。

以三年之丧的讨论为例,孔子以为“女安则为之”的原则没有错,有问题之处在于为何宰我竟然可以心安?可是“夫君子之居丧”却不然,君子“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显示君子和宰我对三年免于父母之怀之感受和理解都不同,宰我的心安正是孔子最不以为然之处,也正是宰我被评为“不仁”的关键原因。从儒家伦理学的角度看,“三年之丧”的讨论重点不该仅落于1年或3年的争辩,或者仅是制度面或“礼(制)”的观点,反而“礼”的制定应以“情”作为考虑基础荀子对礼以及三年之丧有深刻的讨论,荀子礼论还强调“礼之情”与“礼之文”两个部份,对于三年之丧也有“称情而立文”之主张。[3],孔子说过:“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八佾》。孟子也说过:“大孝终身慕父母”《孟子·万章上》。,对于父母之丧,为人子女首重从内心自然生发的深沉哀戚,久久无法散去,以致“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因此该恻隐、该忧戚、该感通之时,若无所反应,与麻木不仁何异?孔子着重的点在此。因此,伦理道德教育的重点之一,在于能恰当地感受喜、怒、哀、乐、爱、恶、欲等情感,并正确表达;另一重点是设法让我们的良心尽可能不犯错,而为“正确良心”,也就是良心所判断的行为价值能与其客观价值相符合[4],或者说,判断善恶与事理相符合白礼达(Peter Brady, S.J.)将良心的判断分为“正确良心”“错误良心”“确实良心”“疑虑良心”4种。(白礼达《实践伦理学》,香港:圣神修院神哲学院,2001年第15页)。

按照西洋哲学的分析,良心(conscientia)不是人的一个特殊官能,而是一种实践理智的实际应用或判断。良心不考虑纯理性的普遍问题,例如为何要孝敬父母,为何要友爱兄弟姊妹?而是判断此时此地的作为是否称之为孝敬父母,此时此地的作为是否称之为友爱兄弟姊妹?因此,良心的错误判断不在大前提,而在小前提;大前提通常是伦理的普遍原则(例如:“凡人应该要孝敬父母”),不容易误解,小前提攸关的是此时此地要做的行为(例如:“选择我喜爱的对象交往,而不选择父母喜爱的对象交往,是否对父母不孝敬”),涉及面较广也较细,容易误解。所谓良心,其实包含有3个因素:个人内心的感受、对伦理道德的认知以及具体的判断[5]。以“三年之丧”的讨论为例,孔子和宰我就有不同的推理与思考。现以简易的三段推理表述,孔子的思维方式可分析成两个部分,如下:

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前提1A】

所以,孔子主张三年之丧。【结论1A】

君子居丧之时,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大前提2A】

君子三年之内,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處不安。【小前提2A】

所以,孔子主张“三年之丧”。【结论2A】

宰我的思维方式可分析成3个部分,如下:

礼坏、乐崩是不好的。【隐含/省略的大前提1B】

若君子执守三年之丧,将导致礼坏、乐崩的后果。【小前提1B】

(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

所以,“三年之丧”是不好的。【结论1B】

符合大自然的时序,是好的。【隐含/省略的大前提2B】

一年之后,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小前提2B】

(一年是符合大自然的时序的。)

(一年之丧是好的。)

所以,宰我主张“一年之丧”。【结论2B】

符合心理的调适,是好的。【隐含/省略的大前提3B】

一年之后,食稻、衣锦,于心安。【小前提3B】

(一年是符合心理的调适的。)

(一年之丧是好的。)

所以,宰我主张“一年之丧”。【结论3B】

基本上,我们预设孔子和宰我在思考上都有良善的动机与目的没有任何积极的理据指出孔子和宰我有不良善的动机或目的。,虽然两人对行为的目的看法有异。问题仅在于【小前提1B】是否为真?也就是若君子执守三年之丧,一定会导致礼坏、乐崩的后果吗?这点孔子似乎并不关心,也并未回应;宰我也无法证明自己的判断是否一定正确。这涉及良心是否正确无误的问题(正确良心)以及是否确实无误的问题(确定或确实良心)。另一个问题在于【小前提3B】是否为真?一年之后,食稻、衣锦于心是否安?宰我说“安”就姑且相信他说的,这个良心判断是属于宰我个人内心的感受,笔者或第三者都无法证实其真假,但这就让孔子坐实宰我“不仁”的骂名了。

三、“安”之外的伦理考虑不可否认,良心在第一义上,的确是主观上的道德标准,但在客观上,受到时空环境的影响,有时未免会发生偏差,此即是前文所说良心也会犯错之意。邬昆如说:

良心是主观伦理所支持的基础;一个人照着良心做事,依着良心去行善避恶,在主观上他就是好人,就是善人。当然,良心因了环境的知性误差,有时会错懂了善恶的分际,因而,为了客观上的是非善恶判准,伦理学中还是要把“良知”提出来讨论,务使这本来是主观的官能,尽量达到客观的标准邬昆如在此书并未严格区分“良知”与“良心”,按照士林哲学集大成者多玛斯,“良知”(Synderesis)即“伦理秩序的第一原理的习惯之知”,简称“自然道德律的习惯”,基本上是不会犯错的,会犯错的是“良心”。[6]。

邬昆如以为良知对道德总纲之“行善避恶”,有其普遍价值。然而,在道德细目之“何者为善”、“何者为恶”的问题,可就并没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甚至有人言人殊的情形。“三年之丧”即为一例。在孔子心目中,良心也不是唯一的道德标准,那么什么才是孔子和儒家心目中的客观标准呢?笔者以为大致可以归结为“义”。孔子说过:“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于比。”《论语·里仁》。这指出君子人立身处世/事的根本在于“义”,没有什么一定非得如此,也没有什么一定绝对不可,就看是否合乎“义”。孔子也说过:“君子义以为质”《论语·卫灵公》。“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这指出君子人的本质或实质在于“义”,“义”作为君子人的条件和基础。孔子又说:“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论语·子路》。指出言必信、行必果只不过是最次一级的士的德行。孟子也有的类似说法:“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可以说是发明孔子之意。何为“义”?主要有两种解释,一是“宜”,见《中庸·20章》:“子曰:……义者,宜也,尊贤为大。”朱熹集注曰:“宜者,分别事理,各有所宜也。”韩愈《原道》言:“行而宜之之谓义。”这些都说明历来“宜”或“适宜”作为“义”的主要意涵。另一是“道义”,见《诸子百家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诸子百家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网址为http://ctext.org/zh。之批注。由于本文重点不在讨论“义”,仅简单指出儒家对于良心安不安的主观判准外,亦有其他客观的伦理道德考虑。

四、结语所有的伦理实践都关乎两个原理,一为客观道德,一为主观道德。客观道德通常就是律法,有所谓的自然道德律/天理,和人为法两类;主观道德谈的是良知良心。儒家哲学亦然,在做伦理实践时,考虑两个面向,一是客观层面的天理或义之所在,一是主观层面的良知良心。孟子说:“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孟子·尽心上》。良知既为不虑而知者,当然具有普遍性,正反映了天理的内容,也定是不会错的。会错误的部份在于个别的实践理智判断,也就是良心的部份,前文所谓小前提判断的部份。因此,除了“求其放心”《孟子·告子上》。、良心的涵养、以“仁”为核心的道德情感作为良心判断的基础外,如何让天理在于人心,如何让良心反映出天理,使得主观道德与客观道德符合一致,就成为儒家伦理学和伦理教育的重点。《论语·阳货21》“三年之丧”的当代讨论之意义在此,对于“安”是否可以作为儒家伦理实践判准的问题,笔者以为可以也必须,否则我们要依凭甚么来抉择与实践?但是在依凭良心之“安”时,我们要确定并确认那真是“安”,无可怀疑。另者,为免除错误或降低错误率,不可仅依赖良心的安不安来行事,因为主体本身不是道德价值的最后基础,意志的正直性是在于尽力合乎客观标准(努力培养“正确良心”),更要时时砥砺促进伦理认知,去思索自然道德律/天理与个别情境的关系,力求在伦理议题上做出正确的抉择,成为良善的君子人。

参考文献:

[1]朱熹.四书集注[M].台北:世界书局,1980.

[2]钱穆.论语新解:下册,台北:三民书局,1973.

[3]潘小慧.礼义、礼情及礼文——荀子礼论哲学的特点[J].哲学与文化月刊,2008,35(10):4563.

[4]王臣瑞.伦理学[M].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8.

[5]白礼达.实践伦理学[M].香港:圣神修院神哲学院,2001.

[6]邬昆如.伦理学[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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