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媳离婚时可否分割
2017-06-01广西律师协会执业律师周一海
长寿 2017年1期
文/广西律师协会执业律师 周一海
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媳离婚时可否分割
文/广西律师协会执业律师 周一海

何某和方某曾是一对夫妻,婚内,何某的母亲刘某出钱买了一套房,登记在何某名下,后刘某过世时也没留下遗嘱对该房产表态。后来,何某和方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后,方某要求分割该房产。家婆出钱买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媳是否有份?
何某、方某家在南宁市邕宁区,两人于1993年登记结婚。2001年年初,何某的母亲刘某买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某镇的一套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成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刘某的身份证不慎丢失,该房屋便登记至其儿子何某的名下。
因该房屋买卖的各项材料上,都是何某的名字。2001年3月底,该房办好了房产证,房产证上也是何某的名字,未记载有共有人。
房子买下来后,一直由刘某进行管理,并将房屋出租,所得租金也由刘某收取、支配,直至刘某于2012年3月病故。而在购房时,刘某并未明确表态该房屋是买给何某的。病故前,刘某未立有遗嘱。
2013年,方某起诉要求和何某离婚。2014年,邕宁区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到了2016年4月,方某突然将何某告上邕宁区法院,要求分割何某名下的该套房产。
方某的理由是:当初两人离婚时,法院对该套房产未作分割。该房产是她与何某婚姻存续期间,何某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30万元。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应该归她和何某共有。现在她要求分割该房屋,房产归何某所有,何某须补偿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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