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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职业困境的表现及成因

2017-05-31于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官

于杰

(266000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 青岛)

摘 要:法官这一职业在产生之初,即被赋予了睿智而又公正的神圣色彩,与这种天然属性时刻相伴随的是社会公众对于法官的严格要求和殷切期盼,法官应该在工作中一贯地为人们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不仅需要不断地提高司法水平、增强司法能力,还需公正、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进行司法活动、定纷止争。在越来越繁复的案件和越来越高的职业期待面前,法官的角色期望值被无限的放大,成为了法官这一职业的“不可承受之重”。

关键词:法官;职业困境;社会支持度

一、法官职业困境的表现:社会支持度低

“军都山下,荒野未逢春,枪炮碎玫瑰,千手召不回。暗夜里,独角兽流泪。”近年来,对法官暴力伤害、冲击、哄闹法庭的案例屢见报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法官丁玉玲于2009年2月25日下午准备开庭时,被主审过的一起征地补偿纠纷的当事人拦下,在拒绝其撤销判决的要求后,被当事人连刺十几刀,身负重伤。今年的2月26日又有噩耗传来,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的马彩云法官被当事人开枪杀害。

社会支持度反映的是法官个体与社会联系的密切程度和质量,根据肖水源教授编制的“社会支持评定量表”(Social Support Rating Scale,简称为“SSRS”),社会支持度在心理学上主要分为了三个维度,分别是:“客观支持“、“主观支持”、“社会支持利用度”。① “客观支持”主要为实际的、可见的、客观的支持,既包括物质上的直接援助,也包括行为上的援助(社会的参与)。“主观支持”主要为可感受到的情感上的支持,多指个体的工作在社会生活中被理解、尊重、支持的情感体验和满意程度。“社会支持利用度”指的是个体对社会支持的利用度,即个体在遇到需要帮助的时刻时能够对有效支持的利用程度。法官职业群体对于社会支持度尤其是主观支持度的需要普遍比其他职业群体要高(与法官职业群体对于主观支持需求度类似的还有警察群体),但现实是社会对于法官职业在情感上的支持度非常不乐观。2010年6月1日,湖南永州市零陵区法院枪击案后,有部分人士聚集在永州法院门口放鞭炮庆祝。无独有偶,马彩云法官被歹徒枪击身亡后,网上也出现了一些叫好声。社会群体对遇害及受伤法官表示出的“罪有应得”的想法,大有幸灾乐祸的味道。

二、法官职业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案件数量多与法官数量少之间的矛盾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016件,审结9716件,比2012年分别上升3.2%和1.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21.7万件,审结、执结1294.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7.4%和4.4%。②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210件,审结9882件,比2013年分别上升1.8%和1.7%;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65.1万件,审结、执结1379.7万件,结案标的额2.6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0.1%、6.6%和15.7%。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985件,审结14135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42.6%和4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万件,审结、执结1671.4万件,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4.7%、21.1%和54.5%。④通过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可以看出,我国法院系统近年来的收案数呈现井喷上涨的趋势。放眼全国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普遍突出,在“白加黑”、“五加二”的工作模式下,从事一线审判执行业务的法官越来越难有精力和热情应对井喷式增长的案件数量。尤其是自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各地法院受理的案件数均呈增长态势,有的增长幅度还很大,这使得许多法院原本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影响,参照司法滞后性的规律,预计今后一段时间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会持续攀升,而案多人少、忙闲不均等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一线法官办案面临巨大考验。

(二)司法被动性与群众需求主动性之间的矛盾

被动性被一贯的视为司法的本质属性之一,同时也是司法行为区别于行政活动的重要特征,恪守司法被动性也被视为法官的美德。如卢埃林所阐释的那样,解决争端是法院最为重要的职能⑤。法院的本质是为人们解决纠纷而设立的第三方机构,当人们发生矛盾而无法通过矛盾双方或多方内部协商解决时,往往会寻求一个与矛盾无关、中立的第三方机构的帮助以达成一致意见促使矛盾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行政机关的调解办公室、仲裁委员会均属于这种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但与他们不同的是,法院作为法律的“法定代理人”能够对矛盾做出具有权威性、终局性效力的裁决,并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保证终局性裁决的实施,因此与其他机构相比,法院对矛盾双方更加具有吸引力和说服力。作为中立第三人的地位是法院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处理并获得当事人认同的形式基础。可以说,法院不严格遵循被动性,就没有司法的中立,没有司法的中立,就得不到司法的公正。

于此同时,群众对于司法的主动性需求还需要司法机关能动的进行司法。司法的被动型与司法的能动性作为唯物辩证法上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既相互融合又相互对立,法官有时在面对这个矛盾时会显得无所适从。在面对群众对于司法的需求之时,法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员,同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都具有主动为人民服务的义务,但有时却有过度提供司法服务之嫌,背离了法官谦抑性的特征,法官扮演着律师的角色,导致法院和法官在裁判中的中立地位不被当事人认同,甚至导致司法公信力普遍下降。比如,有时有些法官过多的走上街头摆摊设点开展法律咨询,提供司法服务,表面看不失为司法为民的有效形式,但实际上收效甚微。不少法官“情不自禁”地表现出的主动态势,反而使法官中立的地位陷入尴尬境地。

(三)法律相对滞后性与社会矛盾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法律体系仍以成文法为主。成文法具有系统性、内部一致性、法律规则明确性、确定性等突出优点,但天然的、不能免俗的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成文法的流弊也随之凸显。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矛盾日趋多样,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社会实践日新月异,这必然要求法律规范在客观上需紧随社会实践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但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又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征,不能轻易的对法律规范做出修改,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社会矛盾多样性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微妙起来。

最近发生的“离职空姐海外代购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据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前某航空公司空姐)与他人预谋,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晓航、石某在网店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检方认为,李晓航等人各自分工配合,共同逃避海关监管,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2年9月3日,李晓航因网售走私化妆品获刑11年。2013年1月23日,“离职空姐海外代购案”二审开庭,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将此案发回重审。2013年10月10日,北京市二中院再次开庭,李晓航的律师称,一审认定李晓航偷逃税款的证据主要是海关核定证明、李晓航口供等,这些货物只有约11万元现货,其他绝大部分是“订单”。本案发回重审后,海关重新认定,有实际货物部分偷逃税款约为8万元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代购”这一新兴的经济形式异军突起,据不完全统计,仅在“淘宝网”上的代购卖家就超过了10万人,更不谈其他网络媒介(微博、微信等),“代购”是否等同于走私,很多人也表达了疑惑。类似于此类的案例笔者不再一一列举,但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攻坚期阶段,社会新生事物的发展进步对于现行法律规范所带来的冲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烈。但是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成文法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且成文法限制法官的主观能动精神,使法官形同一般官僚,成为依法操作的工匠,对于新出现的违法现象,法官往往束手无策。

(四)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与法官司法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

第一,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法院承担的社会职能不仅是解决纠纷的第三人,更是社会秩序的调控者与管理者,法官不仅需要调处个案的纠纷,还要引领社会的理性步伐,这对法官个人的司法能力及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如上文所述,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及我国传统社会控制体系的松动,使得法官所承受的诉讼数量急剧增长,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纠纷类型。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愈发增多,案件难度越来越大,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第三,现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越来越多元化,对司法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法官如何在普适的正义与个案的正义之间寻求平衡,既避免成为法律的“自助售货机”又避免“法官恣意”,这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艺术性及智慧性处理司法问题的能力。

认真阅读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不难发现司法能力不足是困扰我国各级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系统的难题。一方面,我国的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遴选渠道复杂,“出身”不尽相同,就目前来讲,主要有公务员招考、公务员选调、军人转业、其他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干部转任、党政干部调任等多种途径。法律是一门专业的、宏大的、系统的学科,她具有独特的知识体系与思维方式,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很难拥有法律适用所要具备的“理性”。在2002年之前,我国因为没有统一的司法考试,法官职业的入职途径与行政机关的入职途径完全相同,这使得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进入法院的法官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与训练的少之又少。除此之外,当前每年仍有许多军转干部进入法院系统,他们通过一两年的复习取得司法考试证书就可以被任命为初任法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意味着具备了法律思维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司法考试仅能考核考生的法律知识,这种知识不久就会被遗忘,对于考生的法律思维几乎不能起任何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年龄上满23周岁就可以成为法官,这使得绝大部分的三门法学学生(家门到校门,校门到法院门)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招考或选调后工作满一年就可以成为法官,他们虽经过了系统的法学教育,但社会经验浅薄,在做为主审法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时,他们普遍存在机械适用法律的问题。在基层法院系统中,经验型法官多,专家型法官少,普遍性的具有法律知识结构不健全,司法能力不精深的缺点。另一方面,基层法院法官普遍审判任务繁重,加之法官继续教育体系不健全,法官的知识更新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广泛存在。这使得部分法官在处理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适用法律时捉襟见肘。

注释:

①参见贺元骅、凤四海、胡世群、,杨骁勇:《警察工作倦怠與社会支持关系研究》,《西南大学学报》,2010年5月第36卷第3期。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6年3月1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⑤参见[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版,第 89~91 页。

⑥参见黄吉:《从空姐代购案看法律滞后性的弥补》,《光明日报》,2013年12月19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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