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探析

2017-05-31陈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民商法保护

陈涛

(210100 中国共青团常州市武进区委员会 江苏 常州)

摘 要:跟随着我国社会文化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商品贸易”也发展越来越迅速。那么要想确保商品的安全交易过程,就应该需要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来对商品的安全交易作保护。目前,我国也根据社会发展的“形势”,对民商发也进一步了完善,使民商法上的交易安全也体现了法律的“秩序价值”。并助力我国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所以,本文主要通过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作用进行了有效的探析。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安全;保护

0引言

“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可磨灭的地位,它主要是对公民的安全商品交易以及财产达到“法律保护、维系公民”的目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和谐发展。而”交易安全“独有的魅力,就在于“控制”此种个人权利的极端化,以便形成和谐与安宁的法律秩序。

1分析民商法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

第一,对交易双方的利益进行有效的维护。民商法中的相关条款有表明对交易双方的安全进行一定的保护,比如说,在市场上某种交易过程存在欺骗行为,那么就要对欺诈的主人利用民商法进行处罚,“无规矩不方圆”就是在维护那些被欺诈人们的权益,使得市场的交易有一个安全和谐的保障。第二,公正的维护交易。民商法可以维护所有交易主体人的“平衡”,比如说,每一种商品都拥有自己的价值所在,当然也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但是如果一旦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金钱与商品价值不相符合的情况下,那么这就是交易的不公平,这个时候一样可以利用民商法对相应的有责任一方进行处罚,以维护交易的公正性。第三,帮助实现分担交易风险。比如说,众所周知,在所有的“商事交易”中,要保护“出卖人咨询和质疑权”,在交易过程中,要保证货物是不是符合质量达标,金钱是否全部到位,还有以及要确定相应的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若假如买的一方买到了货物却没有检验,那么买方也应该履行相关的交易风险。实际上,到这一步,民商法其主要就是想对买方在交易的过程中所受到的一定相关法律保护。通过据以上三点分析,民商法在维护交易安全过程中,具有多方位的价值,其核心之一就是让人们踏踏实实地进行所需求的商品交易。那么回归到现实工作中,还需要对所谓的“民商法”进行好好探讨,以便于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以及正常维护交易主体人的合法权益[1]。

2探讨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体现

2.1民商法中公示主义的体现

“公示”对于民商法来说,是对有效交易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是指以人民的商品交易之事为主体对涉及到利益关系的利益营业事实所负有的公示告知义务法律要求。民商法应该注重到交易安全保护规范的“公示主义”进行完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在民商事登记的过程中,应该按照登记事项的公告规范进行,例如《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从而达到商事登记的“全面性”。当下而言,随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需求,那么就要对民商事的登记规定要进行一定的改变和完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这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等,其中的“变更、设立、注销”等方面规定更佳完善,来进一步提升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效益。其次,在以往公示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仅仅只是把时间精力注重在“登记”却忽视了功效的作用,没有合理地去实施公示制度,也降低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效率[2]。

2.2民商法中责任主义的体现

站在“责任”的角度上去分析,民商法也实现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让交易的安全有一个很好的保障。比方说,在实行民商法的过程中,有效的注意到“验资机构”在验资中的民事责任等。此外,公司法是构成民商法的主要组成元素之一,公司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设立“董事、发起人、监视”责任等等,这都是实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的一种方式。当然还要值得注意的是,要站在“责任”要求的视角下对其进行完善。首先,法定验资机构如果因重大过失或恶意而出具不实报告的情况下,则需要对公司或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其次,发起人和公司的董事负有连带缴纳股款的义务。再者,应该进一步优化董事和监事的违规行为责任。《公司法》第63条对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规或公司章程制度,造成公司损害的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另外,从《证劵法》来看,对一些证劵中介机构的责任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证劵法》的63条中规定如果证券中介机构由于“财务报告、中期报告”等出现纰漏或者是存在虚假信息而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从责任的一面来看,在交易中,相关要负法律责任的人如果要是交易不当就要受到惩罚,来达到维护“交易人”的权益,确保社会经济市场的安全发展。

2.3民商法中外观主义的体现

“外观主义”其一般是指体现在票据的“文义性、票据连续背书的证明力、提单的证明力、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食言”等相关方面。实际上,就是指人们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的法律证明,这也是维护权利主体的基础之一。比方说,在《票据法》中,其票据的“文义性”就是指票据中所涉及到的权益和义务要以票据中的“所写的文字”作为标准,票据中国如何记下就如何去做,这就是票据在法律中所体现的价值。这也是在提醒广大群众,在书写票据的时候,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用文字进行清晰明确的表达,并且要按照票据上书写的内容区执行,来确保票据实施的效益性,提高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度[3]。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到由于我国社会经济飞速的发展,有很多的新兴产业也跟着冒了出来,随之有关商品的交易也越来越广泛化。所以,民商法也会根据社会中发展的“新形势”或“法律条文”进行不断的完善,来确保民众在商品交易时如何更安全,也助力社会能够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当然,在这基础之上还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对民商法有更“透彻深入”的探析,方便于将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最大“实效性”发挥出来,达到我国形成一个美好的法治社会,帮助实现社会经济能“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沈丽.薛罗萍.商法之保障交易安全原则[J].法制博览.2012(9):49.

[2]张世伟.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探析[J].企业与法.2015(415):119.

[3]王喆.探析民商法中的外觀主义与交易安全保护[J].法律杂谈.2015(4):256.

猜你喜欢

民商法保护
民商法课程体系:经验与改革方向
关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
论留置权善意取得之否定
刍议增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途
浅谈遗址公园的保护
反渗透长期停用保护方法的探索
市场经济视域下民商法承载的伦理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