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律现代性下法律解释问题探究

2017-05-31刘先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理学司法解释

刘先玉

(519020 澳门科技大学 广东 珠海)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要获得正确的适用,法官或相关司法部门必须、也必然要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由此,法律文本中存有疑义的文字及意义,才会变得易于理解,进而融会贯通,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恰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提出的认知:“凡法律均须解释,盖法律用语多取诸日常生活,须加阐明;不确定之法律概念,须加具体化;法规之冲突,更须加以调和。”因此,相关法律解释的行为已成为当前法律适用和司法实务中的基本问题。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所以,立足于全面深入“依法治国”理念的背景下,基于法律解释的价值,一众学者及法律人必须对此给予高度关注,正视其实践难题,从而不断完善,共建完善的法治体系。

关键词:司法解释;法理学;法哲学;解释活动

一、法律解释的渊源概述

尼采曾言:“没有自身历史的东西,才能被定义”。按照这一观点,鉴于法律解释有着与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同样悠久的历史,其概念是难以界定清楚。也正因此,法律解释一直是一个意义丰富又不太确定的概念。具体地说,法律解释实质即是为明确法律规范的含义,而对该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的含义进行界定、解析、阐释或说明的一种实践性活动。以笔者观点来看,要理解这一概念,应当把握三个要点:第一,要明确法律规范的含义,特别是“明确法律规范应有的含义”,此举是法律解释活动的根本目的,任何“法律解释”都必须以弄清法律规范的意思为其最终目的。第二,要明确法律解释具体操作过程或是实现途径,在于“对该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的含义进行界定、解析、阐释或说明”,只有弄清楚一条法律规范的全部构成要素的含义,才能把握到这条法律规范的完整含义。第三,要明确法律解释所针对的具体对象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即解释的法律规范必须针对法律条文的各个句法成分进行。

二、基于本质的法律解释形成因素

在法治实践中,只要是运用法律规范的过程,就必然在这个过程中包含着法律解释活动。换言之,法律规范只要被运用,就必然会被解释。而法律之所以必需“解释”,也与法律的明确性与模糊性存在不可分离的关联性。具体成因如下:一是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的关系。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概括的特点,其决定了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在成文法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说,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多变性,即要求法律规范必须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概括能力。也正因为社会关系的这种复杂多变性,才造就了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理想与现实的距离”。所以,为了使法律规范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法律解释就成为了司法实务中的必需存在。二是法律语言自身特点的关系。基于对明确性的必然追求,法律语言很少使用文学上夸张、模糊等修辞手法。同时,司法经验亦表明,法律要更好地规范人们的生活,调整好社会关系的明确性或准确性,是法律语言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特征。然而,即便如此,法律语言仍然无法摆脱模糊性的存在。这也让人们知道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并非是由于所谓修辞方式的使用不当所致,而是主要因其自身的语言特点。

三、法律解释的要求维度

法律解释在司法活动中具有着重要的价值。法治体系的完善不能脱离于法律解释实践活动。与立法目标实现的前提条件相似,但法律解释价值要充分体现,即要求法律解释必须满足一些基本条件。首先,从哲学层面来看,其基本要求涵盖了认识实践合理性、道德实践合理性与审美实践合理性三个维度。将此对应到现实生活中,即与人类活动中的合规律性、合目的性与合审美性三个方面相呼应。显然,这也就构成了实践法律解释的一个基本点。其次,从实践层面来说,法律解释实践须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应符合解释活动中所包含的基本规律性;二是在遵循规律性的同时,必须与具体案件相结合,必须考虑一个时代下目的性价值;三是在满足规律性与目的性的基础上,应当具备一定的审美合理性。

四、法律解释在法治体系中的困难

(一)存在服从与创造的矛盾

基于上述可知,法律解释实践满足实践合理性,其价值便可得以彰显。但司法实务过程是复杂的。因而,法律解释工作绝非易事。作为一种复杂的法律方法,解释过程也会遇到很多难题。即法律解释主体在面对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时,是该严格服从“法律本身”,还是应当创造性地“解释法律”?实质上,法律解释中“服從”与“创造”矛盾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共同面对的一个难题。

(二)存在安定与灵活的矛盾

站在法律发展的维度与历史层面来看,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无法避开法律的安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要实现法律的安定性,法律解释主体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使法律具有稳定的预期。但要实现法律的灵活性,就必须保证法律能够通过某种途径不断获得新的充实和成长。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法律解释主体就应当通过创造性的解释方法积极地进行填补。于是,如何协调法律的安定性与灵活性,也就成为了法律解释实践所必须正视的问题。而这一矛盾与障碍不仅在我国存在,同样也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共同面对的一个难题。

五、结语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律的确定性为法律价值的彰显奠定了重要基础。但同时,法律文本的模糊性却为其应有价值的充分体现设置了诸多难题。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源在于法律解释的缺位。本文通过概述法律解释,指出法律解释存在的重要价值,进而阐述了法律解释活动的基本要求及其实践难题,以求进一步提升法律解释研究的热度。

参考文献:

[1]熊伟.法律理性化悖论的现代性批判——一个正当性论证的视角[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4)

[2]赵艳静.和谐视野下的法治建设解析[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07)

[3]朱靖利.试析法律悖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6)

[4]伍杰,赵欣.对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思考与研究[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4(03)

[5]林佳鸣.浅析法律解释的目标[J].法制博览,2016(01)

猜你喜欢

法理学司法解释
论周公的法理学说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保障“告官见官”
最高法废止司法解释103件 其中4件涉及婚姻问题
论法理学视角下刑事和解的司法观与性质问题
”两高”再出司法解释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立宪主义与法制主义:立法法理学的探索
我国风险犯罪认定中的刑事司法解释
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适用研析
探析法理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及在法理学教学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