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土家族村调查
2017-05-30黄柏权
三峡论坛 2017年2期
黄柏权
摘要:湖北土家族村是在《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颁布以后启动的,目前已经建立了一批土家族村,湖北土家族村的建立,与土家族的迁徙有密切关系。土家族村的建立,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湖北土家族;民族村;散杂居民族
中图分类号:K928.5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332(2017)02-0094-05
引言
民族村是建制的行政村,民族村的设置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益补充。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只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类自治地方,民族乡和民族村都不属于这一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第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也没有民族村设置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为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部分省区制定了相关条例。如《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九条规定:“少数民族人口占全村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可以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省、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达到30%的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认为少数民族聚居村。”而《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50%以上的村,可以建立民族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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