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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现象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7-05-30李楠

大东方 2017年2期
关键词:网约车

摘 要:2012年,“互联网约车出行”这个新方式进入到了中国的百姓生活,在各种讨论和期待中,经过历时四年的发展,“网约车”出行方式已经被人们逐步认知和接纳。然而网约车的兴起引发了出租车的集体罢工事件。新生事物的发展必然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就网约车带来的种种现象阐述一些法律问题。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思考;出台法律法规

一、网约车现状

2016年5月31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在京发布《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16)》,“网约车”入选十大新词。然而在网约车发展进程中也出现了诸如出租车集体罢工事件。随着传统出租车行业抵制“网约车”的呼声高涨,依托互联网平台推出的各类“专车”在各地的发展却仍然汹涌如潮。的确,“专车”的兴起看似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了一定冲击,但是这种新生事物在如雨后春笋的发展中存在着令人深思的法律问题。

随着更多的网约车涌上街头,可能会形成新的交通拥堵源。同时,乘车安全、事故责任等监管问题将成为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如果没有建立健全恰当的管理与监管机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可能会带来很多新的社会问题。

二、网约车以及四方协议

按照当前依托互联网推出的各类“专车”运营模式来看,网约车是指由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劳务输出公司派出驾驶员,由网络搭建信息平台,根据乘客意愿提供专车服务,这种不同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创新性模式显然并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但是,对于这种创新的服务模式,却没有现行的政策法规进行约束和规范。其中在这种四方协议的模式下,各自的法律责任则是如何划分? 对于这些问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时并没有提出合适的解决办法,在现行相关的政策法规里也并未找到答案。

三、对私家车挂靠“专车”非法营运如何进行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属于非法营运行为。显然,私家车进行这种“专车”运营在法律上是禁止的。

对私家车挂靠“专车”目前尚未有办法进行管理,试问,对于黑车借“专车”之名做不法勾当又该如何采取措施去提前预防或者制止。那么,值得思考的是,法律上应当对这一行为如何进行惩处,仅有单一的行政处罚是不能够解决问题本源的,应从立法方面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对“网约车”进行新的法律属性定义,它并不是司机通过软件拉载客人的私人行為,而属于公交通运输的性质。同时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考虑到各个地区因经济能力等原因导致的不同“专车”市场需求,结合人民群众的和专家的意见等,在此基础上出台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改善现状,充分贯彻交通部对“网约车”提出的“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管理”方针。

四、“网约车”是否会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约车”之所以流行,其本质在于它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优势,由网络构建信息平台,充分调动了车辆资源,消除了乘客与用车的信息不对称性,保证了乘客能随时用到“专车”。除了这一大优势外,“网约车”还有它的价格优势,“网约车”模式下的“专车”可以同时搭载几名目的地相同的乘客,而一趟车程的费用是这几名乘客均摊的,而传统出租车司机在拉完一个顾客后,就不会再显示“空车”,那么这一趟的费用就是这一名顾客所承担。

由此可见“网约车”在价格上是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的。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网约车”这种模式的运营是否会被认为是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蓄意打压。首先,传统出租车行业存在已久,它有既定的模式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监督和而“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法律法规目前仍是空白,那么“专车”服务的价格由谁调整? 是交通部另外规定,还是由互联网信息平台决定? 此外,通过对“专车”服务的价格补贴,导致乘客甚至不用花费一分钱都可以完成一次出行,这种调低价格来吸引乘客的策略,是否对于出租车行业而言是一种恶性竞争? 在法律方面有明确规定禁止行业之间恶性竞争,这样会违背市场经济发展,打乱市场经济秩序。所以,“网约车”凭借它的价格优势取胜传统出租车是否是一种合法行为,又或者说构成了一种正常竞争。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思考到的。

五、结语

“网约车”的流行趋势是无法阻挡的,它凭借着“服务方便,价格低廉”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下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而它背后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值得人深深考虑的。因此,“网约车”模式下专车服务引发的种种问题需要建立起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趋利避害。如此,“网约车”才能得到长足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红岩.专车要走远,当有法治匡扶[N].中国交通报,2005.1

[2]崔晓.打车软件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交通企业管理,2014.

[3]《Uber 的西雅图抗争:全球专车合法性问题的缩影》,虎嗅http://www.huxiu.com/article/135346/1.html.

作者简介

李楠,女,汉族,1993年6月,山西吕梁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 研究方向:宪法以及行政法。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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