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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调解中三个不可或缺的意识

2017-05-30李奋军

派出所工作 2017年3期
关键词:治安案件菜农治安

李奋军

德国诗人海涅曾经说过:“思想走在行动之前,就像闪电走在雷鸣之前一样。”作为一名基层派出所的民警,在治安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能否坚持正确的思想,关系着案件调解的成败,也考验着民警的办案能力和群众工作的能力。笔者认为,在治安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民警必须具备三种意识,即公正意识、执法为民意识、服务大局意识,这样办起案件来才能令当事人满意,同时得到社会认可。

一、公正意识

公正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公正的核心是依法办案,平等对待案件当事人,“铁肩担道义”。民警作为法律的实践者,肩负着将法律公正、公平、正义的精神理念注入社会的神圣使命。人民群众有困难找警察,是因为他们坚信警察是公正的,人民警察是正义的化身。

民警进行治安调解的过程,也就是与矛盾双方打交道的过程,促成双方由对立到统一,需要民警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努力化解矛盾。民警作为中立的双方,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最重要的是公正,公正是信任的基础。民警的公正能够打消当事人的疑虑,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对民警信任了,也就容易接受民警提出的调解方案,纠纷的化解也就变得水到渠成。

作为派出所的民警,对于符合治安调解的案件,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进行调解的过程中,要秉持公正之心,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案件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不轻易评价双方当时的对错。在案件事实查清之后,严格按照法律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在案件事实不明的狀态下切忌对某一方当事人品头论足。第二,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人格。第三,严格依照程序办事。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在调查取证、案件调解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该回避的回避,该公开的必须公开,该告知的权利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通过程序的公正消解当事人对实体问题处理的不满。

二、执法为民意识

作为一名基层民警,办理的案件与我们自身可能无直接利益关系。而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其一生可能就到公安机关处理一次案件,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对其来说可能有重大影响。身为人民警察,必须从内心有一种为民解决难题的情怀。正所谓“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更何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作为民警,在处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是否具有真心为老百姓解决问题的情感,直接影响到案件调解的成败。

记得2016年年初的一个夜晚,天气异常寒冷,派出所接到报案:某村菜农和蔬菜收购商因西红柿收购发生争执,菜农按照收购商的要求将西红柿采摘后,蔬菜收购商因为市场行情不景气借口质量不达标而拒绝收购,准备离开时被菜农将收购的车辆拦截不予放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但未受伤。民警赶赴现场时菜农们群情激愤,甚至扬言:西红柿卖不掉就砸掉收购车。面对寒风中激动的群众,想想他们深更半夜摘下来的西红柿,收购方老板找各种借口不予收购,直接关系到生计问题,作为民警,我们也很着急。从案件管辖来讲,这属于经济纠纷,完全可以以该案属于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为由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告知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通过民事诉讼费时费力,等诉讼结束,西红柿这种不易保存的蔬菜早变成垃圾了。因此,这起纠纷必须调解成功,不能失败。于是,笔者作为处警民警在调查案情的基础上开始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了三个小时左右,双方当事人还是互不让步。第二天,冒着严寒的天气,又到现场进行调解。经过不懈的努力,在菜农将收购价格稍作让步后,双方达成了协议,菜农拿到了票子,一起纠纷得以及时化解。

在化解该起纠纷中,作为民警,我们满怀为民之情,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设身处地为群众利益考虑,才使得群众能够接受我们的调解方案,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应当体现在民警的实际工作中。有了执法为民的理念,在纠纷调解中,能够换位思考,能够甘心情愿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多做工作,本身就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条件。

三、服务大局意识

服务大局、维护社会稳定是公安工作的使命。民警在化解治安纠纷中要贯彻大局意识。基层民警处理的案件大多可能是鸡毛蒜皮的矛盾或纠纷,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社会大局的稳定。

民警在治安纠纷的调解中,必须把具体的个案放在社会大局中系统考虑,要有系统思维的意识。我们只有从大局出发,对个案的纠纷化解才会有正确的方向,缺乏了大局观,化解纠纷就容易顾此失彼。大多数治安案件发生在邻里之间、熟人之间。特别是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老百姓圈子意识很强。对于发生在邻里之间的、亲属之间的治安案件,民警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大局的思想,能调则调。通过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稳定社会。如果简单机械地直接给予违法行为人治安处罚拘留或罚款,尽管案子结了,但矛盾没有化解,可能还会埋下隐患,双方可能因积怨太深,冲突进一步加深,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基层民警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必须做到:第一,胸怀大局,把个案放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全局考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局部会影响全局的稳定,近年部分地区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很多是因为个案的处理不当而引发。调处矛盾不力,化解矛盾不及时,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像火山一样爆发而不可收拾。第二,顾全大局,提高配合能力。民警在治安调解中要有“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从大局考虑一件治安案件的调解成功对于本辖区、本地区乃至全国社会稳定的影响。积极配合一些社会组织、政府机关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第三,服从大局,要有淡泊名利、献身工作的品格。在治安案件的调解中不能目光短浅,急功近利,只顾眼前,不顾长远;要胸怀宽广,不计较个人得失。有时在案件调解中可能当事人不理解,周围群众可能冷嘲热讽,但是,从大局考虑,民警多一些付出,多点耐心细致,一个案件调解成功了,社会和谐稳定了,民警的工作也就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治安纠纷调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有时甚至民警还会陷入“费力不讨好”的尴尬局面。但正是民警在纠纷调解中的不懈努力,才能成就社会的和谐稳定。做事的原则和行为决定了一个人能成就的高度。在治安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民警只有秉持一颗公正之心,具有“心中为念农桑苦,耳里如闻冻饥声”的执法为民的情怀,胸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大局意识,治安调解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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