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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中世纪村官制度评析

2017-05-30陈立军

北方论丛 2017年3期
关键词:村官英国

陈立军

[摘要]村官制度是英国中世纪乡村基层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村官在管理村民的生产生活、维护村庄共同体利益等方面起到尤为重要的作用。但作为领主与佃农之间的中介,使得他们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其职能主要分为行政、司法、治安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等方面。通过对村官制度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中世纪英国乡村基层组织的内部结构及其具体运作方式。英国中世纪的村官之所以没有沦为领主压迫农民的工具,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它的民选传统以及民主监督机制。

[关键词]英国;村庄共同体;村官;民选传统

[中图分类号]K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7)03—0090—05

村官是英国中世纪乡村基层组织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西欧中世纪村官的研究,国内外尚未出现专门地论述。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一社会史研究的兴起,对乡村基层组织的研究也随之出现。出现一些有代表性的论著:美国人奥尔特所著的《中世纪村规研究》;达文特的《拉姆齐庄园法庭档案》以及英国人克里斯托弗·戴尔的《转型的时代:中世纪晚期英国的经济与社会》等,这些研究为我们深入了解英国乡村社会生活奠定重要的基础。但在论及英国乡村社会时,他们往往把庄园作为研究的中心,村庄仅仅是庄园的附属品,村官也就等同于领主的奴仆,并没有专门地加以研究和重视,因此,也就没有从本质上去加以区别;而国内史学界对于英国中世纪村官制度的研究尚属空白,目前,只有少数学者略有涉猎。笔者认为,对于村官制度的研究有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通过对中世纪村官的选举、职能及其运作方式等方面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英国中世纪乡村基层组织的内部结构以及村民的自治方式,从而为史学研究扩大范围;其二,英国是最早实现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地区,对其乡村社会结构的探討,可以为我们今天的基层民主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有鉴于此,有必要对英国中世纪的村官制度加以简单梳理,纰漏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英国中世纪村官的具体职能

希尔顿指出:“村庄共同体是通过他们的村官或者通过村官的行动在实际中发挥作用。村官几乎触摸到了生活的各个角落,很少有其不能达到的地方。”村官制度是伴随着村庄共同体的形成而出现的。在村庄形成之初,需要有专门的人员来管理村庄的日常生产、生活;同时,国家和领主也需要专门的人员来负责村庄的税收、服军役等事宜,因此,村官制度的形成也得到了领主的支持。正如欧文所说:“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官,其主要职责是确保村民履行对领主的劳役;代表村庄共同体来与领主和他的庄官进行交涉,有时还扮演领主代表的角色。”村庄共同体中所设村官名目较多,比如,村头、陪审员、村警、村规监督员、施辰员、护林员、农事官等,有些村官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设立的,有些则是常设的。按照其职能大体上可分为行政、司法、治安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等方面。

1.负责村庄行政事务的村头(reeve或者the village chief)。村头,顾名思义是村庄中最为重要的职位。凡是能够被选为村头的人,在村民中一定享有较高的威信。例如,在爱尔兰地区,那里的村头被称为“王”,由此可见,它在当地的重要地位。“一般能够成为村头的人,都是那些能够赢得人们信任和尊重的人”。

村头是村庄中最为重要的村官,所管理的事务也最多。因此,霍曼斯认为村头是“村庄的主要代表”。作为领主和村庄之间的中介,他们既要为领主提供服务,同时他们也是农民,需要自己去耕种土地并服劳役。作为村庄的代表,村头需要参加郡和百户区的会议,出席国王所举办的巡回法庭,如实汇报村庄的相关事宜,有时甚至还要作为村民的担保人,为那些违反村规的人提供担保;作为领主的代表,村头还要代表领主和村民交涉:他需要把领主的各项要求和命令传达给村民并确保认真执行,最后还要把执行的结果上报领主。有时,他还需要按照国王的命令负责征税、维修村庄的道路、公共救济以及传达上级政府下达的军役命令等。除了上述工作,有时,他还要作为教会的代表,负责管理人们的信仰问题。总之,村头的职责涉及村庄生活的方方面面。著名历史学家贝内特曾生动地描绘过一个村头的日常生活,“1331年的某一天,考克斯汉姆的村头并不在其牛津郡的庄园里,而是在千里之外的南沃克码头忙碌着。他去那里是为主人的磨坊购买磨石。他花了15英镑16先令8便士的巨款购得了五块石头……他先从水路把石头运到亨莱,在那里改为马车走完其余路程。许多村头同样要长途跋涉到集市或市集上去为主人买卖东西。他还要时不时地应召带上四个随从出席百户区法庭,回答与庄园相关的一切事务,偶尔甚至被迫出席令人生畏的巡回法庭”。这样的地位往往使得他们处于两难的境界,正如布鲁姆所说:“这些夹在中间的村头并不值得村民羡慕。作为农民,他自然会倾向于偏袒村民同伴们的利益,但却会因此有违领主的意愿。对于领主来说,如果这些头领没按照他的意愿行事,或者认为他们对村民监管不严或对村民过于仁慈,那么他会处罚他们,命令他们补偿损失,甚至进行肉体惩罚。有时,领主还要求村头对他进行效忠宣誓,以此作为一种控制手段,迫使他们遵行领主的命令。”正因为如此,在中世纪的英国,很少有人愿意担任村头这个职务。为了选举村头,有时领主只能采取强制手段逼迫某人就任。波兰著名作家弗瓦迪斯瓦夫·莱蒙德在其名著《农民》一书中对村头的职务进行详尽的描述,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村庄中一个有地位的农民为什么不愿意担任村头的缘由:“这个农民说到,如此一个村官给我带来了什么?我担任这里的村头已经三年了。它耗费了我大量的金钱。由于担任村头我失去了很多,以至于我的妻子对我也很不满意……当然,它给我带来最大的好处就是我必须对治安官毕恭毕敬,我还要对每个记录员和每个法庭的下属都要毕恭毕敬。如果税收没有完成,桥梁没有维护,或者是一条狗被飞驰而过的马车撞死了,那么这些都是谁之过呢?为什么总是村头!我得到了什么好处呢?能有多少只飞禽、大鹅以及一些鸡蛋,当不必再送到记录员以及地方官员手中时才能归我所有?”由此可见,在中世纪村庄中担任村头并不是什么风光的事情。尽管村头所承担的职责很多,但他所能得到的权益却很少。在东欧的一些地区,那里的村头可以分得1—3块免除劳役的土地,有的村头还可以拥有使用公共牧场或者荒地进行放牧的特权;在中欧的一些地区,村庄中的酒馆是由村头来负责经营和管理的;而在英格兰、德国等地区,那里村头的主要收益是来自法庭的一点罚金。

2.负责村庄司法事务的陪审员(jury)。从13世纪开始,英国的庄园法庭开始引入陪审制度。实际上,早在12世纪,王室法庭中就已经开始采用陪审制度。受到王室法庭的影响,很多庄园法庭也开始引入陪审制度;同时,由于陪审团的所有成员往往是代表村庄共同体的意志,而村庄共同体的意志对于诉讼双方来说无疑是一种权威,因此,村民也愿意接受这种司法制度。庄园法庭的陪审团一般是由12名陪审员来组成,这些陪审团成员“在正式开庭以前就已经被选举出来了,因为我们发现曾发生过有陪审员因缺席而被课以罚金的情况”。这些陪审员必须严格履行他们的职责,不能随意缺席法庭的审判,否则将受到制裁。比如,在拉姆齐庄园法庭,“约翰·库卡斯被处罚了6便士,因为当他被选举为陪审员时,他却经常不到任”,“威廉·勒·梅萨热被选为陪审员之一,但由于他却没有到任而被处罚了6便士”。之所以有如此严格的规定,主要是因为陪审员在法庭审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比如,“在1363年9月,拉姆齐村庄由于没有陪审员出席主持法庭审判,迫使法庭只能向后延期”。从身份上来看,英国乡村的陪审员一般是由维兰来担任的,“维兰中那些比较富裕、世代居住在庄园上、很少外出务工的人有更多机会成为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陪审员不能是某一方的亲友,否则另一方可提请相关陪审员回避。裁决时,陪审团必须作出全体一致的决议。如果陪审团未能作出全体一致的裁决,或者后来的情况表明他们作出了不恰当的裁决,陪审员就会集体受到处罚”。例如,在1278年11月,亨廷顿郡的拉姆齐庄园的海明福德(Hemingford),“陪审团一致判定给某人2路德的土地,而这块土地之前是由亨利·罗格的儿子及其遗孀阿加莎来持有的。他们指出,在过去的50年里,他们从未看见亨利的祖先持有过上述2路德的土地”。从后来的档案中可以得知,上述的陪审团做出正确的裁决。从工作的程序来看,陪审团一般不直接宣布判决结果,而是要等到下次开庭时才会将结果公布。因此,陪审员不能随意透露陪审团所做出的审判决定,否则视为违法,比如,“在1388年的海尔斯欧文庄园,一个陪审员被控告了。因为他告诉了村民陪审团私下里对某事件的判决”。

有的人认为陪审员是以维护领主的利益而设立的,实际上这并不符合事实。作为村庄共同体的一员,其所做出的判决主要还是从共同体的利益出发,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特别是对那些损害了共同体成员健康以及安全的行为要给予严惩,并不会完全站在领主的立场来做出判断。例如,在拉姆齐,陪审员一致判定,由于一个屠夫把家畜的内脏放到水中,以至于没有人能够用干净的水酿酒而被处罚;有7个人由于贩卖腐坏的腌肉被处罚;有几个修鞋匠由于几年来一直使用大麻油来修理和抛光皮革而被处罚;艾玛·鲍威尔“由于使用猪以及其他家畜的内脏来做布丁,并且没有完全清洗干净它们的粪便,而被宣判有罪,因此,她被禁止再从事这个职业”。由此可见,陪审员也是村庄共同体中重要的村官。

3.负责管理日常生活的验酒官(Ale taster)。在中世纪的乡村,啤酒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备的饮品。英国史学家克拉克曾指出,“对于中世纪的村民来说,啤酒不仅是一种上等的饮料,它成为了农民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且酿酒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收入的来源,特别为那些生活较为贫困的家庭提供了一种谋生的手段”。由于对啤酒的需求量较大,因此,啤酒的酿造在中世纪英国乡村也比较普遍,甚至连当时的修道院也有酿酒坊。例如,在1287年拉姆齐堂区发生一起案件,其中就提到:“一个14岁男孩不小心跌落到一口大锅中,导致其意外死亡。这口大锅早在11年前就位于拉姆齐修道院领主的酿酒坊之中。”由于酿酒业的迅速发展,村庄中也需要设立专门的人员来管理相关事务,档案中一般将其称之为验酒官。一般一个村庄中有2—3名验酒官,与其他村官一样,验酒官也是由全体村民共同选举。例如,“选举罗格·艾丝作为拉姆齐的验酒官,代替雷金纳德·斯威,而尼古拉斯·弗里曼代替罗伯特·伍德沃德成为海皮曼哥雷村庄的验酒官,他们都进行了宣誓”。鉴于验酒官在村庄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在法庭开庭时,首先要听取验酒官的指控,例如,在拉姆齐庄园,当法庭开庭时,“经约翰·德·泰姆斯福德和雷金纳德·斯威宣誓,他们对非法行为进行了指控,他们都是拉姆齐的验酒官”。

在中世纪乡村,对啤酒的价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梅特兰把这些法令称为一般性法令。例如,“在1316年,庄园法庭制定了一项啤酒法令规定,2加仑的啤酒最高只能卖1便士”。验酒官的主要职责除了确保啤酒法令的执行,“还要负责监督出售者在卖酒的过程中要使用正确的计量单位,并且要保证酒的质量”。例如,“艾伦的妻子被处罚了12便士,因为她卖的啤酒价格是1便士,而且在品尝之后发现她的酒都已经变质了,担保人:她的丈夫。由于她生病了,因此她并没有来出席法庭,但是她送来了她的加仑、半加仑以及夸特等量器,以备检查”;“爱丽丝·勒·巴克被处罚了3先令,因为她卖酒的价格为1便士,同时她还经常使用半品脱作为量器”;“彼得·雷西·本纳德被处罚了6便士,因为他私自开启了量器,同时他也没有一加仑的量器”。对于那些试图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人,验酒官则给予严惩,例如,“爱丽丝·克拉克价值5先令的啤酒被没收了,因为她不但违反了啤酒法令,而且还试图发动叛乱”。

4.负责村庄治安的村警(village constable)。村警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乡村的社会治安,保证村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涉及一些案件时,他们还要参与法庭的案件审理,为陪审团提供相关证据等。有时,他们还要负责夜间的巡逻。比如,“有6个人在夜晚将篱笆和树放在了他们门前的路上,结果使得村庄里的很多人都受到了伤害,按照温切斯特法令,这些人在圣灵降临节时被守夜的村警传唤;同样在拉姆齐以及海普蒙格鲁村庄由于没有村警进行巡逻而被处罚”。有些学者认为,村警在村庄共同体中的作用可有可无,而且担任此项职务的村民必定是贫民。历史学家贝内特认为:“这项工作绝不像村头的工作那样繁重和责任重大,而且,有义务担任村警的人往往是那些因为份地太少而被免于担任村头的农民。”随着史学研究的深入,上述观点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首先,从14世纪晚期的庄园档案中可以看到,村警对犯罪的指控开始频繁地出现在档案的案头,这说明村警在乡村生活中的地位变得日益重要起来;其次,坎特通过对大量的庄园与堂区的档案研究后指出:从身份上来看,村警的身份可能略低于乡绅,但是他们大多出身于富裕的农民家庭。比如,“1583—1642年,斯坦福德郡的帕丁汉村庄中一共产生了81名村警,這81人中有63人是村庄中的富裕农民或者是中等收入的农民,此外还有9人是手工业者、商贩,他们也是村庄中较有地位的人”。除了负责治安事务之外,村警还要“在收获季节到来时,负责提醒全体佃农何时到领主的地里去收割庄稼;有时他会抓住闯入领主的草场和围栏中的牲畜,并将其关入村庄的牲畜栏里,等待领主的处理决定”。可见,村警并非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村官,在中世纪公权力较为微弱的情况下,它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对中世纪村官制度的几点思考

中世纪的村官是否都是道德高尚、口碑极好的人?在庄园档案中,我们找到很多村官知法犯法的案例,有一些村官甚至是罪行累累。例如,“拉姆齐的托马斯在成为村庄治安官之前,在1377年的时候被处罚了半马克,因为他用大狗把村民的家畜赶进了沼泽地而违反了村规”。即使在他成为治安官后,他由于屡屡破坏村规和法令而被不断地控告,1390年,“大约在圣彼得节前后,他在拉姆齐的田里以及沼泽地里对村民使用暴力,违反了国王的和平法令”。不仅如此,他还被证实把海普曼格雷村莊的威廉·泰勒殴打致伤;他攻击过杰弗里·格拉贝以及他的妻子;甚至他还在夜里去菲利普·怀尔家偷听其谈话;如此等等。

尽管这些村官有着诸多的问题,有些人甚至罪行累累,但是他们并不没有成为中世纪乡村社会中的“恶霸”,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也没有成为领主压迫农民的工具,其原因究竟为何?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所致:

1.民选传统的存在。中世纪乡村的村官一般情况下是由村庄共同体的成员选举产生的,尽管有时也需要领主的确认,但这种确认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并不具有实际的意义。由村民共同选举村官的传统由来已久,这种选举的惯例可能要追溯到日耳曼人建立村庄之初,并且随着日耳曼人进入西欧地区后,这一传统仍然得以保留。“在波希米亚、波兰、奥地利等地,村官一般都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在英格兰的部分地区、瑞典、德国、奥地利以及法国等地的村庄中,村头是由领主或其管家来任命,其他村官则是由村民选举产生;在萨伏依、苏黎世州、下萨伏依、奥利地的提洛尔以及英国的兰开斯特郡的一些村庄中,村民则选举两名村头来分别管理村庄事务;在一些偏远地区,一些小的村庄或小屯联合起来,共同选举一名村官”。更为有意思的是,在有的村庄,“那里的村官不是定期选举的,而是在村民中按照一定的次序轮流担任,每个人都要担任一个周期”。而且按照村庄的惯例,选举村官不仅是村民的权利,同时也是他们的义务,例如,“海尔斯欧文村庄的村民就曾因没有选出村头而受到10英镑的集体罚款”。由此可见,民选村官的传统在西欧的大部分地区都是存在的。在奥尔特所整理的206条庄园档案中,几乎有一半以上是有关村官选举的,而且每条档案上都写着“经全体村民一致同意”或者“全体出席人一致同意”的字样。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村官民选传统的存在。正是这种民选传统的存在,使得村民能够最大限度地选择维护共同体利益的村官。当农民与领主发生冲突时,这些村官往往会选择站在农民的一边。例如,在农民起义中,很多村官都被当作领导者;在日常生活中,一旦他们的邻居遭到领主的指控,他们则尽量去包庇。因此,这些村官被J.C.斯科特戏称为反抗领主的“微弱武器”。

2.村民大会的监督作用。如果说民选传统只是保证村官选举的民主性,但在实际运行中其权利不受到一定限制的话,那么这种民选也就失去其应有的效应。在中世纪的村庄共同体中,真正的权力核心是村民大会,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利和义务参加村民大会,同时还要参与选举村官、制定村规以及对那些违法乱纪的村官进行罢免等事宜。在拉姆齐,我们就发现类似的情况:托马斯·怀特米尔恩从1377年6月22日到1378年6月21日,他一直都在担任拉姆齐村庄的治安官。在1377年召开的村民大会上,“由于他没有让面包师遵守面包法令,并且还极力迫害拉姆齐村庄的人们”,因此,被罢免治安官职务;两年后,“在爱德华三世在位的第15年万圣节的那天,在伯里,托马斯破坏了国王和平法令,打断了伯里艾玛·辛普森的胳膊”。同时,“劳伦斯也被起诉了,因为他妨碍了拉姆齐的治安官履行他们的职责——去逮捕拉姆齐的托马斯·怀特米尔恩,当时他利用王室管家的身份事先告知了托马斯,法庭即将对他进行逮捕的消息”。这两个人都被村民大会解除职务,同时也得到应有的处罚。在沃尔沙姆乐威洛斯村庄,1363年,约翰·伍兹控告村头“殴打他并粗暴的对待他”;艾利亚斯在同一年也控告了这个村头。结果,这个村头被村民大会分别处罚了40便士和2先令。可见,在中世纪英国的村庄共同体中,村官的权利始终被置于村民大会的监督之下,任何滥用权力欺压村民或者营私舞弊的行为,都会受到村民大会的监督和惩罚。“因为村民大会更关注的是保护共同体的利益而不是领主的利益”。

3.习惯法的传统。习惯法是长期以来人民生活习惯的汇总,在中世纪的乡村,习惯法基本上都是与村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因此,也被称为村规(by-laws)。村民都必须遵守习惯法,按照惯例行事,任何人也不得凌驾于习惯法之上。例如,在1353年的十户联保组督察中提到:“拉姆齐的验酒官私自圈占了阿内尔林地长达3年之久,按照惯例,拉姆齐的村民在该林地是拥有公共权利的。”最终在1354年,这个验酒官遭到处罚,“因为按照习惯法,他在阿内尔林地周围建立了篱笆,妨碍了共同体的利益”;“在1332年的海明福德修道院,陪审团指出,托马斯联合15个收税员对他们自己的财产进行了伪报,致使整个村庄的税收增加了40先令。鉴于他的这种非法行为,他被处罚了20先令;陪审团指出,上述的托马斯向领主的管家以及其他的村官曾做出承诺,目的是他想获得收税人的职位。这违背了村庄的惯例,因此法庭处罚他40便士”。

4.任期的有限性。中世纪村官的任期都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被选举产生的村官并不是终身制的,都有一定的任职期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防止其权利的不断膨胀。中世纪村官的任期在各个地区不尽相同,比如,“在德国的西北部地区,那里的村官不是定期选举的,而是在村民中按照一定的次序轮流担任的,每个人都要担任一个周期。但无论怎样,村官的任期都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在英格兰的一些村庄,村官都是每年或者每半年选举一次。因此,在一些庄园档案中,我们会看到定期选举村官的记载。

综上所述,村官制度是中世纪村庄共同体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管理村民的日常生活、组织农业生产以及维护村庄秩序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尽管这种村官体制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如一人多职所导致的职责不清,从而也造成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有时也存在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现象。但是,由于民选传统的存在、习惯法的制约以及村民大会的监督作用,使得中世纪的村官并没有沦为领主压迫人民的工具,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村庄共同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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