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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外缘性空间的腐败

2017-05-30陈威

体育风尚 2017年4期
关键词:腐败权力

陈威

摘要: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可理解为与其相关的机构及其个人利用权力故意实施有悖于体育招生最高原则“真”的行为。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的两个至关重要的要素是:是否有悖于体育招考最高原则和是否不正当利用权力。一切有悖于促进人类社会前进、有悖于体育招考最高原则“真”、有悖于人类良知的工作机构及其人员的制造虚假、违背体育道德的心理和行为即是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的外缘性空间,也是其产生腐败的外缘性空间。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外缘性空间的腐败主要存在于对专业招考进行管理的各类政府、其管理部门等机构和各类高中体育训练队,还有各类体校、俱乐部等机构。

关键词: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终极目的;权力;外缘性空间;腐败

近几年,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国内高校纷纷开设体育表演专业,招生规模也逐年提高。各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公平成为国家、社会以及媒体日益关注的问题。新闻媒体对中国各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现场和背后作弊事件的披露以及各高校的“定向招生”、“自主招生”等的介入已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但大多数仅仅停留在宏观的、社会媒体层面的讨论上,而没有深入到微观的、学术的层面进行研究。从道德、制度与规范等手段有效防治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角度而言,在宏观的、社会媒体层面的讨论只能唤起人们的觉醒,却缺乏治理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的理论依据和具体操作手段。因此,对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的准确界定、及其腐败的产生空间进行分析将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基础。

一、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的概念

对于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国内很少有人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有人认为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就是与体育招考活动相关的不良行为。这种界定无疑过于宽泛,因而失去了其定义的意义和作用。陆亨伯认为,“体育腐败是社会腐败的一种,主要发生在高校专业招考领域及竞技比赛中。如我國高考体育专项和素质考试背后的体育腐败,已严重地危害着社会的稳定,影响体育事业的发展,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并成为当前体育社会问题和学者研究的热点与难点。究其原因他认为“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构成高校专业招考腐败滋生蔓延的客观条件;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是促使体育腐败滋生蔓延的主观条件;社会腐败“习惯化”的心态是滋生体育腐败的心理因素;我国体育法制不健全,高校运动训练专业招考管理运作不科学,使体育腐败有机可乘”[1]。辛喜东、史友宽认为“体育腐败由四种因素造成:其一,是由目前我国体育体制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造成的(历史遗传效应)。其二,是由体育法制不完善引发的(政体弊端效应)。其三,是由教练员送出学生多少的巨额奖金诱发的(金钱诱惑效应)。其四,是由人性本身的弱点膨胀导致的(私欲膨胀效应)。”[2]

以上学者对高校专业招考腐败的看法都仅仅是对现象的描述而已,其所以出现这样的认识,是没有深刻认识到高校专业招考腐败的核心因素——权力。

曹丕《论孝武 》:“府库余钱帛,仓廪蓄腐米。”《汉书 ·食货志上 》:“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漏积于外,腐败不可食。”此二处之“腐”皆为实指,即有形物质的腐烂变质。《论语 ·乡党 》:“鱼餒而肉败,不食。”此处“败”可理解为有形物的腐烂变质。《诗经 ·大雅 ·桑柔 》:“大风有隧,贪人败类”。此处“败”为毁坏、败坏之意。概而言之,“腐败”即为有形物的腐烂变质,具体引申到我们研究的问题中来,结合体育招考研究的终极目的、最高原则及其存在空间,一切有悖于体育招考最高原则“真”的行为偏离了高校专业招考使人类自己生存得更为美好一些的功利性目的,进而使一个国家的体育招考研究变质的一切行为就是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因此,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可理解为与其相关的机构及其个人利用权力故意实施有悖于体育招考最高原则“真”、终极目的促进人类社会前进的行为。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的两个至关重要的要素是:是否有悖于体育招考最高原则和是否利用权力[3]。如果没有违背体育招考遵循的“真”的最高原则而利用了权力,出现的可能是使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决策及其选择路径的错误;如果没有违背体育招考遵循的“真”的最高原则而没有利用权力,只能出现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的效率问题或者专业招考结果的异常;还有一种不可能的情况就是违背体育招考遵循的“真”的最高原则而没有利用权力,一个拥有理性的正常体育机构及其人员不会这样做的。以上三者皆不能称之为“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

二、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的外缘性空间

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作为高考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平、公正、公开的显著特点,它的管理与运作也必须公平、公正和公开,而要做到这些,则必须有完备的法律、科学的管理作保障。而实际上,我国高体育表演专业招考管理、运作离市场经济所主张的公开性、开放性原则还有很大的差距,存在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制度的随意性、招考监督机制的疲软性、法规制度表面性等特点。美国社会学家庞德曾说过:“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国体育管理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执法不严影响更坏,使体育腐败有机可乘,形成带有“阶梯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的体育腐败。如部分高校为了争取自己学校作为招考点,进而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如此双重利益的驱动。此外学校体育主管部门掌握了考核的自主权,致使部分家长行贿,考官受贿,体育中介人士“跑” 贿,甚至有考官以自己的双层身份对考试委员会官员“随”贿。都是钻了我国体育法制不健全、体育招考管理运作不科学的空子。然而,一些相关部门与负责人对此却视而不见,甚至庇护、掩盖,这自然就助长了体育腐败的滋生和蔓延[4]。因此,国家的管理机构无法对其进行微观管理,只能从宏观上进行控制,国家对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领域的管理就存有天然的盲区。对“真”无止尽的追求和严格恪守即是体育招考的最高真谛,一切为人类社会的前进的追求而不悖于此目的、遵循体育招考“真”的最高原则、不悖于人类良知的工作机构及其人员的奠立在客观性、诚实性和无私利性基础之上的高尚的人类情操、道德以及强烈的责任感,才是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的内援性空间,也是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产生的内援性空间。反之,有悖于促进人类社会前进、有悖于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最高原则“真”、有悖于人类良知的工作机构及其人员的制造虚假、违背高校运动训练专业招考道德的心理和行为即是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的外缘性空间,也是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产生外缘性空间腐败的温床。

三、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外缘性空间的腐败

就我国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外缘性空间的腐败主要存在于以下两类部门:对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进行管理的各类政府、高校体育表演招考管理部门等机构和各类高中体育表演训练队、各类体校和俱乐部等机构。

(一)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管理体制的载体——各类政府、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管理部门等机构

一个国家的体育发展一般都由国家相应的政府部门来管理,也就是说政府部门代表国家为促进本国的体育发展进行日常管理。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是一个公共性的存在,其目的是為国家和本国人民的发展促进科学研究的公共性目的。相对于政府的公共性而言,政府具有自利性。政府的公共性是指政府的产生、存在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标、公共服务以及创造具有公益精神的意识形态等。所谓政府的自利性就是指政府并非总是为着公共目的而存在,政府在公共目的的背后隐藏着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政府的这种特性就称为政府的自利性[5]。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认为,行政官员有其个人的意志和个人的特殊利益;全体行政官员有其作为一个团体的意志和团体利益,它相对于国家利益而言政府有其自身的利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则是纯粹的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而政府中的行政官员首先是一个具体的自然人,其次是一个行政官员,最后才是一个公民。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提出:“划分社会阶层结构的三重标准,即经济标准、政治标准和社会标准。”所谓经济标准,是指社会成员在经济市场中的机会,即经济收入和财富的多少。由经济标准形成阶级划分。所谓政治标准即权力。权力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即使在遭到反对的情况下也能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权力可以产生于对匮乏供给和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可以产生于个人或群体在科层制组织中的地位,也可以产生于法律和其他一些因素。根据权力差别可以区分政治团体。所谓社会标准,即声望,是一个人得自他人的肯定的评价和社会承认,它决定于个人的身份、教育水平、生活方式等。根据社会标准可以区分地位群体。因而,政府中的行政官员由于财富、权力和声望较高而成为社会阶层中最具地位的一个阶层[6]。这样,具体的政府部门在实施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管理的过程中,作为国家意志具体执行者的政府官员首先考虑到的是自己的利益,其次是整个政府官员阶层的利益,最后才是国家的利益。其实,从本质上讲,人的一切行为的动机——都是人趋利的本能(也是人性之一),即“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或“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在这个由多人组成的世界里,当行善获利最大时,人自然会行善,而作恶获利最大时,人又怎么能够不去作恶呢?如果说在我国体育官员贪污大部分说起来是获利最大而又十分安全的行为,那么,你又怎么能够指望中国的体育腐败能得到遏制呢?而且人趋利的这种本能是与生俱来、亘古不变、无人不有的!从这一点上来看,当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涉及自身的利益和政府官员整个阶层的利益时,政府官员便会设法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政府官员阶层利益最大化,最后才考虑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总之,不论从人的本质还是从社会分层理论均从不同角度证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必然性。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认为,在公共决策或集体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不仅如此,政府官员既在经济市场中活动,也在政治生活中活动,作为一个个体的人,是不可能根据社会性和自利性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动机进行活动的。政府官员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可避免。因此,在涉及到具体的高校为了争取自己学校作为招考点、体育项目的审批权、重点体育基地建设权、重点体育科研立项的审批权、主管人士及教练员的奖励等一系列重要权力时,政府官员首先考虑到的是自身的利益,这均与政府官员的自利性密切相关。

基督教《圣经》马太福音第二十五章说:“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由此衍生出“马太效应”(Matthew Effect)的说法。“马太效应”即强者恒强,弱者恒弱。“马太效应”在体育招考领域中也普遍存在,主管人士权限越大的人往往越有名,越有名的人权限越大,最后就产生了体育招考权威。近年来我们在进行体育招考资源的配置中,在强调效率原则的同时,却往往人为地造成了体育招考资源配置中严重的利益失衡。在短缺经济和计划体制形成的政策运作模式下,体育招考机构自身和其行政主管部门在体育招考资源分配中的采取“重点”资助措施和各种“倾斜”政策一再强化了体育界的“马太效应”。而现在很多高校体育资源的使用权已经承包给部分体育机构或个人,致使他们的兴奋点往往是集中在自己的切身利益上。而这些体育资源往往也可以成就体育机构和个人利益,实现自身价值。因此,体育机构和个人都要争取体育得以具体展开的各种资源,而各种资源使用权就掌控在政府手中,这就为政府官员“寻租”国家资源谋取自身利益制造了便利的空间。

(二)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得以发展的中介——各类高中训练队、各类体校及体育俱乐部等机构

众所周之,要争取体育高考的好成绩的影响因素很多,其中裁判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此,有的高中训练队、体校及俱乐部为了获得丰厚的经济收益,就不惜重金贿赂裁判,千方百计送钱,裁判则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了满足个人的发财欲望,就不择手段地捞钱,而体育招考的中介机构也在体育腐败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7]。

回首中国往年高校招考体育表演专业的道路,难道留给我们的就仅仅只有家长的社会关系、权力和金钱腐蚀一向被视为最公正的高校统一考试和招生制度?背后不为人知的现象比比皆是。伴随着新体制改革的不完善与各高校、体校对运行机制的控制不力,一些考生和教练员成为金钱的奴隶,一年年严肃且具有高度公平价值的体育表演专业招考变成一次次令人愤憾的儿戏;这不仅从心理上挫伤了广大考生、教练员的兴趣和热情,而且给以后的训练笼罩了一层阴影,使得不正当招生考试得以横行;同时也给无数的家长和考生带来了巨大的失望和创伤,其恶劣的社会效应难以估量和弥补。在这样复杂、混乱而又伤痕累累的氛围中,我们又怎能期盼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走向光辉灿烂的明天?[8]

因此,承载如此重要任务的各类高中体育训练队、各类体校及俱乐部是高校运动训练专业招考发展的重要环节。他们在承载自己任务的同时,也同样在一个国家的体制内掌控了独特的软资源,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和政府一样存在着自利性问题,我们可称之为体育中介的自利性。这些体育中介的管理制度、训练制度是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存在着有自利性导致的各种制度性缺陷。

前面已经指出,各类体育中介像政府机构的自利性一样,并非总是为着公共目的而存在,在公共目的的背后隐藏着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体育中介同样需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其自利性也如同政府的自利性一样会表现出来;加之一旦在生存空间有限的时刻,必然出现争夺有限的利益;加之各种并不适宜的政策因素,各类体育中介很快就在市场经济中迷失了方向,体育中介内在价值——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本色就无从谈起。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的另一外缘性空间就这样存在并产生腐败。

综上所述,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不是一种简单的社会现象,针对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的各种研究应该认识到它的深刻性、复杂性。没有对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及其赖以生存空间本质的认识,治理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只是纸上谈兵而已。因为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是为公共目的而存在的,需要一个国家财政的支持,所以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在经济不是特别发达的地方不可能纯粹脱离国家而存在。当在经济条件的限制下,尤其是第一生产部门在保持心理上的平衡和尊严实现上出现困难时,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的问题在所难免,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内援性空间的腐败只能在道德的范围内解决。而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外缘性空间的腐败则应是研究的重点,因为外缘性空间的腐败可以通过法律、政策、纪律等比较容易实现的手段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对涉及高校体育表演专业招考腐败的外缘性空间进行仔细研究才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我们必须正视这些腐败的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任何回避、违言的做法都是无助于矛盾的解决,更不能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7]陆亨伯.关于体育腐败现象的社会学思考[J].宁波:宁波大学学报,2002(13).

[2]李润中.我国主要竞技体育腐败探析及应对策略[J].安徽:安徽体育科技,2005(14):26~27.

[3]辛喜東,史友宽.浅谈体育竞赛中腐败现象及其治理方法[J].安徽:安徽体育科技,2003(13):8~9.

[4]许连纯,徐洪波.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腐败问题研究[M].河南人民出版社,2005:119~152.

[5]祝灵君,聂进.公共性与自利性:一种政府分析视角的再思考[J].公共行政,2002(13):12.

[6]刘豪兴.社会学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20.

[8]苏树斌.论竞技体育给社会带来的伤痕文化[J].辽宁:辽宁体育科技,2006 (15):3.

[9]马争朝.论学术研究边援性空间的腐败[J].甘肃: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06 (13):12.

(作者单位:淮南师范学院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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