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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教育改革路径研究

2017-05-30黄晓霞方印

教育文化论坛 2017年6期
关键词:教育目标知识结构教育改革

黄晓霞 方印

摘要:法学教育改革是联系法学教育与时代发展的基本方式。从宏观层面讲,我国正处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法学教育应紧跟司法改革步伐,顺应司法改革趋势,着力解决解决问题与争议,推进学术研究及司法实践的发展。从微观层面讲,我国的法学研究已逐步进入交叉学科研究的新领域,这对法学教育产生了新要求。重视法科学生的核心素养,重塑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是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倡导法学精英化教育的先驱,孙晓楼先生对法律教育的诸多深刻思考对我国当下的法学教育改革意义重大。

关键词:教育改革;教育目标;知识结构;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615(2017)06-0089-05

DOI:10.15958/j.cnki.jywhlt.2017.06.018

法律作为一个国家维持稳定和秩序的重要保证,需要随着现实形势的转变而不断地扩充其内涵和适用。法学教育亦是如此。它需要依托社会背景,借鉴先进的经验进行革新,以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快速膨胀。然而,囿于当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教育规模的扩大未能实现预想的社会效果,传统教育模式下培养出的人才无法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基于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本文借鉴孙晓楼先生在《法律教育》一书的主要观点以及其他学者的代表性观点,梳理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海内外著名法学院法学教育的实践经验就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路径进行探究,以期裨益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

法学教育改革是在法学教育模式迎合不了法学教育目标时所做出的修正与完善。法学教育改革的考量因素包括当前是否具备完备的教育模式,是否对大陆和英美法系的先进教育经验有所借鉴,是否可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等。但归根溯源,其评判标准是合目的性,即是否符合法学教育设定的本初目标。学者对法学教育的目标观点不一,原因在于“法学教育目标”这一名词本身是一个宽泛且多变的概念,从人才培养角度、法律职业角度、法律理性角度抑或是国家政治角度都可进行不同的闡释。但教育的本质是人才培养,因而我国法学教育要解决的实质问题就是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问题。[1]

(一)培养回应型法律人才

我国已于2012年启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政法人才。该计划设立了59个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4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以及12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从这项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战略来看,法学教育目标是培养高素质政法人才,而对高素质的限定是要符合法治国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贴近社会,具有时代性。学者贺卫方将这种与时代需要紧密联系的法律类型表述为“回应型的法律”,他认为在依法治国理论下,法律秩序再次转型的方向就是迈向回应型[2]。法律要迈向回应型,就需要赋予法律教育以时代性,从各方面体现教育的时代性要求以及时地回应社会需要为重要培养目标。时代性的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科学生不能封闭于自治性的法律之中,要关注法律实务,积极迎合社会发展。

(二)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

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界已形成的共识之一是培养高层次或高级的法律人才,具体而言是指培养能够解常人难解之法律问题的人才[1]。由此可见,能否熟练应用法律解决疑难问题是衡量法律人才质量的重要标准。与纯理论性学科相比,法学学科的特点体现为学理性与应用性并举,这要求法律人才能将法学理论与社会案例相勾连与嵌套,从而提出合理合法且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这种观点是将法律视为一种职业,对法学教育目标所作的解读简单明了,符合社会对法学教育的期待。但法学教育不仅是一种职业教育,因而法学教育目标不限于此,其内涵是十分广泛的。

(三)培养具备法律理性的法律人才

从实现法律理性的角度,我们可以这样解读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育旨在发挥法学理性作用,为整体的法律理性而服务。法律理性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的理性,二是法律人的理性,三是法律教育的理性。[3]法律教育的理性作用是法律理性的内核,能直接影响其他两种法律理性作用的实现。因此,法学教育应关注教育自身的理性化特征,通过对教育目标、方式、内容、体系等方面的构想、设计和实施,实现法律理性及培养理性法律人的目的。这不仅包括对法律职业或者法律人实践理性的培养,还包括对法律人在职业道德素养、正义感、时代感等方面的塑造。

(四)培养兼具职业及理论素养的法律人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各有其特点和不足。大陆法系注重理论学习和法典研究,较为忽视对法律实务的训练,而英美法系则注重法律学习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当然,传统的英美法系法学教育也有其弊端,例如过于重视法律技术细节而忽略了法学基本理论的培养。由于法律文化和社会实际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英国和美国的法学教育形式各不相同,但最终走上了学术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道路。[4]这种教育模式既重视职业素养又强调理论素养,并以此为主导寻求价值取向。借鉴英美两国法律教育的发展路径,我们可以发现真正成功的法学教育不能偏废任何一种价值,要将职业素养与理论素养有机结合,使其相辅相成。

综上,法学教育应致力于培养具备法律理性,兼具理论素养及职业素养的高级法律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专业法律人才应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二、法学教育的问题梳理

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要靠科学全面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但要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目前还存有一些障碍。下文对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以增强法学教育改革的针对性。

(一)缺乏实务能力与创造力的培养

与美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方式不同,我国法学教育关注的重点在于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掌握。但知识不完全等同于能力,对实务能力培养的不足导致我国高校法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缺乏将理论能力转化为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此外,创造力的缺乏是目前法科学生尤其是进入研究层次的学生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创新是发展的力量源泉,也是一个学科发展的不竭动力。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应重视培养法科学生的实务能力与创造力。

(二)灵活式教学有待推广完善

作为目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基本方式,课堂教学有其无法取代的优势,它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学教育者的作用,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让学生在短时间内直观地获取知识。但是,在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下,学生作为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往往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缺乏对所学知识的积累与反思。对法学教育来说,这种传统课堂教学形式的弊端集中体现为不能很好地培养法律人的理性,如法律人的实践理性。[3]法律人理性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培养目标之一,我们需要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改革教学形式以增强教学的灵活性。

(三)对关联学科的重视程度不高

高等教育与初级素质教育存在诸多不同,最大的不同体现在对知识功能的理解上。素质教育重视对有限知识的了解,全国高中的文理分科更是将有限的知识限制得更为狭窄。反观高等教育,它更重视将知识工具化,通过输入大量且多层次的知识,将知识理论化、系统化、条理化,继而生产出新的知识谱系,这个过程在研究生的阶段体现得更为明显。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是按照更为细化的二级学科所培养的,学习研究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往往仅限于专业领域内的学科分支。交叉学科的研究需要一定的多学科背景和较为宽广的知识面,社会的发展进步也需要基础宽厚、能适应多种需求的人才。从素质教育到高等教育,缺乏对系统深入的基础理论的培养和多学科相互交叉的理论背景的构建。

具体到法学教育,孙晓楼先生在《法律教育》一书中重点阐述了法律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他认为法律是各种科学的结晶,应当由社会人事的各方面来推求法律之所以然。[5]学法律的人对其他关联学科应有所了解,应当具有一种跨学科的视野。法学与其他学科,如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等都存在着紧密联系。在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对关联学科的重视程度不高。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阶段的专业化教育在培养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同时,重视单一学科、知识面过窄、创新性不高的现象较为明显。

三、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尝试

从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出发,结合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主要弊端,下文从知识结构的构建、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律道德的培养和导师制度的改革等四个方面做出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尝试。

(一)重视适应型知识结构的构建

提升法科学生的实务能力与创造力需要构建适应时代发展和需求的知识结构。一个合理的知识结构应当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知识、本学科的基础知识、技能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这四个方面。[6]法学研究目前已进入多学科的交叉领域,法科学生在对整个法学体系有系统了解的同时,应该对其他关联学科有所涉猎,为交叉学科的研究打好基础。

1.增加选修课比重

吴汉东教授认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当做到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懂外语。[7]法律院校在专注于法学教育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其他优势学科的便利条件,给予法学学生选修和学习经济、管理、外语等知识的机会,这对以后的就业和继续学习意义重大。修读过经济、会计、第二外语等学科的法科学生,在实务工作中往往有更大的竞争优势。美国法学教育的特色之一是学生可选择多样性的选修课。与之相比,我国必修课的比重过大而且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往往有很大程度上的重复。这不利于法科学生的知识增长与知识体系构建。综合型的知识增长模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厚实的知识基础,二是宽广的知识面。选修课比重过少导致法科生知识面过于狭窄、结构单一,从而缺乏解决综合性、复杂性问题的基础知识和能力。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愈加复杂,知识面的狭窄会对研究和实务工作产生很大的阻力。

由于受教育时间的限制,在我国高校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并不能实现对重要学科全盘式的学习,而多学科的视野又对于法律的研修十分重要。因此,设置选修课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例如,民国时期的著名法律院校朝阳大学以培养司法官为主要目标,而东吴大学法学院则因培训执业律师而闻名。不同的培养目标导致两所院校的课程也有很大差异,概言之,前者较重法典的学习和研读,后者则更为重视实践。法科学生对于今后从事的方向是有一个大致的期待和计划的,丰富的选修课使得學生在学习法学知识的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兴趣和发展目标,有选择性的学习和了解其他学科,而不是单一的重视基础或者实务。选修课的设置应体现“新、深、交叉”的原则。高校之间可以开设跨校、跨学科的选修课,进一步发挥各校的学科特色和优势,为交叉学科背景的建立提供良好的条件和平台。同时,可以请各学科领域有影响力的学者开展学术讲座,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了解前沿问题,调整学习方向和计划,为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加强外国语的学习

外国语言基础知识是学科的基础知识之一。孙晓楼先生对外国语言学习的看法是:外国文为研究比较法之重要工具,惟欲于外国文有阅读能力,必有二三年继续努力方可见效。[5]外国语的学习一直是很多高校都重视的内容。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断融合的趋势之下,语言的学习对于我们掌握法律知识和思维模式显得尤为重要。学习一种语言并不仅仅只是掌握一种了解外国的工具,语言本身就是思维方式,甚至是思想本身。[2]在学习外语如英语、德语的过程中,学生可以通过阅读法律文献的方式学习而不仅局限于外语专业学生的学习模式。在培养不同法系思维模式的基础上,最终达到使语言成为法律学习有利工具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科技、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高速发展,对外交往合作极为频繁。尽管法律教育的膨胀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我国仍缺少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设立时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高校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应针对涉外人才的培养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例如可以在选修课的设置、模拟法庭活动等内容中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有所倾斜。这些措施既可以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也能为其提供接触涉外法律理论与实践的机会,从而提高其参与国际事务、解决涉外法律纠纷的能力。

3.提高信息检索能力

技能基础知识是知识结构中的重要内容,法律检索是法科学生的一项基本技能。判例教学的优势之一即培养信息获取能力。毫无疑问,信息获取能力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理论研究者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而这种获取知识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检索的能力。通过法律检索扫除知识盲点,进入到案件的核心层面,可以为案件的最终解决奠定基础,让我们在实务中事半功倍。在法律教育的各个阶段都可以将法律检索作为一门选修课程,让学生有选择性的学习,分阶段地了解法律检索的知识,不断提高检索技能,进而为今后的继续学习和研究打下基础。

(二)重视实践能力的提高

坚实的知识基础是能力提升的基础,但知识并不等于能力。当下高校的法律培养都较为注重学生的法律知识积累,而法律理性培养的重点应向实践理性和职业道德素养的方向有所倾斜。实践理性的培养符合法律作为一门应用科学的特点,有利于改善法律教育和实践脱节的窘境。

1.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

早在民国时期,与东吴大学法学院齐名的朝阳大学就注重案例教学。虽然当时的提法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在1942年,朝阳大学就开始尝试这种教学方式。它在保持大陆法系教育传统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的实务教学,建立了类似于我们今天所提的案例教学法,例如:“司法组”、“问题讨论”(Seminar)、“例案研究法”(Case Book System)等实务训练。这种教学方法,实现了法律学习与司法实践的结合。[9]

案例教学类似于美国的判例教学。由于美国法律是以判例实践为主,再加上行业性管理对教育的指导作用,美国的法律教育具有极强的实践性。[10]判例教学与我国课堂讲授教学最大的优势是判例教学使学生处于主动的位置。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育者给予学生自由发挥和思考的空间,通过提出问题、展开讨论、解决问题的方式对某一问题作出解答。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学生发现和弥补法学理论空白,而且能贴近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达到单纯的理论教学所达不到的效果。另外,学者提出在这种判例教学之下,学生可以通过训练具备获取法律的能力,这种能力包括职业的思维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10]这也是案例教学所实施的目的。通过大量经典案例的学习,学生可以培养一种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思维,对各种案例进行类型化思考,继而提出自己的创造性见解。

著名法学家庞德是案例教学的推崇者,是实验主义的法律学家。[11]在《关于中国法律教育近关问题的初步报告》一文中,他就我国法律教育的10个问题做出了解答,这些问题包括是否应设置独立法学院、学生名额应取多少、是否仅仅需要日间的法学院、学习法律的年限等问题。其中,案例教学就是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的优点在于能教会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Think like a lawyer)。[11]我国法律教育以理论教学为中心的方式与美国法学院以案例教学、苏格拉底式教学为主的教育方法有很大差异。我国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改革方式,借鉴美国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法科学生的实践理性,服务于司法改革。

2.进一步推进诊所法律式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源于美国,其特点是将法律职业人员的从业技能与职业道德素养渗透在日常的学习当中。教師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导人,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和内容,确定阶段性的目标。学生就某一案件各个具体阶段的问题展开讨论,最终达到在法律实务中深化对法律理论理解和掌握的效果。美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大概可归为三类:内设式诊所、外置式诊所、模拟法律诊所。[1]这三种形式使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或在校外律师的指导下或在一个模拟的法庭环境中,达到实务技能培养的目的。前两种形式类似于我国高校设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针对的皆是真实案例,后一种则脱离法律援助成为了各个法学院的模拟法庭。

我国很多高校都有法律援助活动,但却没有发挥出类似于美国诊所式教育的作用。这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例如考核机制不合理,缺乏经费,缺少教师、法官或者律师的专业指导等。模拟法庭作为美国诊所式教育的另一种方式,在各个法律院校中也十分常见。模拟法庭使得学生走出以讲授为主的法律课堂,于法庭辩论中进行思考和学习。由专业律师或者教授担任审判长或者评委进行指导的模拟法庭往往可以使学生获得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更重要的是,在思考问题和准备材料、阐述的过程中,学生可以认识到作为一名律师应有的正义感和责任感。此外,模拟法庭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这是专业化律师的必备技巧,是写好诉状的基础。朝阳大学的法律教育中就曾格外强调文字表达能力,认为这对于律师写好诉状,法官写好判决都极为重要。

诊所式法律教育益处颇多,是由国内外法学教育实践充分证明过的好方法,它最为直接的作用是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了解什么是法律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12]在法学教育改革中,我们应进一步推进诊所式法律教育。

(三)注重对法律道德的培养

孙晓楼先生将法律道德总结为两点,一是守正不阿的精神;二是牺牲小己的精神。[8]法律道德不仅体现在执行律务时,还在平时的道德养成中。曾经的朝阳大学、东吴大学的法学院极度重视律师道德问题。刘震在其著作《律师道德论》中就提出了关于制定律师道德律或律师道德法典的主张。[9]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著名案例将律师道德问题推向公众视野。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名言: 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法律发展的历史也就是我们民族道德发展的历史。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我们需要不断地反思律师职业道德的评判标准,在职业特性和道德修养之间寻找平衡。律师在法律职业中担当的角色不仅限于其工作的范围,扮演好律师的角色对于法律教育的推进,法律理性的培养以及依法治国的实现都有重要意义。无论学习法律的人今后从事何种职业,毋庸置疑,法律道德是最基本的素养之一。

(四)重视高校导师制度的改革

导师制度改革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不仅存在于硕士或博士研究生阶段,目前部分高校已从本科培养阶段就开始推行导师制度。这对法科学生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做好职业规划和以后的职业道路有直接的影响。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是高校本科法学生培养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法律教育膨胀的大背景下,本科生导师制提供的专业指导和教育有助于学生发现擅长领域,为其职业发展和科研能力的培养打好基础。此外,导师与学生在学习、生活、社会实践等各方面的交流与沟通,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核心素养。因此,高校应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本科生导师制度。与本科生不同,高校法律研究生的培养可推行研究生双导师制度。双导师分为理论导师和实践导师。实践导师帮助学生提出值得研究的问题,识别研究成果中不接地气的内容,为学生提供专业指导和便利条件。双导师制是高校实现职业法律教育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吸收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引导学生关注法律热点问题,帮助法科学生做好职业发展规划。同时,双导师制可以极好地推动法律学习迈向回应型,适应社会发展、司法改革的需要。

四、结语

法学教育的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在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趋势下,最为明智的做法是很多高校正在采取的,汲取各自的精华与先进经验的做法。在经典的法律教育文献中,我们总是可以看到法律教育进一步改革的方向。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一直是法学教育者所追求的目标,为实现理想的法学教育,中国法学教育需要进行大规模的、深层次的改革[13]。尽管法学教育改革是法学教育界所主要探讨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对法律学习者修正学习方法与方向也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孙晓楼先生的《法律教育》一书,作为一本法律教育的经典,永不过时。在这本经典之作的启发下,结合著名高校的改革经验,使法律教育迎合司法改革的需要是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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